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一开始在网上被说得很玄乎,说什么“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盲人走路撞到人还要担主责”。

后来不少人不信,觉得肯定是编的。可偏偏,这个案子是真的,而且白纸黑字,躺在裁判文书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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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沈阳。

一名女子在路上走着,突然转身往回走,结果和身后的一名男性盲人撞在了一起。

女子当场摔倒,伤得不轻,后来被诊断为多处骨折,还伴有气胸、骨质疏松等问题。

而那名男子,是四级视力残疾。

他的说法很简单:自己当时是走在盲道上,对方占了盲道,而且是她突然转身,两个人才剐蹭到一起。

听到这里,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和他一样——盲人走盲道,本来就是被保护的一方,怎么看都不该他来担主要责任。

可法院的判断,完全不是这么走的。

从判决书里的时间线来看,这起纠纷拖了将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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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受伤后住过两次院,前后花费不少,后来一纸诉状把盲人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超过12万元,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

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很直接:虽然女子转身有过错,但盲人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和前方行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也没有注意到前方情况变化,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就算你是盲人,就算你走的是盲道,但四级视力残疾是看得清模糊轮廓的,只要发生了碰撞,你也不能完全免责。

这话听着就让人心里一沉。

一审结果出来后,盲人不服,上诉了。

他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几点:

第一,自己视力残疾,是弱势一方;

第二,对方视力正常,却侵占盲道;

第三,是对方转身导致碰撞;

第四,对方本来就有基础病,后续高额医疗费不该算到自己头上。

这些话,其实挺符合普通人的直觉。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觉得他说得有理。

但二审法院还是坚持了原来的逻辑。

法院再次强调“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一点,同时认为,女子的住院治疗是医院根据病情决定的,盲人没法证明存在过度医疗,所以相关费用应当承担。

最后的结果,只是在金额上微调了一点点,赔偿总额减少了不到两百块钱。

这点差距,说实话,对当事人来说,几乎没有区别。

这案子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争议,不只是因为赔钱多少,而是因为它戳中了一个很多人都没想过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成为“侵权人”的时候,责任到底该怎么算?

我们平时习惯了用“谁更弱”来判断是非,可一进到法律框架里,讨论的就变成了行为本身,而不是身份。

可问题是,对一个视力受限的人来说,“保持安全距离”本身就是个很抽象的要求。

他看不清前方,也无法预判别人什么时候会突然转身,这种情况下,把普通行人的注意义务原封不动套在他身上,真的合理吗?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会本能地感到不安。

因为谁都不敢保证,自己哪天不会成为那个“走在路上,却突然要为一场意外负责的人”。而当规则变得模糊,责任边界又不够清晰时,焦虑自然就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