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车主李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后,雇员苗某乘车出车祸受伤。李某赔偿苗某损失后,拿着苗某转让的保险权益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赔。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需赔付李某23万余元。
2024年2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保额每人30万元,涵盖意外医疗、伤残等责任。当年5月,李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车载苗某出车祸,苗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事后苗某起诉李某索赔,法院判决李某需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还需支付22万余元。李某全额赔付后,苗某出具承诺书,将车辆投保的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李某。
李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保险公司上诉称,李某不是被保险人,无权索赔;苗某才是受益人,且人身保险权益不可转让;同时认为伤残鉴定标准不符,相关保险条款应有效。
保险公司还提出,应追加苗某为第三人,核实权益转让的真实性,且需按人身保险伤残标准重新鉴定。但李某辩称,自己是投保人,苗某已转让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已成为确定的债权,可依法转让。李某提交的承诺书、转账记录等能证明转让事实,其原告主体适格。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评定标准更严格,相关条款属于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李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其赔付李某保险金2312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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