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维基解密”披露了神秘的《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协定》(简称TPP)的最终文本。这一由美国牵头、另有8个其它国家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包括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有趣条款,其中指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和其它版权所有者相关的义务。在TPP的条款中,ISP的定义相当宽泛:

本章节中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指的是:(a)提供线上传输、路由,或者为数字在线通讯(介于用户和材料之间)提供连接的一家服务提供商。

也就是说,在TPP条款中,ISP的概念被扩展到了托管在成员国家内,诸如Dropbox、Mega、以及其它文件存储服务的公司。

这节条款要求成员国为版权持有人提供与ISPs进行合作的“法律援助”,制止盗版材料“未经授权的存储和传输”,比如电影、音乐和其它内容。

本质上,正如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所述,这一条款的存在,要求每个国家都部署一个与美国《数字前年版权法案》(DMCA)请求处理流程类似的撤除系统(takedown system)。

特别的,TPP要求成员国建立一个与“TRIPS”协定相一致的法律框架,要求ISP以某种方式向版权持有人披露侵权者的身份。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律激励机制应具备让ISP在阻止未经授权的版权材料的存储上采用行动并移除它们。而当版权持有者找上门来的时候,它们也不得无动于衷:

如果服务提供商不经思索(automatlcally)就缓存了版权内容;
如果存储了一名用户上传的盗版内容;
如果用户创建了一个指向盗版内容的链接;
以及在未经修改的情况下传输盗版内容。

如果你将之与DMCA 512限责条款逐一对比的话,会发现它就是该法案的一个改写版本(要求ISP对于撤除请求采取行动)。

此前,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称此举有时像是“政策洗涤”(policy laundering),即一个不受欢迎的条款被拷贝粘贴到了贸易条款中,不然无法直通更广泛的协议的一部分。

美国、澳大利亚、文莱、智利、马来西亚、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于10月5号签署了《TPP》,但其具体条款知道今日才被公布。

目前,TPP暂未通过每一签署国地方政府的批准,而这是协议正式生效前的必经流程。

[编译自:T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