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智评论
作者:周晨曦,民智国际研究院研究助理
(正文约4000字,预计阅读时间15分钟)
导语
当地时间 7 日,法国参议院以 343 票赞成、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一项旨在简化非法所获他国文物归还程序的法律文案。
法国文化部长佩加尔(Catherine Pégard)称其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并非是重写历史,而是承担起责任,归还那些不当获得的文化财产。
这标志着法国文物返还问题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制度阶段。
该法的核心并不是简单宣布“归还所有掠夺文物”,而是在法国国内法中为特定外国文物退出公共收藏体系建立例外机制。
换言之,它不是一部自动返还法,而是对法国既有《文化遗产法典》的制度性修正。
▲ 图为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的会议厅全景(图源/法新社)
法国新法的边界:并非无条件返还
法国新法并不意味着只要原属国提出要求,法国就必须立即归还,它设置了时间边界、主体边界和程序边界,在程序上仍由法国方面掌握最终决定权。
理解这一点,需要先回到法国过去文物返还长期受阻的法律结构。
根据法国《文化遗产法典》的既有规定,这些博物馆藏品具有不可让渡性。
其法文表述为“Les biens constituant les collections des musées de France appartenant à une personne publique font partie de leur domaine public et sont, à ce titre, inaliénables.”
即,属于公共主体的法国博物馆藏品属于公共领域财产,原则上不得转让。即便要作出退藏决定,也须经过法国博物馆高级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这意味着,文物一旦进入法国国家博物馆、地方公立博物馆或其他公共机构收藏体系,即便原属国提出充分的历史和道义理由,也很难绕开法国公共财产法的刚性约束。
文物返还的难点,往往不只是法国是否愿意归还,而是法国法律是否允许其归还。
旧法下文物返还障碍的典型案例
鲁昂毛利人头骨返还案(the Māori head case)中集中暴露了这一障碍。
2007 年,法国鲁昂市长同意将鲁昂自然史博物馆自1875年以来收藏的一件毛利人保存头颅返还新西兰。
但法国文化部随后介入,认为该藏品属于法国博物馆收藏,依法具有不可让渡性,地方政府无权自行返还。
该返还行动在 2007 年底被时任法国文化部长阿尔巴内尔(Christine Marie Albanel)阻止。此后,法国只能通过专门法案解决这一问题。
直到 2010 年,法国才通过法律,授权法国各博物馆收藏的毛利人头骨退出馆藏并交还新西兰;鲁昂所藏毛利人头骨最终于 2011 年 5 月返还。
整个过程充分说明,在旧制度下,即便政治意愿存在,法律程序仍极为曲折。
法国此前向贝宁返还“贝汉津宝藏”、向塞内加尔返还奥马尔·赛义杜·塔勒的战刀、向科特迪瓦返还“会说话的鼓”等案例,也基本延续了这种“逐案立法”模式。
也就是说,每一次返还都需要单独进入议会程序,由国会专门通过一部法律,授权特定文物退出法国公共收藏体系。
这种模式不仅效率低,也容易使文物返还问题反复陷入政治争论。
▲ 关于纪念“会说话的鼓”重新回到科迪特瓦的仪式在巴黎举办(图源/法新社)
新法核心突破与适用标准
法国新法改变了公共收藏中文物返还的法律入口。
根据新颁布的《非法占有文化财产返还法》,法国在《文化遗产法典》中新增了关于“非法占有文化财产”的专门条款:
凡属于法国公共收藏、来源于申请国现有领土、且能够被证明或有“严肃、准确、一致的线索”推定其在 1815 年 11 月 20 日至 1972 年 4 月 23 日期间因盗窃、掠夺、胁迫或暴力转让等方式被非法占有的文物,可以在特定程序下退出法国公共领域并返还申请国。
这意味着,长期困扰法国文物返还的根本性法律障碍被部分打破。
不同于过去需要国会逐案立法,如今,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返还可以进入一套相对稳定的行政和科学审查程序。
新法文物返还五大流程:
第一步,文物原属国以国家名义提出返还申请,必要时也可以代表仍生活在其领土上的特定人群提出。
第二步,法国与申请国协商组成双边平衡的科学委员会,对文物来源、取得方式、流转链条和非法占有证据进行审查。
第三步,科学委员会形成报告,列明哪些文物符合返还条件;该报告提交法国政府、法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和申请国,并原则上公开。
第四步,法国国家文化财产返还委员会发表公开且有理由的意见。
第五步,最终由法国国务委员会政令决定文物是否退出公共领域;如果文物属于法国地方政府或其他公法人,还必须获得该所有者同意。
由此可见,新法并未取消法国方面的最终审查权,它真正改变的是程序性质。
▲ 图为法国国民议会文化与教育委员会的会议现场,记录了议员们就简化殖民时代非法获取文物归还程序法案的讨论过程。(图源/法新社)
为何会出台该法律?
法国此次立法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也不是突发性的政策转向。
其直接起点可以追溯至2017年11月马克龙(Emmanuel Macron)访问布基纳法索期间在瓦加杜古大学发表的演讲。
当时,马克龙(Emmanuel Macron)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若干非洲国家的大量文化遗产被保存在法国”,并提出希望在五年内创造条件,使非洲文化遗产能够以临时或永久方式回到非洲。
因此,这部法律首先是法国对非洲文化遗产返还承诺的制度回应,而不是因为中国流失文物问题才临时出台的单一政策。
深层动因一:反思殖民历史
从政策脉络看,法国立法对殖民历史与文化正当性的再审视。
长期以来,法国公立博物馆中保存着大量来自非洲、亚洲和其他地区的文物。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殖民扩张、军事征服、暴力胁迫或不平等关系中进入法国收藏体系的。
在2017年马克龙(Emmanuel Macron)在瓦加杜古大学所发表的演讲中就多次提到了对殖民历史的反思。
法国总统府在提交非洲文化遗产返还报告时表示,这一工作旨在推动年轻非洲人能够在非洲、而不仅仅在欧洲接触自身文化遗产。
这说明,法国政府已经不再仅仅把文物视为博物馆中的艺术资产,而开始承认其背后涉及殖民关系、历史记忆与文化主体权利。
▲ 2017 年 11 月 28 日,法国总统马克龙(Emmanuel Macron)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发表演讲,并首次公开承诺将推动法国前殖民地文物的归还进程。(图源/法新社)
深层动因二:外交战略与对非关系调整
但如果进一步观察,反思殖民历史只是表层动因,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国外交战略尤其是对非关系的调整需要,尤其是对非关系。
近年来,法国在非洲特别是萨赫勒地区影响力下降,马里、尼日尔、布基纳法索等国相继要求法军撤离,法国与部分非洲国家关系进入重塑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文化遗产返还具有明显的外交象征意义:
它既是对殖民历史的一种有限纠偏,也是在政治、安全关系受挫后,法国试图通过文化议题修复对非关系的一种方式。
《环球时报》援引法国舆论分析称,该法案被视作法国向曾经的殖民地国家“伸出的一只手”,意在推动“关系更新”。
因此,这部法律的出台,应被理解为法国长期政策压力的集中释放。
它既回应了2017年马克龙(Emmanuel Macron)在非洲作出的政治承诺,也契合法国调整对外战略、重塑国际形象的需要,同时回应了国际社会关于殖民时期文物返还、去殖民化和历史正义的持续压力。
▲ 2022 年 2 月,在贝宁科托努(Cotonou, Benin)举办的展览上,一名参观者正在欣赏被法国殖民士兵掠夺的迦拿王座。(图源/VCG)
新法的意义:让历史正义进入法律程序
对中国而言,法国此次立法具有特殊的历史回响。
1861年11月,法国作家雨果在给巴特勒上尉的信中写下那段后来被我们反复引用的话:“有一天,两个强盗闯进了圆明园,一个洗劫,一个放火。”
雨果并未为本国政府辩护,相反,他希望有一天法国能够把这批所谓“战利品”归还给被掠夺的中国。
一个半世纪后,法国通过简化非法占有外国文物返还程序的立法,使雨果当年提出的道德命题,第一次获得了更明确的制度回应。
法国收藏中国流失文物概况:
1860 年英法联军劫掠、焚毁圆明园后,大量清宫旧藏流向欧洲,其中法国是重要流入地之一。
据法国《世界报》援引法国文化部的统计,法国目前展出的相关中国文物约 300 件,主要集中在枫丹白露宫。
据路透社报道,枫丹白露宫“中国博物馆”中的相关藏品包括来自中国和暹罗的文物,由拿破仑三世之妻欧仁妮皇后(Eugénie de Montijo)收藏,并被她安置在 1863 年创建的博物馆中。
2015 年该馆失窃文物中,就包括一件乾隆时期的中国掐丝珐琅瑞。
2010 年的一项清单还曾将约 250 件藏品同法国远征军战利品联系起来,包括金壶、青铜掐丝珐琅瑞兽、玉器等。
除圆明园旧藏外,清末民初中国文物流失法国还包括更复杂的敦煌文献问题。
20 世纪初,法国汉学家伯希和(Paul Pelliot)从敦煌获得大量写本、绘画和印本,并将其带回法国,现主要收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和吉美博物馆。
《世界报》称,伯希和(Paul Pelliot)以极低代价取得约 1 万件敦煌写本、绘画和印本。
与圆明园文物相比,敦煌文献的法律性质更复杂:前者具有更明确的战争劫掠背景,后者则涉及清末国家衰弱、文物保护制度缺位、地方交易不对等以及殖民式考察等多重因素。
▲ 图为法国国民议会议员热雷米·帕特里耶-勒图斯(Jérémie Patrier-Leitus),他正是推动该法案的核心发起人。(图源/法新社)
新法的国际示范价值
从国际层面看,法国新法为其他文物流入国提供了一个重要样本。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博物馆以公共收藏不可让渡、善意取得、取得时效、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等理由回应返还诉求。
其结果是,大量在殖民、战争和不平等关系背景下取得的文物,被长期固定在现有收藏体系内。
法国此次立法表明,公共收藏的稳定性并非绝对,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国内法为历史不正义设置例外通道,并以来源调查、专家委员会、公开报告和行政决定来平衡历史正义与博物馆秩序。
更重要的是,新法推动“溯源调查”从道德倡议转向公共机构治理责任。
过去,博物馆可以用“年代久远”“来源复杂”“证据不足”回应返还诉求。
但在新制度下,文物来源、取得方式和流转链条本身将成为判断其是否应当返还的核心依据。
这意味着,文物不再只是被动陈列的艺术品,而是必须接受历史来源审查的公共资产。
▲ 图为法国枫丹白露宫的中国馆(Musée Chinois)内部,展厅中陈列着大量拿破仑三世时期收藏的中国清代宫廷文物(图源/Sortir à Paris)
这一示范意义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它为前殖民国家和文物流入国提供了国内法模板,不必等待国际公约完全重构,也可以先在本国法律中建立返还机制。
第二,它为文物流失国提供了新的谈判路径,未来追索不应只停留在情绪化声索,而应转向清单建设、档案整理、来源调查和个案论证。
第三,它推动国际文物返还议题从恩赐型的道义返还变为了前殖民地国家正当要求的规则化返还,文物不再只是博物馆资产,也被重新理解为原属国人民的历史记忆、文化主体性和国家尊严的一部分。
对中国而言,这部法律不会立即带来圆明园文物或敦煌文献的大规模回归,但它打开了新的法律窗口。
法国是否返还,取决于具体文物是否能够被纳入新法框架;中国能否推动返还,则取决于能否形成足够扎实的文物清单、来源证据和外交方案。
雨果当年的批判是一种道德控诉,而今天法国新法提供的,是将这种道德控诉转化为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真正的意义正在于此,文物返还不再只是历史记忆中的伤口,也开始成为国际规则重塑中的现实议题。
撰稿:周晨曦
编务:朱欣月
责编:邵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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