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粉丝在酒店微信发给我一张图片,图片中是一个六合一验毒尿检板,可以分别初筛吗啡、冰毒、氯胺酮、THC、MDMA、可卡因。验毒尿检板上每个长方形格内膜条上均呈现两条红杠,意味着粉丝的尿液中没有检出毒品成分。他微信诉苦说不出预料,警察叔叔又来查房了。

不可否认,验毒尿检板能快速筛查被检测人是否涉毒,几分钟就可以出结果,检测不受所处环境限制,携带方便,价格低廉。

笔者认为,验毒尿检板现场检测被检测人尿液中是否有毒品成分属于现场初筛,可以快速筛查被检测人是否吸毒,但不能直接作为确认被检测人吸毒的证据,需要及时将同一尿液送实验室检测确认,理由是,验毒尿检板采用胶体金层析免疫原理对检材进行初筛,其准确性受验毒尿检板本身质量、尿液中待检物浓度、检测时间、干扰物浓度等多种因素影响。

一、验毒尿检板本身质量问题

验毒尿检板又称为毒品检测试剂盒。当前,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尿液现场检测常见毒品的标准,比如,检测吗啡的《法庭科学 吗啡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通用技术要求》(GA/T 1666-2019)、检测可卡因的《法庭科学 可卡因尿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通用技术要求》(GA/T 1668-2019)、检测甲基苯丙胺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YY/T 1525-2017)、检测氯胺酮的《氯胺酮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YY/T 1595-2017)等检测标准,部分省市还发布了地方尿液毒品检测标准,比如,上海发布了《常见毒品胶体金法检测要求》(DB31/T 1271-2020)。

上述标准规定了胶体金法检测尿液中相应毒品的检测技术、试剂与器材、样本、操作程序、结果的判定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比如,质量控制要求,1、随机抽取检测试剂盒内1条膜条,使用游标卡尺检测,膜条宽度应不小于3.5毫米。检测结果符合的,应判定为合格;检测结果不符合的,应判定为不合格;2、按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规定操作,从加入样本,液体移行至反应区开始计时,直至液体达到反应区末端时停止计时,移行速度应不低于20毫米/分钟。检测结果符合的,应判定为合格;检测结果不符合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验毒尿检板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其毒品检测结果从法律上可以判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

二、尿液中待检物浓度问题

吸食毒品后,因体内代谢原因,尿液中会出现毒品成分,且毒品浓度越来越高,到达最高峰后浓度会逐渐降低,直至尿液中残留毒品成分完全消失。

根据有关尿液毒品检测标准要求,尿液中毒品成分不同,相应的阈值也不同,比如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的阈值均是1000纳克/毫升,MDMA的阈值是500纳克/毫升,吗啡的阈值是300纳克/毫升,THC的阈值是50纳克/毫升。

所谓阈值,是指判定试剂盒(验毒尿检板)检测阳性和阴性的界限值,也称为最低检出限。举例来说,如果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0纳克/毫升,则验毒尿检板会在质控区(C)显示一条红线,测试区(T)不显示红线,表明毒品呈阳性;如果小于1000纳克/毫升,则验毒尿检板会在质控区(C)、测试区(T)均显示一条红线,表明呈阴性。

不过,如果验毒尿检板显示阴性结果,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同一尿液中可能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为实验室检测适用的标准阈值为50纳克/毫升---200纳克/毫升(因检测方法不同而阈值不同),比现场初筛采用的阈值低了5-20倍。

三、检测时间问题

使用验毒尿检板对被检测人尿液进行现场吸毒初筛,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时间也有要求。以甲基苯丙胺为例,国家标准要求,1、完全浸透测试膜条并显色的时间小于等于120秒,其显色结果保留时间大于等于10分钟;2、应在3分钟-8分钟时读取结果。

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操作,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干扰物浓度问题

验毒尿检板毕竟系精确度不高的尿液吸毒检测器材,如果尿液中存在干扰物物质,且浓度过高,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效率和准确性之间,国家标准采用了平衡措施,既要满足快速检测,也要尽可能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在存在常见干扰物情况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常见干扰物最高浓度。

以甲基苯丙胺为例,对阴性尿液、20微克/毫升的麻黄碱溶液、100微克/毫升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溶液、100微克/毫升的抗生素类药品、抗炎药物、镇痛药物、抗精神失常药物、镇静及麻醉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巴比妥类药物、消化道系统和呼吸系统药物、其他药物和非检测目标毒品溶液样本,检测结果均应为阴性。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物质在尿液中浓度超过100微克/毫升,检测结果可能出现假阳性。笔者之前不止一次听粉丝抱怨自己没有吸毒,检测前服用了感冒药等药物,验毒尿检板检测结果却呈阳性,粉丝不理解,当时,笔者也不理解,以为粉丝没有说真话。现在研究了国标,发现粉丝说的也许是真的,是高浓度药品成分起作用,导致验毒尿检板呈假阳性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验毒尿检板法律属性问题

根据《标准法》有关规定,某个产品有自己的国家标准,其质量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如果低于国家标准,会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使用不合格产品呈现出来的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由于验毒尿检板属于医疗器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医疗器材需要经国家有关药监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未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材可以推定其是不合格产品,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无效的,故《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验毒尿检板现场检测尿液中毒品成分的检测结果受多种因素限制,检测结果可能出现假阳性情形,很多生产厂家的相应说明书明确提示本产品只用于初步筛查使用,检测结果不能作为确诊依据。必须使用第二种分析方法以确定结果,GC/MS法是目前较好的确认分析方法。这样的提示是必要的,一是可以避免生产厂家陷入法律纠纷,二是提醒办案单位不要依赖于现场初筛结果出具处罚决定书;三是告知律师可以利用说明书质疑办案单位的现场初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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