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男孩晨晨5岁时患上重病,一直需要吃药治疗。他7岁那年,父母离婚,晨晨跟随母亲生活。后来,晨晨幸运地获得了来自中华慈善总会某项目的善款资助。得知这一情况后,父亲李先生却把晨晨诉至法院,要求晨晨退还父亲为他支付的部分医疗费4万多元。

■父亲

告儿子要退钱

2020年,在晨晨7岁时,其母亲梁女士和父亲李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晨晨跟随母亲生活。根据离婚判决,李先生除了支付每月850元的抚养费外,晨晨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凭正式票据由李先生负担一半。后经过梁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分两笔被法院执行了2020年度医疗费共计48307元。

2021年7月,晨晨收到了2020年大病保险报销费用6万余元。此外,中华慈善总会、北京慈善总会的公益项目对晨晨进行了资助,从2020年5月到2021年6月,晨晨共收到来自公益项目的善款10万余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李先生觉得前妻向他隐瞒了医保二次报销的事实。“经过医保报销及慈善会援助后,晨晨的医疗费基本达到零自付,而且还有富余。”抱着这种观点,2021年,李先生起诉了晨晨,希望儿子退还他被强制执行的48307元医疗费,同时希望法院判决今后晨晨医疗费在扣除慈善援助款、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剩余部分,再由其负担一半。

在法庭上,看到视频中晨晨的病容,李先生也为孩子流下了眼泪。但他表示,自己每月收入只有万元,夜里开网约车每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精神和身体陷入绝境,其父母已经年逾七旬,老人治疗心脏、腿及给孩子拿药需要每月花费8000元。李先生还称负债10万元,已经难以维持生计。

■母亲

拒绝退款有道理

另一方面,离婚后的梁女士抚养着生病的晨晨,经济不宽裕,也没有再婚。针对前夫的诉求,梁女士同意不向前夫主张医保二次报销部分,但是已经执行的医疗费,梁女士不同意退还给前夫。梁女士也不同意扣减慈善援助款。

“随着晨晨长大和病情增加,医药费也增加了。作为孩子父亲,他有义务为晨晨垫付医药费。”据梁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扣除中华慈善机构的援助款后,晨晨每月药品清单数额是47520元,自费金额15444元(2021年1月至8月)。且晨晨的医保在2021年8月已经全部用完,2021年9月开始,每月实际自费医疗费47520元(2021年9月至12月),按照这个自付情况,梁女士2021年总垫付医药费金额在24万元左右。梁女士告诉法官,她的年收入约为八九万元,每月到手的收入只有5000元左右,垫付医药费存在困难。

以慈善款不可预测为由,梁女士不同意扣减慈善援助款。她认为,慈善款项是用于保障孩子生活的,这笔钱并不是确定的事项,也不能以此免除晨晨父亲负担医疗费的义务。

■法院

慈善款是个人财产

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慈善援助款是中华慈善总会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病患者而发放的援助善款,是对不幸患病的个人进行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的一种善举。本案中,晨晨作为受助人,其获得的慈善援助款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应当与其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医疗费区分开来,该慈善援助款不应从医疗费中扣除,故对李先生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自2021年1月起,被告晨晨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凭正式票据由原告李先生负担一半,于次年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费用确定后一次性结算上一年度医疗费,直至被告晨晨年满18周岁止。

一审后,李先生认为判决将慈善援助款认定为晨晨个人财产是错误的,加重了他的经济负担。李先生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法官助理魏薇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案件也并不少见,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经济保障,无法及时得到医治。但社会公众的善举不能成为父母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患病缺乏必要的经济保障时,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家庭义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