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近年来,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的极端个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24年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第三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被依照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也让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以下简称“专门(矫治)教育”]的概念进入了更多人的视野。
“实践证明,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切实有效。”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在调研中发现,除了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本人,还起到很好的社会预防效果,“校园风气立马发生变化。”
聂鑫注意到,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被写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他认为,要发挥好专门(矫治)教育的作用,既引导罪错未成年人迷途知返,也增强对校园欺凌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效果。
罪错少年的“矫正罗盘”
说起专门学校,人们更熟悉它的旧称“工读学校”,原意为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课。为了消除社会的误解、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
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门教育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而专门矫治教育则是在专门教育基础上,主要针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更具针对性的矫治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教育,多由政法部门参与矫治。
“专门矫治教育是教育和矫治的统一、保护和强制的统一。”聂鑫解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往往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的发展过程,由实施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逐渐沦为实施犯罪。
作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2025年9月,聂鑫跟随全国政协“落实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治理”调研组,赴青海省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围绕依法规范和加强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等开展调研。
在那里的两所专门学校,聂鑫看到,除了进行文化课教育,还有民辅警或司法警察作为“教官”,通过严格管理培养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帮助他们改正恶习,心理教师负责心理健康评估和指导,扭转学生的逆反心理,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这里的学生,有校园欺凌的、连续盗窃的……罪错未成年人按照不同的严重程度,分区、分班进行管理,防止交叉感染。”聂鑫介绍,有的专门学校还会为学生安排职业技能培训,或为其接受职业教育提供衔接,“如果没有一个生计能让其立足社会,他回到社会可能还会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一放了之’,让他们‘一犯再犯’,也不能‘一罚了之’。”聂鑫说,我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治为辅,但也秉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分级干预,形成提前干预、轻重不同、各有侧重、积极衔接的措施体系。
聂鑫举例说,对罪错未成年人,学校可以进行教育惩戒,更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手段,比如训诫、社会观护、治安处罚等;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续进入司法程序,“这些过程,专门学校都可以承接对其进行教育矫治。”
来自中央政法委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430所专门学校,其中设有专门矫治教育场所316个,是2023年底的近3倍,每个省份均建有至少1所。
疏解社会治理重点的“减压阀”
“专门(矫治)教育作为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程的有效举措,既是拯救罪错少年的‘矫正罗盘’,也是疏解社会治理重点的‘减压阀’。”聂鑫说。
聂鑫长期关注校园欺凌治理,去年全国两会,他提交了《预防校园暴力应从“小”做起从“严”做起》的提案,建议教育主管机关、学校、家长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各尽其责,预防校园暴力、从源头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在进行相关调研时,聂鑫发现,专门(矫治)教育对校园欺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起到了预防作用。
“有的学生及其家长自以为‘聪明’,觉得14岁以下做什么行为不会有后果,就不会在意,甚至觉得占了便宜。”聂鑫注意到,一旦学校有“不良少年”被送到专门学校,就会给该校学生作出示范——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这是以鲜活的案例普法。“再加上‘不良少年’中挑头的被送入专门学校以后,‘群龙无首’,学校风气很快也就扭转过来。”聂鑫说。
“虽然我们说要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受伤害的也是未成年人。”聂鑫强调,恶性欺凌事件发生后,如果欺凌者仍留在原学校原班级且不思悔改,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每天面对加害者,可能会反复受到心理创伤,“这很残酷,而且在校园欺凌事件中,不只受害人,周围的同学一定程度上都会受到心理上的影响。”
优化专门学校收生流程
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送进专门学校?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规定。一类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主动申请送入,实践中被称为“家送生”。
此外,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也被称为“警送生”。
“这些未成年人往往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但是还有一些罪错未成年人没有被纳入进来。”聂鑫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未成年人的主要转处途径包括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由法院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经过多年发展和倡导已经成为涉罪未成年人转处的最重要途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分别为11376人、19783人、26161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20.87%、29.69%、36.1%。
“他们也触犯了刑法,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往往是高于治安违法的未成年人的。但其中不少应接受矫治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仍然留在社会上,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通道不够顺畅。”聂鑫建议,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过程中,应进一步打通未成年人案件与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也推动专门教育收生程序的规范化与司法化。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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