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分别通过QQ群下载、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绑定用户手机号码的邮箱账号及密码,并存至网盘。经测算,三人获取的密码正确的邮箱账号分别超千万。
1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曾某某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广西男子曾某某通过QQ群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绑定用户手机号码的邮箱账号及密码,并存放于其百度网盘。后来,曾某某通过QQ群发布消息,将上述下载的邮箱账户及密码部分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98元。
2023年2月、2023年9月,湖南男子刘某某通过QQ群看到曾某某发布信息,先后两次以人民币310元的价格从曾某某处购买含有绑定用户手机号码的邮箱账号及密码,并存放于其百度网盘。2024年12月,四川男子罗某某看到曾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以人民币188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绑定用户手机号码的邮箱账号及密码,并存放于其百度网盘。
经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百度网盘等存储介质内邮箱账号及密码数据去重后分别为1521353005条、923784699条、552660093条。经抽取200000条数据,网络公司验证密码正确的账号分别为11371条、17121条、21560条,正确率分别为5%、8%、10%。经测算,三人获取的密码正确的邮箱账号分别约为76067650条、73902775条、55266009条。
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一审法院综合相关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红星新闻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吴秀玲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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