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遇交通事故,女子李某受伤致残,同行的儿子死亡。在获得赔偿款、捐款等共160多万元后,时隔5年,李某以丈夫孔某支付医疗费后拒绝返还其专属个人财产及应享有的分割份额为由,将丈夫诉至法院,索还其因交通事故致残获得的赔偿款、保险金、捐款等专属财产及应得的赔偿份额共计110万元。
7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费县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孔某返还李某赔偿款、捐款共计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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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李某和34岁的孔某均住费县。针对李某的起诉,孔某辩称,他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有权管理所述款项。
法院认定,两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李某及长子在临沂市某路段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其长子死亡。同年6月,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5.7万余元。事发后,通过某平台为李某筹得款项79099元,收款人为孔某。李某供职的某公司捐款5万元,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残疾保险金28万元,款项由孔某支取。
2019年6月,李某、孔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另一法院,索赔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孔某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已支付17.4万元,剩余44.6万元汇入孔某账户。后保险公司依约将赔偿款支付至孔某账户。此外,李某、孔某与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孔某各项经济损失共60万元。在法院裁定确认该协议法律效力后,补偿款已由孔某领取。
2020年开始,李某回父母家居住,主要由其父母照料生活。
另查明,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至宣判前,孔某以李某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对李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因本案未中止审理,孔某又另案提起离婚诉讼,但判决未准许离婚。
法院认为,李某诉讼请求不属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关系,双方夫妻关系并不影响夫妻一方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对方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李某本人的人身损害各项赔偿、保险理赔款、众筹款及捐款均应属李某个人财产,由李某个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双方长子的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应由其近亲属即李某、孔某共有,考虑到李某伤残情况,其应分得更高份额,但其诉请只返还50%份额并无不当。孔某取得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及长子死亡赔偿金中属于其个人份额部分,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关于李某个人财产数额及份额的具体核算。依据相关庭审笔录及民事调解书,该案中李某长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实际赔偿62万元,其中属于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份额应为29.6万余元。依据相关民事裁定书,除某保险公司实际赔偿62万元外,赵某赔偿李某及孔某的一切损失共60万元。李某按照事发时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应为56.7万余元(四级、十级),医疗费按25.7万余元,误工费5.64万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3840元,残后护理费108万余元,营养费5400元,精神抚慰金按4万元计算,共计应赔偿204万余元;加上其长子未获赔偿数额15万余元,共计219万余元。按照赔偿比例计算,赔偿款60万元中李某所占份额为55.8万余元。法院认为,上述计算方式符合事实及法理原则,予以支持。再加上众筹款79099元、残疾保险金28万元、捐款5万元,李某应得赔偿款、捐款、保险理赔款、众筹款等个人财产共计126.4万余元。扣减医疗费、诉讼费,孔某应返还数额为100万余元。
据此,今年4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孔某返还李某赔偿款、捐款共计1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