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被执行人岳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后因岳某某未能如期还款,吴某某催要无果后向汾阳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宣判后,岳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吕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岳某某给付吴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岳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24年1月30日,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经执行干警主持双方调解,岳某某在给付吴某某2万元后,虽口头答应马上履行剩余借款但长期未见其实际行动。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岳某某商谈还款事宜,希望他能主动还款,然而3个月过去,其均以种种理由推脱。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岳某某百般狡赖,企图用他认为价值10万元的车辆折顶剩余20万余元借款。当执行干警主持对该车辆进行询价时,岳某某又玩起了“躲猫猫”。

经查,岳某某有固定工作单位,且收入稳定。因其同时被其他债权人起诉,岳某某单位所发工资收入已由先期申请的执行案件提取。

正当执行工作难以继续进行时,我院接到举报,称岳某某名下有两套房产。3月5日,我院依法对岳某某所有的汾阳市东正街六组团某商铺进行查封,并明确告知其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财产。4月4日,岳某某通过某中介将此商铺擅自出售给武某某,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面对执行干警讯问其为何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时,岳某某又以“不懂法律”“忘记申报”等理由做解释。

“你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执行法院应将你的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听到执行干警张凡的这番话,岳某某被将要到来的“牢狱之灾”震慑,从开始的抗拒挣扎变为服软悔过,主动联系家人筹款立即履行完毕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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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岳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转移财产后拒不履行的恶劣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岳某某当场缴纳并写下“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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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正告所有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如有规避、躲藏、妨碍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碍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来源: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