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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月5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 点击查看详情),全面介绍过去一年上海法院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呈现司法裁判背后的故事,2月5日下午,上海法院6位法官做客《法眼看天下》“上海两会·法院聚焦”特别节目,围绕“服务经济发展 守护社会民生”主题,以视频直播形式解读典型案例,传递司法强音。

本期为直播访谈回顾第六期,一起关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网购高价手镯退货遭拒案”

从网购退货纠纷,看司法保障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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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购退货纠纷,看司法保障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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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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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访谈实录

现实中不少消费者都有类似疑惑: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商家还是有不退的理由?其中特别常见的一个理由就是:商品有打开或使用的痕迹。本案中,人民法院为何能够认定消费者刘女士不必为手镯的损坏承担责任?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刘佳:本案中,涉案手镯是价格不菲的贵重首饰,商家为此设定了明显有别于普通网购商品退货流程的一些特殊标准和要求,商家明确指定了特定的物流企业上门取货,物流运费也由商家承担,而且商家再三向消费者强调:不要自行选择物流配送,一定要由商家指定的物流公司上门取货;不要自行打包封箱,一定要由指定物流公司在上门时再次对商品状态进行核验,确认商品完好之后由物流公司人员打包封箱。

从商家这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安排中,我们可以确认,商家对于退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商品损毁的风险,已经具有充分的认知,而且正是基于这种认知,才会设置一些特殊的退货流程和要求。商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强对退货流程和物流运输环节的控制力,来规避、降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家指定的上门取货的物流公司,就相当于商家自己“手臂”的一种延伸。根据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所以本案当中,当刘女士把涉案手镯交付给该商家指定的物流企业,且物流企业经过当场核验,完成整个取件流程时起,这个手镯损毁、灭失的风险,就从刘女士手中转移出去了,不再由刘女士承担,而是转移至商家。在风险转移之后,商家如果再要主张退货商品在刘女士交付出去时就存在损坏,或者手镯上现存的一些痕迹是刘女士造成的,这些主张显然都不能成立。

这当中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当中,商家设置的特殊流程和要求,可以认为就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是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法律规则。和本案关联性较大的主要为条款的后半部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当中,退货的运费,恰恰就是属于“另有约定”,是商家承担而不是消费者承担。

商家为高价商品指定了特殊的退换物流渠道和方式,这种指定行为是否会强化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其没有约定退货物流方式,或者约定了但消费者没有遵守,判决结果会有哪些变化?

刘佳:商家为高价商品设定特殊的退货流程和要求,比如指定物流、当场核验等,既是对商品保护的正当、合理要求,同时也是对自身风险管控的一种主动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强化了商家的责任和义务。商家既然指定退货方式,并且承担退货的物流费用,那就意味着商家对退货流程以及物流运输环节等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当然也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比如验货不周密、物流运输造成商品损坏等。

如果商家没有设定特殊的流程或要求,消费者可以完全自主选择退货的方式,比如自行选择熟悉的物流公司进行配送、自行承担运费。这种情况下,风险是从退货商品送达商家的时候才转移,也就是说,物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商家不承担责任。一旦商品在物流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可以拒绝退款退货,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就只能向自己选择的物流公司来主张,所以消费者需要谨慎地选择退货的方式。此外,如果商家明确指定了退货的流程和方式,但消费者却没有遵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视为消费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自身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的判决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刘佳: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本案的裁判,进一步向消费者明确和普及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中有哪些风险转移的节点,避免商家任意以“商品表面痕迹”为由推诿、搪塞。同时,也能够强化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信心,避免因高价商品维权门槛过高而影响消费活力。

其二,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促进诚信交易。希望通过本案能够敦促商家进一步优化完善退货流程、提升服务的透明度,推动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担责”的市场环境,帮助行业建立更公平、合理、透明的退货规则和流程,减少纠纷。

促消费与惠民生常常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出现,能否从法官视角谈谈您对“民生”的理解?

刘佳:从法官视角看,“民生”是通过司法裁判把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转化为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得到、享受得到的生活保障。它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保障个体权利,让法律条文“活”起来。本案的判决,使“七天无理由退货”从纸面权利变成消费者现实可靠的保障,让消费者在具体的纠纷中,能够公平地、有尊严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提供公共规则,为社会运行“定分止争”。我们常说的民生福祉,离不开一个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环境,需要法官通过个案的裁判来确立法律适用的规则,这种规则就是人民法院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通过这些规则来引导诚信、明晰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社会运行的总体成本,惠及所有社会成员。

三是引领价值导向,在司法判例中“守护善良”。司法裁判是社会风尚的导向标,能够传递出诚信友善、公平正义等积极的社会价值。

因此,在“促消费与惠民生”的命题中,司法扮演着校准器与护航者的角色,既通过保障消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来激发经济活力,又时刻确保发展的成果能够公平共享,最终服务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生,于法官而言,就是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一个普通人的生活。

网购9万多元手镯退货遭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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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民广播电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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