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改号”电话诈骗 运营商该担何责?

摘要:市民遭遇电信诈骗,特别是遭遇那种“改号”电话的诈骗,造成钱财损失,作为提供来电显示等服务的通信运营商究竟要不要部分担责?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相对明确和统一的结论。一些受骗者状告通信运营商的案件,也因不同法院基于个案证据的多寡,秉持裁判理念的不同,造成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曾表示,像此类因“改号”来电被电信诈骗的,运营商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1

广州:一审获赔一万元二审败诉

广州七旬老人杨军(化名)被“改号”诈骗电话骗走48万元,随后将运营商广州电信告上法庭,称其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电信存在违约行为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赔偿1万元。双方均上诉后,近期,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广州电信不存在违约行为,撤销一审判决内容,驳回杨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起诉运营商一审获赔1万元

根据杨军的讲述,2013年10月20日,他在家中的座机上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天河区邮局,告知其有一封挂号信未取,随后将电话转接至“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一番操作后,杨军被骗走48万元。

其间,杨军曾拨打114查询,发现来电显示与官方公布的号码一致。

2014年4月,杨军以自己每月按时交纳了包括来电显示费在内的电信服务费用,但广州电信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安全的电信服务,涉嫌违约为由,将广州电信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广州电信赔偿其损失48万元及利息。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广州电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来电显示号码的准确性。广州电信称案涉通话主叫方是由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其无权制止在源头接入一方被篡改号码的传输,且根据现有规范无义务核实主叫号码是否为虚假号码的辩解理由,有违电信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及电信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杨军起诉广州电信的主张有事实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但杨军自己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广州电信的违约行为,是次要原因。故酌情判决广州电信赔偿杨军损失1万元,驳回杨军的其他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全部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军和广州电信均不服,双双提起了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一份名为《网间主叫号码的传送》文件的规定,“主叫方的运营商应该规范传送网间主叫号码”,而本案中广州电信是被叫方的运营企业,其在传输主叫电话号码信息时首先是保障传送的畅通,目前有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未要求被叫方的运营商可以第一时间识别主叫方传送过来的号码是否为虚假号码并予以拦截。

广州中院还称,近年来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目前防范技术手段滞后已是不争事实。本案中杨军家的固话未能正确显示来电号码,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非法使用了网络技术手段恶意篡改主叫方来电号码导致。广州电信公司的显示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杨军将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归咎于广州电信公司并提起索赔,理据不足,法院不予以采纳。

广州中院于近期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8670元、二审受理费5800元,均由杨军承担。

案例2

深圳:一审判决运营商担责20%

杨军遭遇电信诈骗后起诉运营商的经历,一审判决结果可能让人能稍有所安慰,但随后的二审判决无疑又让他陷入失望。那么市民因接到“改号”电话遭遇电信诈骗造成钱款损失,作为通信运营商究竟要不要担责?

2015年11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深圳移动因提供服务不准确,需要在市民张女士被电信诈骗44万元一事中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其8.9万元。

原来在2015年4月7日,深圳市民张女士在“银行”、“公安”的相继来电下,按照诈骗电话指引开通了网上银行,并告知了对方电子口令卡密码。最终张女士被转走存款44万元。张女士起诉称,上述“银行”、“公安”的来电号码,显示的确是真的,这才让她陷入了诈骗陷阱。她起诉深圳移动收取了来电显示费,却不能提供真实的来电显示号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的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此深圳移动的意见是,涉案的主叫号在主叫端的运营商服务环节就已被改号,深圳移动只是被叫端的运营商,他们认为错在主叫端运营商而不在自己。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最终一审认定,深圳移动提供给张女士的来电显示服务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且未能进行提示。另外深圳移动在未取得张女士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将其手机号设置为呼叫转移的接收号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其被诈骗。再次,在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深圳移动未能与其他运营商协商合理安排互通业务,未能及时弥补传输中的漏洞。因此法院认为深圳移动应对期提供的服务不准确为此事担责20%,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8.9万元。

目前记者尚未搜索到该案是否存在二审判决的内容及结果。

疑问

电信运营商真的没办法?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11年9月份,广州中院曾二审开庭审理一宗侵权纠纷案件。广州市民杨先生因不堪垃圾短信袭扰,将手机号归属的运营商告上法庭。

此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时,杨先生称他从2008年开始用中国电信的服务,经常受到垃圾短信和电话推销的骚扰,几经投诉仍无好转。杨先生后来将中国电信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中国电信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发送垃圾短信、电话推销,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越秀区法院一审以杨先生无证据证明被告恶意收集其信息为由,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

案件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时,中国电信方的律师称,公司并非主观恶意发送广告信息,本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多的辩解,这些信息是否垃圾短信见仁见智。据此前媒体报道,运营公司在事后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杨先生电话推销、发送广告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