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缉私侦破跨境组织导游、领队走私劳力士等高档手表案共抓获7名嫌疑人,律师分析走私手表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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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某海关查获的手表,来源:海关发布 与本案无关)
据新京报讯(记者吴婷婷),近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历经40天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系列跨国走私名牌手表案,打掉一个长期活跃于境外与我国多地的走私犯罪网络,查获大量劳力士等品牌高档涉案手表,涉案货值520余万元。
专案组民警介绍,该走私团伙呈现“组织严密、分工细化、链条完整”的特点,核心主犯林某长期定居境外,凭借其在奢侈品行业的资源,专门在欧洲等地采购劳力士等品牌高档手表,构建起稳定的境外货源渠道。为规避海关监管,林某以每块手表800元人民币的“带货费”为诱饵,精准瞄准经常往返国内外的国际导游、旅行团领队等群体,逐步发展出多名固定“带货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团伙采用“蚂蚁搬家”式的隐蔽走私手法,极具迷惑性。“带货人”在境外接到手表后,会匿于随身背包中,或直接佩戴在手腕上伪装成自用物品蒙混过关。入境后,“带货人”会第一时间将手表送至北京或其他临时藏匿点,再邮寄给全国各地的买家。部分价值较高的手表则由专人乘坐国内航班送至成都、杭州等城市后再行邮寄,形成了“境外采购-人身携带走私-境内中转分发-全国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
面对团伙行动隐蔽、行踪不定、分销网络广泛的特点,专案组民警40天内先后辗转北京、成都、杭州等5个城市,多地同步实施抓捕行动,相继破获7起关联走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一举摧毁从跨境、运输到销售的全链条走私网络,有效打击了走私分子嚣张气焰,维护了首都空港正常出入境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北京海关缉私局提醒,人身藏匿、行李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均属走私违法犯罪,切勿为蝇头小利充当“水客”以身试法,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进口商品,共同抵制走私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以上来源新京报)
对此,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见下表),1万元以上的手表,需征20%的消费税,两者相加相当于综合税率高达56.79%;如果适用中国-瑞士优惠协定税率,两者相加相当于综合税率为48.6%,但目前实践中,以人身携带走私入境的手表,很难适用优惠协定税率。
个人自用的高档手表,行邮税率为50%;如果涉案人员确实有部分是个人自用的,符合个人自用规定的,应按50%计核偷逃税款。
2、该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3、主从犯的问题。一般而言,组织者定主犯,像本案的林某;被组织者被定从犯,如本案的导游、领队。如果林某没有被抓到案,也不能因此把导游、领队定为主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谓减轻就是降档量刑。
4、计税价格是一个争议点,最准确的计税价是实际成交价格,即林某在境外的采购价格,如果林某雇请买手购进手表,支付了购货佣金的还应扣减购货佣金。林某在境内卖出的价格,不能直接用于计税(除非认定为“个人物品”)
5、参考案例:
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经与香港某某钟表珠宝行老板杨某共谋,从该表行购买浪琴、欧米茄等品牌手表后,或由蒋某本人以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非法携带入境,或经与杨某共谋,由杨某安排“水客”曾某平等人以不向海关申报等方式将手表非法携带入境,再通过国内快递邮寄给蒋某,由蒋销售给他人。
经海关核定,被告人蒋某采取上述方式将境外所购手表非法携带入境,共计56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01,729.37元。一审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的偷逃税额为计585,062.26元,故此二审法院改判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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