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

昆明交警九大队接到网民举报

在G320国道雄得大酒店附近路段

一辆轿车在行驶过程中

驾驶人将脚伸出车窗外……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

该车行驶在右侧第二车道

速度并不慢

驾驶人将两只脚都伸到了车窗

周围人来车往

让人十分担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接到举报后

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

很快就查到了该车驾驶人为杨某某

并责令其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后,杨某某到大队接受处理

民警对其进行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并依法对其在驾车时

将脚伸出窗外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昆明公安交警提醒

安全驾驶是驾驶人一生的必修课

每个驾驶人都应该

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

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不做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谨慎驾驶 安全出行

来源:昆明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