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表示,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同时,通过揭露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制造骗局的手法,进一步提醒社会公众谨防落入诈骗圈套,通过提高识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真正构筑起全社会共同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火墙”。
案例一:
被告人甘某华等8人诈骗案
——依法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间,林某等人在某外国“DIP园区”“绿洲园区”等地成立“东傲集团”,搭建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集团设置负责业务、技术、人事、后勤等岗位,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食宿。业务员划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主管、组长、组员。业务员虚构“成功人士”身份,使用“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进行“聊天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其在集团虚假投资平台上投资,待被害人将钱款实际转入集团控制的账户内,集团通过限制提现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现查明,被告人甘某华、魏某、冯某国、冯某、叶某娇、薄某刚、曲某峰任该集团业务团队组员,赵某任该集团人事专员。该集团以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该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华等8人加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均认定为从犯,分别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通过国际警务合作、联合行动等方式赴境外开展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一起典型“杀猪盘”案件。犯罪集团将窝点设立在境外,针对境内公民实施诈骗,集团成员通过虚构人设、谎称交友,通过长期情感经营取得被害人信任,利用话术诱骗被害人投资该集团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前期让被害人小额获利,再引诱被害人大额投资,将被害人的钱款诈骗一空后失联,演绎了一个建立人设、寻找目标、培养感情、诱导投资、收割离场的剧本,给被害人情感和财产造成双重打击。本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在虚拟世界被蒙蔽双眼。
案例二:
被告人齐某、刘某诈骗案
——依法惩处虚构海外高薪务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齐某与田某(在逃)经合谋出资成立北京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齐某、田某招募被告人刘某及林某、房某等人为业务组长,并招聘大量业务员先后以办理出国劳务为由招揽客户骗取钱款。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以“出国劳务”等关键词引流,获取有意愿出国务工的客户信息,由业务员利用话术,以低门槛高月薪的工作、办不成退还费用等吸引客户,通过签订合同、制作虚假邀请函等方式获取客户信任,骗取客户费用。现查实,齐某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骗取4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78.3万余元。因该公司未能办理出国劳务而导致大量被害人投诉,为拖延、逃避退款,田某伙同俞某等人另注册成立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亦招聘大量业务员继续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现查实,刘某担任公司经理,协助田某、俞某等人以公司名义骗取1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刘某系从犯,且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海外高薪出国务工为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借助短视频平台传播“海外就业高薪前景”的虚假信息,以中介费、签证费等名义索取财物,待被害人支付费用后,或编造理由拖延,或直接断绝联系,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犯罪团伙通过“信息收集→宣传投流→话术设计→资金转移→虚假售后”形成完整犯罪链条,披着合法公司的外壳,行诈骗犯罪之实。本案例警示有出国务工意向的劳动者务必核验中介公司、服务机构资质,拒绝向不明对象缴纳费用,辨别区分签证类型,识别“旅游签证一样能出国务工”的骗局。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保等7人诈骗案
——依法惩处设局诈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保等七人受高薪招聘诱惑,赴某国加入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实行公司化运作,设立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行政部等部门,通过考勤管理、业绩提成、话术培训等方式实施管理,以虚构事实等手段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主要手段为用微信等工具向“客户”推广赌博软件“700娱乐”,诱骗被害人逐渐加大赌资投入,在被害人大额充值下注后通过后台控制赌博结果,使“客户”输掉赌资。同时,该犯罪集团市场二部组员黄某伙同被告人舒某等人,先诱导被害人于某参与网络赌博,后以虚假身份与于某网恋,并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于某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2021年1月30日于某被诈骗人民币50万元,后经公安机关冻结,部分款项已于2022年6月1日返还。
【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保等七名被告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伙同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各被告人应对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搭建虚假平台操控结果诱导赌注,以小利引诱加大投入,时机成熟时设置提现障碍导致受骗者输掉赌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部门分工、绩效考核、话术培训等方式强化控制,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诈骗目的。各被告人虽分属不同部门,在各自环节分工负责,但对诈骗活动均有主观认知,均应对参与期间集团全部诈骗数额负责。犯罪集团同时利用网络赌博诱骗和婚恋情感欺诈等方式实施犯罪,手段交织、针对性强,不仅侵害财产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信任基础。法院依法将不同诈骗方式涉及的数额统一计入集团犯罪总额,体现出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全面惩处。本案揭露了通过电信网络设局诈赌的犯罪陷阱,呼吁公众增强防范意识,认清诈骗手段多样性,警惕不法诱惑,维护财产安全。
案例四:
谢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惩处偷越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谢某等10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并往返于中国与某国之间,先后以贷款、招嫖为由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间,谢某在他人安排下负责诈骗活动的实施及管理,包含诈骗培训与工作安排,协调并提供诈骗所需工具,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发放获利,提供衣食住行条件等,李某等9人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于境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境内居民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谢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不法分子为谋取不当利益,结伙偷越出境前往某国并多次往返两国边境之间,以投资、贷款等不同形式向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相关行为既侵害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人民财产利益,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莫贪图小利,参与境外诈骗必受惩处。
案例五:
被告人刘某方诈骗案
——依法惩处利用虚拟货币投资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刘某方伙同周某、樊某慧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固定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邀请对方购买虚拟货币并向指定平台投资等方式实施诈骗,并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诈骗所得。经查,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9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方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虚拟货币投资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类案件中,不法分子刻意将虚假诈骗平台架设在国外,使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切断钱款从境外向境内的转移路径,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法分子在国内开设业务公司,招揽业务员从事话务、网聊等诈骗活动,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法院依据涉案公司工资业绩表、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准确认定诈骗数额,依法严惩此类诈骗犯罪,彰显对电信网络诈骗“零容忍”的态度。本案同时也提示社会公众,虚拟货币不是国家法定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我国境内流通使用,避免陷入虚拟货币的投资陷阱。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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