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期末季临近,如何顺利完成刑法考试,尤其是如何作答刑法案例分析题,常令初涉法门的学子深感焦虑。如何精准破题、规范书写并合理分配考试时间,是每一位低年级法学生必须攻克的难题。
为此,来自德国哥廷根大学的两位学者Tom Hendrik Becker和Hendrik Uken撰写了一篇短文,针对刑法考试的解题流程与策略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深度指南,不仅涵盖了从读题到构思的战术布局,更对鉴定式体例的具体运用给出了宝贵建议。
来源 | 刑事法判解
作者 | Tom Hendrik Becker
Hendrik Uken
I. 引言
掌握刑法考试是大学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分析复杂案件事实和提出令人信服论据的能力是核心。不过,刑法考试在学生中并不总是享有最好的声誉。但通过对刑法原则的扎实理解、逻辑严密的论证以及熟练运用法律方法,这类考试可以很快取得显著成功。
刑法考试的准备,除了需要对法律基础有实质性理解之外,还要求具备一套清晰的策略,以便有效应对所给定的考试任务。下文将按照时间顺序展示案例分析的过程,并在各个操作步骤中辅以实用的提示与技巧。
II.案例事实分析(Sachverhaltsanalyse)
处理过程总是从对案例事实的第一眼阅读开始。刑法考试中所描述的行为往往较为复杂,有时甚至令人困惑。这很容易导致时间和分数的白白浪费。通常情况下,在阅读其余文本之前,应先阅读案件问题和作答说明(Bearbeitungsvermerk)。
仅在此处,就已可能出现最初的错误,即对考试中的具体作答要求理解错误。除了将考试审查范围限定于案件事实中的个别中心人物之外,也可能会将犯罪构成整个排除在外。如果解题者错误地审查了一个被排除的犯罪构成或一个被排除的人物,这不仅是一个相当愚蠢的错误,而且还是一个很容易可以避免的错误。因此,即使时间预算总是紧张,也值得花时间深入理解问题。在内心追问现在具体需要做什么,会是一种极大的帮助。越具体越好。
提示:在作答说明中,通常还会提及是否提交了刑事追诉申请,这在亲告罪(Antragsdelikten)中会发挥作用。不过,如果此类犯罪根本不具相关性,作答者也不应因此而感到困惑,因为这仅是出于完整性而作出的申明。
理解了问题吗?那就马上进入正文。文本应该至少阅读两遍。各个步骤分别如下:
1. 第一遍阅读
在第一次阅读时,应当将注意力完全集中于内容本身以及对情节的理解之上。每一位作答者都应当内化于心的一点是:尽管个人情感上可能难以接受,但案件事实是“无可指摘的”(unantastbar)。考试中的案情往往是为考试目的而虚构的,因此有时可能显得不够现实。即便如此,也应当尽量避免“案情挤压”(Sachverhaltsquetsche);作答者至多仅能进行一种贴近生活的案情解读,否则将面临大幅扣分的风险。
此外,还应注意,案件事实中极少情况下才会附带多余的信息。每一条信息都可能构成争议点(Streitstand),并且往往正是为此而设置的。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中提及的所有论点,都应当在后续的解答中得到体现。需要将这些“提示信息”(Botschaften)与另一类内容区分开来,后者仅是为了增强案件事实本身的合理性,使看似不现实的行为更具可信度。
随着案例和考试经验的不断累积,一种法律直觉(Bauchgefühl)会迅速形成,而这一点不容忽视。这里的关键词始终是自信,因此如果某些段落最初会让人满头问号,也不必担心。如果作答者在阅读案件事实的特定位置已经联想到某些内容——例如一个专业术语、一种理论或一条规范——那么最好立即将之记在边上。一旦写下来,就不可能再被遗忘。
2. 第二遍阅读
在第二遍阅读中,现在要进行标记,并从内容上完整地内化案件事实。最简单的方法是构建一个彩色系统,使其能够长期应用于所有的(刑法)考试中。例如,可以在子类别中区分人物、时间信息以及一般重要信息。不过这里必须注意,不要过度进行细分和标记,因为这些本是为了服务于清晰度,而不是妨碍它。有限的时间不应浪费在繁复的“艺术作品”上,即使用无数种颜色来进行各种细分。需要提醒的是:解题提纲(Lösungsskizze)通常不计入评分!尤其是在低年级的考试中,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存在那种需要进行详尽展开的过度复杂性。通常,图形化的展示也能对自身的理解有所帮助。
III.解题提纲(Lösungsskizze)
在阅读并掌握案件事实(至少)两遍之后,作答者应当明确自己的时间分配。在这一点上(正如本文所讨论的大多数要点一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偏好。不过在练习时需要注意的是,尤其是刑法考试,存在着时间预算极其紧张这一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将用于结构安排的时间,相较于例如在民法考试中,计算得稍微更为紧凑一些。此处一个粗略的时间参考值是总作答时间的20%至30%。
尽管如此,一个解题提纲对随后的正式书写过程仍然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它能提供安全性,并让人对整个考试答题结构有一个清晰的概览。特别是在刑法考试中,学生往往过早开始动笔。虽然这种策略对某些学生而言可能奏效,但这并非常态。作答者尤其不应因这类“快速起步”而感到不安,即使这一点说起来总是比做起来容易。
在阅读案件事实时,作答者就可能已经注意到一些初步的“行为复合体”(Handlungskomplexe),这些行为复合体作为行为事实复合体(Tatkomplexe),构成解题提纲以及后续解答的基础。通常而言,行为事实复合体构成案件事实中彼此独立的叙述片段,作答者往往已经能够通过明显的段落设置或叙述方式将其识别出来。在这些行为事实复合体之内,应当始终聚焦于各参与者每一个单独的行为步骤。在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所采用的程序性行为概念(prozessuale Tatbegriff),尤其能够提供指引。通常,对行为事实复合体的划分也会对竞合(Konkurrenzen)问题产生影响。
那么,一份最理想的解题提纲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审查结构不需要加以解释;它是自明的。在最佳情况下,这种内在逻辑已经反映在所拟定的解题提纲之中。因此,建议针对每一个行为事实复合体分别制作一份独立的提纲或子类别。这不仅是为了清晰明了,而且还会对相应的竞合关系产生一种实际影响。
如果在阅读案件事实时尚未同步完成这一工作,那么现在则需要为每一位待审查的当事人逐一列出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在此,《德国刑法典》的目录可以提供帮助。作答者往往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额外发现某个其最初“未曾考虑到”的罪名。在完成这一罪名收集之后,需要按照一种内容上和考试策略上均属合理的顺序加以排列,从而形成前述的那种内在逻辑。
然而,在对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时,并不存在最终唯一正确的审查顺序,尽管仍然需要遵循某些有助于简化审查的指引。为了使阅卷人能够确信地跟随自己的解题思路,在同一行为事实复合体之内,应当按照“一个人接一个人”的方式对各行为人加以审查。诚然,在某些情况下,重新回到已经审查过的行为人是有意义的;但此类情形属于例外,并且在低年级阶段尤为罕见。
审查结构规则往往源于实体法上的理由。例如,应当首先从与行为事实最为接近的人开始进行审查,即所谓“正犯先于共犯”(Täterschaft vor Teilnahme)。这一点源自共犯构成要件的限制性从属性原则(《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因而也源于实体法。
提示:此外,作答者应务必仅限于对活着的人进行审查,因为审查死者构成一个(本可轻易避免的)根本性错误。尽管如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已故者的行为也可能间接地对生者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例如在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阶段。所以,请务必保持警惕!
此外,还需要在针对每一个体的具体审查之内,对相关罪名加以排序。在此语境下,一个被频繁引用的表述是“巨轮(重罪)优先”(Dickschiffe zuerst)。该说法意在表达,在一份规范的答卷中,通常应从最重的罪名开始,这尤其是基于竞合论方面的考量。至于何为“较重的罪名”,基本构成要件的刑罚幅度(Strafrahmen)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基准。然而,即便如此,也不应机械地拘泥于这一体系,而应对每个案件进行独立地审视和结构安排。
现在可以进入下一步,在各个构成要件内部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对于某些作答者而言,先完整地写下背诵掌握的审查框架,必要时甚至补充相应定义,可能会有所帮助。然而,这样做会耗费本就十分紧张的时间预算中的相当一部分。相比之下,真正重要的是在解题提纲中明确标示出重点,以及必要时与之相关的争议焦点,并将各个论据加以对照呈现。当然,在提纲纸上并不要求进行正式的试写式表述,尽管这种对照呈现无疑会使后续的书写变得更加容易。
在每一个行为事实复合体的结尾,都应当列明各项竞合关系。这些往往容易被学生所“忽略”,尽管也正因如此,它们在拉开分数差距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通过相对较少的学习投入,便能够使一份试卷从众多中等水平的答卷中脱颖而出。
提示:如果作答者认为案件事实中的某个地方似乎存在问题,即便目前还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归类或解决,也应务必避免忽视这一问题。仅仅是对问题的描述,就已经能够展现出问题意识(Problembewusstsein)。此外,在存疑时,尝试推导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也是值得的,因为这无论如何都会有所收获。在此,一般法学方法论(allgemeine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的重要性再次得到了体现。
IV.写作(Schreiben)
在完成解题提纲的起草后,建议深呼吸并集中注意力。尽管解题提纲直到此刻都非常重要且后续依然重要,但在转化为正式文字时,不应盲目拘泥于提纲。相反,更应保持警觉,对此前已经形成的思考从正确性与严谨性方面加以检视。一旦发现疑似的错误或矛盾,作答者就应就此进行深入思考,以避免疏忽导致的错误。在将提纲转化为连贯文本(Fließtext)的过程中,除了内容上的正确性外,为了获得更多分数,还应同样重视外在的书写形式以及语言风格。
1. 外在形式 (Äußere Form)
一条虽已被无数次提及,却仍不应被低估的常识:整洁的书写能够提升评价。事后最令人懊恼的莫过于一个出色的论证由于字迹难以辨识而在评分时未被加以考虑。至少在前几页中,作答者务必切实遵守这一点。此外,涂改之类的做法与冗长的脚注一样,都不利于整体外观。这二者都应仅限于例外情形。同样地,下划线应仅保留给标题使用,在正文中应当避免。
通过有针对性的分段和干净的子标题,手写的正文内容将变得更加条理清晰(Übersichtlichkeit),从而提高可读性(Lesbarkeit)。虽然这基本上属于个人风格问题,但在初阶考试中,建议为每一个审查要点设置独立的层级划分,这一方面是为了“引导”阅卷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自己在审查过程中保持全局感。在此务必注意,划分的层级应当完整闭合(即“说A者,必说B”)。作答者在此也应具备足够的自信去偏离自己解题提纲中的结构;例如,在某些审查要点上,需要处理的深度超乎预想,或者争议论述比预期更长。与之相对,对于一些在提纲中被分开、但实际上并无问题的结构点,也可以将其合并,例如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责(Schuld)。
2. 语言表达 (Sprachliches)
a) 鉴定式体例 (Gutachtenstil)
在低年级阶段,必须严格遵循精准的鉴定式体例,即便对于那些看似平常的部分希望简化处理,也仍应如此。这种体例应当在学期期间的备考阶段就进行练习,以便在考试作答时能够毫不费力地调用。不规范的鉴定式体例会导致扣分,而规范的体例则能为顺利通过考试铺平道路。因此,绝不能忽视这种体例。假使作答者主观上认为内容准备不足,单凭良好的体例也能取得较大收益。相关文献中已有大量生动的示例。
提示:大学提供的案例解题技巧练习务必充分加以利用。
只有在高阶考试以及国家考试(Examen)中,对于显而易见的审查要点,才可以采用打磨后的鉴定式体例(verschliffener Gutachtenstil)或判定式体例(Feststellungsstil)来表述,但即便如此,仍需谨慎行事,宁可审查得详细一些,也不要过于简略。必须绝对杜绝判决式体例(Urteilsstil);相应的连词(如“由于”、“因为”)会立即引起注意。多次选择错误的体例通常会导致考试不及格,无论审查的内容质量如何。
b) 争议陈述 (Streitdarstellung)
在争议陈述中,建议要么命名观点(例如“冷漠理论”(Gleichgültigkeitstheorie)),要么根据其论据进行归类(例如“侧重于行为人内心态度的观点”),但切勿对其进行编号(不要写成:“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同样地,应尽可能避免对某一观点的代表进行标注(如“司法判例”、“学说”、“通说”)。仅凭某种观点属于“通说”,本身并不能构成支持该观点的论据。
陈述的方式可以由作答者根据个人偏好选择,并在考试中进行灵活变换。若不同观点对相同论据持有不同见解,陈述时可以逐个论据进行分析,对各方观点进行权衡。如果各派观点是基于完全不同的要点,作答者可以依次陈述各方观点,随后决定出于何种理由认为哪种观点更具说服力。为完整起见,在此需要提及:在考试中,作答者可以采纳任何一种观点——无论其支持者数量多少或引用来源如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尽管如此,作答者仍需注意,在某些特定问题上,支持某种观点可能会“切断”案情后续的问题,这在考试策略上是不明智的。
此外,通过陈述的顺序也可以影响论证的说服力,例如将自己偏好的观点放在最后且最为详尽地呈现。无论如何,争议陈述都需要经过良好的结构化处理,以免偏离结论及其对案件的相关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争议对涵摄(Subsumtion)具有实际相关性时,才应在考试中展开讨论。作答者应警惕仅因微小的关键词就“倾倒式”地罗列抽象的争议陈述。这不仅不会得分,反而会白白消耗宝贵时间,无论是在作答过程中还是在阅卷时。
c) 词汇选择(Wortwahl)
在对案例解题进行阐述时,不建议使用过长的句子结构。阅卷人通常需要批改大量的试卷。在连续批改无数份试卷时,跟随简短且精炼的句子要比审视一个占据半页篇幅的“冗长句”(Bandwurmsatz)容易得多。在考试作答中,使用长句并不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反而令人厌烦。在最糟糕的情况下,相关的论点甚至会被漏读。作为经验法则,作答者可以设定一个句子最多只带一个从句。
提示:考试作答既不是进行“语义杂技”的场所,也不是展示个人文学能力的舞台。
为了磨炼对常用法律语言的敏锐性,阅读教学类杂志(Ausbildungszeitschriften)中的案例解析和文章会有所帮助。此外,古典文学也能锻炼表达能力。不过,在刑法考试中,除了公认的专业术语外,使用过于陈旧的语言风格是不寻常的,且往往有损阅读的流畅性。
V. 程序性附加题(Prozessuale Zusatzfragen)
在高阶练习以及国家考试中,刑事诉讼法方面的附加题并不罕见,且往往会引起作答者的不安。这些题目绝不应置之不理,因为仅是针对立法条文进行方法性处理,就能给人留下积极的印象。若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作答的质量还能得到显著提升。
VI.修正(Korrektur)
尽管前文提到时间极其紧迫,但在作答时间的最后十五分钟,仍应预留出来用于检查。在此期间,应将书面作答与解题提纲进行对照,核查所有罪名和问题是否已按计划的深度进行了处理。此外,还应再次梳理一遍案件事实,以确认所有行为、论据等内容是否已得到处理。如果仍需补充,应当在新的纸张上整洁地进行。在极少数仍有剩余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对审查的重点部分进行进一步完善。
VII.结语(Fazit)
对案件事实的全面理解对于法律鉴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在正式开始撰写鉴定之前,应当以策略性和经过深思熟虑的方式去拟定解题提纲。在正式书写时,作答者应特别重视正确的体例和精准的语言。随着案例实践的增加,自身将所学专业知识在考试中恰当呈现的能力也会提升。最后,作者们仅建议,在考试前通过练习案例进行充分训练,并且不要因挫折而失去信心。
原文参见:Tom Hendrik Becker & Hendrik Uken,Schlüssel zum Erfolg: Wie gelingt die Klausur im Strafrecht Ein Leitfaden für Anfänger,Bd. 7 Nr. 12 (2024): Göttinger Rechtszeitschrift.
翻译未经授权,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