(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今年4月,广东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的一条村路上,一辆电动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1名少年死亡,3名少年受伤。交警调查后,判定事故主责在电动车,而3名少年均称死亡少年小黄是电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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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照片​

“无第三方证人证实、无直接物证佐证,仅凭存在利害关系的3名少年证言,如何确认小黄是驾驶人?”小黄父亲黄振华说,事故现场小黄仰面平躺在地,全身无明显外伤,死因是重型颅脑损伤,而同乘少年小温身体正面多处外伤,更符合驾驶人受伤特征。同时,有监控画面显示,乘客比驾驶人高,小黄身高1.85米,小温身高约1.63米。

为确认驾乘关系,黄振华多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今年7月3日,有鉴定机构出具结论称,小黄是电动车驾驶人。7月17日,当地交警出具了小黄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但黄振华并不认可这个结果,“乘车人比驾驶人高的视频,交警一直不做清晰化处理;小黄、小温一路上交替驾驶,交警送检材料却只有小黄驾驶画面;司法鉴定没有对小温全部伤情进行全面分析;鉴定认为小温膝盖伤是摩托车左护板损坏位置造成的,可护板损坏缺口是鉴定前刚被拆坏的……”

电动车摩托车相撞事故

身亡电动车少年被认定主责

小黄今年18岁,平时在五华县城的高中读书,只有周末会回到龙村镇的家中。4月26日星期日上午9点多,正在读初二的球友小温约他一起出去玩。俩人一路骑着小黄家的电动车,上午10点43分,在途径龙村镇塘湖村的一条村路时,与一辆2个少年驮着2袋麦麸的摩托车相撞,小黄送医抢救途中死亡,另外3名少年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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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知道小黄发生事故,已经是当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一位邻居在村民群里看到了事故现场照片,认出了小黄,“我赶紧跑去镇卫生院找儿子,我到镇卫生院时,救护车还没有回来。”黄振华说,“后来我们才知道,另外3名少年的家长都去了现场,看着我儿子躺在地上昏迷,他们却一直没有叫救护车,也没有报警,还是路人看着着急,给打110和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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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医时,小黄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全身并没有明显外伤,经过镇卫生院检查,小黄颅内脑血肿,需尽快转至县城医院抢救,转院途中小黄死亡,死亡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4月29日,当地警方为小黄做了尸检,5月2日,在家人的同意下小黄被火化。

忙完儿子的后事,5月4日,黄振华前往交警队了解情况,“当时交警说电动车是主要责任,另外3个孩子都说,当时是我儿子驾驶的电动车。毕竟都是利害关系人,我觉得有串供嫌疑,所以决定自己去现场和周边去调查一下。”

家属质疑监控和伤情

到底谁是电动车驾驶人?

黄振华从事发地附近居民钟某某家的一段监控录像中发现,事发日10点43分26秒,黄温二人的电动车出现在了画面左上角,10点43分28秒,监控画面上并没有看到电动车和摩托车相撞,只是听到砰的一声巨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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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周边监控视频​

“监控距离有些远,并不是很清晰,我们找人做了专业清晰化处理,虽然仍然很模糊,但能看出乘车人比驾驶人要高出很多,乘车人是高个子,而我儿子身高1.85米,小温身高约1.63米”黄振华说。

除了监控视频外,黄家人还发现,小黄和小温的伤情也存在问题。“车祸现场,小黄是仰面平躺在地,身上没有明显外伤。”小黄的哥哥黄浩明说,小温身上的伤,则多是身体正面伤,“小温右额部、左肘部、双膝多处外伤,而且右锁骨骨折,如果他是乘车人,前面有小黄挡着,他怎么会有那么多正面伤?”

黄浩明说,事故现场曾有一辆电动车行驶在小黄小温的电动车前方,他们多次找到这位骑车的村民。8月20日,津云记者跟随黄浩明再次找到该村民,该村民说自己也没看清当时是谁驾驶的电动车。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曾多次找到他,核实黄温二人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在超他的摩托车,“我骑的是电动车,他们(黄温二人)车速不快,也没有超我。他们撞在一起的摩托车是转弯过来,有视线遮挡,车速很快,我说过几次了,可他们(警方)还是反复问我。”

关于事故情况,津云记者也尝试联系了小温和骑摩托车的两位少年或其家属。小温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但两位摩托车少年家长称,以交警认定为准。

申请司法鉴定3次被拒

第4次鉴定存在问题?

带着质疑,黄振华多次提出申请,希望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电动车二人驾乘关系。

今年5月到6月,五华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曾找过3家司法鉴定机构。第一家鉴定机构称“现有鉴定材料不足,监控视频分辨率不足、清晰度差,无法判定车上人员驾乘关系”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第二家鉴定机构称“鉴定材料对事故现场及人员损伤的细目照片较少,视频图像中可供分析的图像模糊不清”不予受理;第三家鉴定机构称“提供的案件资料,鉴定条件不足”不受理此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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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次委托司法鉴定被拒​

“我们多次向交警提出申请,希望通过规范程序对钟某某家那段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然后进行鉴定。可警方每次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钟某某家视频,都没有进行清晰化处理。”黄振华说。

今年6月,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接受五华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委托,前往五华县进行鉴定。7月3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报告,结果是小黄为驾驶人。7月17日,当地交警出具了小黄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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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

“对于这个结果,我们没有办法认同。”黄振华说,小黄小温一路上交替驾驶电动车,但交警提供的鉴定检材中,3段拍摄到二人的监控,都是小黄驾驶时的画面,“不提供小温驾驶电动车的画面,我们觉得会误导鉴定机构。”

此外,黄家人认为,鉴定报告中最大的问题是小温的伤情。鉴定过程中,黄家人曾要求拍照记录小温的全部伤情,并对伤情形成进行全面分析。但最终的报告,却只对小温左腿膝盖附近伤情进行了分析,认为该伤与摩托车左护板损坏处,发生碰撞时的位置空间关系吻合。

“摩托车左护板是后期邮寄到北京再鉴定的,损坏的缺口是拆卸造成的。而且电动车前护板在事故中完全被撞碎,驾驶人腿放在踏板上,撞碎的护板很容易让膝盖周边受伤。”黄振华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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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中对小温膝盖周围伤情进行的分析​

而黄家人认为最重要的小温右额部外伤、右锁骨骨折,鉴定报告中只用了“符合摔跌形成”来说明。黄振华不理解,“这些如此重要的伤情,为什么只是一笔带过?尤其右锁骨骨折的方式是向背侧成角,正面撞击造成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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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温的CT报告

对于向背侧成角的骨折伤情,津云记者也咨询了专业骨科医生,“向背侧成角的锁骨骨折,多见于前方遭受直接撞击。摔跌虽然也可能形成类似骨折,但一般是人体向前扑倒,右肩前侧直接撞击地面,伤者肩部、颈部、面部也会伴随擦伤。”

黄浩明说,他们曾多次提出再鉴定申请,但7月13日,五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出了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原因是交警方面认为检验、鉴定程序不具有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情形。

【鉴定机构】

需家属向委托人提出书面质疑

8月27日,津云记者联系了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称不方便接受采访。鉴定机构属于第三方,鉴定均根据鉴定材料进行。如有疑问,当事人可以向委托人,也就是五华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提交书面质疑,再由委托人转至该鉴定所,鉴定所会出具书面答复。

【当地警方】

市公安局已经介入

座机故障手机关机无回应

8月27日,津云记者联系了办理该案的五华县交警大队李警官。李警官拒绝接受采访,称记者想了解情况,可通过交警大队相关科室,但他无法提供相关科室电话,随后便挂断了电话。记者又分别联系了五华县交警大队办公室和交警大队廖姓大队长,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而后,记者联系了梅州市公安局督察部门,该部门肖大队长称,市局已经介入该案,但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可以联系梅州市公安局公关科。记者拨打该局公关科电话,但持续故障音无法拨通,该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称,已通知工作人员检查线路,并提供了公关科民警手机号码,可该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津云新闻记者 鲍燕 部分照片由家属提供,应受访者隐私保护要求,黄振华、黄浩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