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化解民生信贷逾期纠纷、守护金融领域公平正义的专项公告与工作部署
为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根本宗旨,切实回应社会民生关切,维护金融领域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全国范围内频发的个人信贷逾期纠纷,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普通城乡居民从商业银行、线上信贷APP、线下小额贷款渠道借款后引发的系列矛盾乱象,本专项主审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授权,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纠纷统筹化解与司法规则指引职责,现就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情况、各方主体责任界定、司法处置举措与立场声明,正式发布如下:
一、专项核查:民生信贷逾期纠纷的现状与深层根源
本专项主审位统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5年受理的个人信贷纠纷案件数据,联合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开展专项调研,累计核查典型案件12.6万件,接待群众信访、线上诉求反映3.7万余人次,全面厘清了当前民生信贷逾期纠纷的核心现状与背后复杂成因。
据统计,近三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个人信贷纠纷案件1287万余件,年均增幅达18.2%,其中:涉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纠纷占比41.3%,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线上信贷APP纠纷占比35.7%,涉线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放贷主体纠纷占比23%;案件被告中,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刚步入社会的青年群体等低收入、无稳定收入群体占比达62.3%,案件标的额集中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民生借贷占比超70%。
专项核查明确,此类纠纷绝非简单的“借款人欠债不还”,其背后是多方主体责任缺位、制度衔接漏洞、民生保障短板叠加形成的系统性问题,核心根源可分为三大层面:
(一)信贷发放机构的全流程违规失责,是纠纷产生的核心源头
绝大多数涉民生的信贷纠纷,均存在信贷机构“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控,重收益获取、轻责任履行”的根本性问题,具体表现为:
1. 贷前审查严重缺位,恶意诱导借贷扩张市场
大量商业银行、线上信贷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完全违反《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审查义务:线上信贷APP仅需身份证、手机号即可实现“一键借款”,不核实借款人收入流水、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甚至向在校学生、无固定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主动推送高额度授信,以“免息30天”“秒批秒到账”等话术诱导过度借贷;部分线下机构与商户勾结,虚构消费场景发放贷款,甚至诱导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最终导致借款人债务规模滚雪球式扩大,彻底丧失还款能力。
2. 息费规则不透明,隐性成本远超法定上限
大量信贷主体以“低年化利率”为噱头,实则通过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账户管理费等名目叠加隐性收费,将综合年化利率推高至法定保护上限(一年期LPR的4倍)之上,部分违规平台实际年化利率甚至超过36%;更有甚者通过“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虚增债务,多数普通借款人在借款时无法看清完整息费规则,稀里糊涂陷入债务陷阱,待逾期后才发现还款金额早已远超本金。
3. 贷后管理完全失位,逾期后推诿甩责“一托了之”
信贷机构在放款后,未履行任何风险提示、还款提醒义务,未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立刻将债权委托给第三方催收机构,自身完全退出纠纷处置,甚至关闭协商还款渠道,导致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无法与债权主体对接,只能面对第三方催收机构。核查中发现,超80%的逾期纠纷中,借款人曾主动联系机构协商分期、展期还款,但均被机构以“委托第三方处理”为由拒绝,彻底堵死了协商化解的路径。
4. 违法催收频发,严重侵害借款人人身与人格权益
针对逾期借款人,大量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暴力催收、软暴力催收行为:包括全天候电话轰炸、骚扰借款人亲友同事、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上门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恶意群发信息败坏借款人名誉,甚至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信访数据显示,超65%的群众诉求集中于违法催收,部分借款人因催收行为丢失工作、家庭破裂,甚至出现极端心理事件,反而进一步丧失还款能力,形成“逾期-催收-生存环境恶化-彻底无法还款”的恶性循环。
(二)监管协同不足与政府介入缺位,导致群众“讨说法无门”
当前信贷市场多头监管、权责不清,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形成了“群众投诉无门、纠纷化解无路”的困境:
1. 多头监管权责割裂,投诉渠道形同虚设
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归银保监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理,线上信贷APP涉及网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责,监管权责分散、衔接不畅。群众遭遇违规放贷、违法催收后,向银保监部门投诉,常被以“涉第三方机构不归我管”推诿;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被以“无执法权限”拖延;向公安机关报案,多被以“民事纠纷不予立案”驳回,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而诉讼流程长、成本高,多数低收入群体无力承担。
2. 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全面介入纠纷化解
多数地方政府仅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与税收贡献,忽视普通群众的民生诉求,未建立统一的信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未针对低收入群体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债务调解渠道;对于辖区内频发的违法催收、违规放贷行为,未建立多部门联合处置机制,导致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小纠纷拖成大矛盾。
3. 普惠金融供给不足,民生风险兜底存在短板
正规金融机构的普惠型信贷产品门槛高、服务下沉不足,大量低收入群体、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低成本信贷支持,只能转向高息的线上平台、线下民间放贷;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对突发风险的兜底能力不足,近40%的逾期借款人,是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失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收入中断,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最终陷入债务困境。
(三)借款人层面的多元成因,需区分情形精准界定
核查中明确,借款人逾期绝非单一的“恶意逃废债”,需严格区分不同情形:
1. 超60%的逾期借款人,属于突发风险导致的被动逾期:本身有还款意愿,因疾病、失业、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收入中断,并非恶意拖欠,且多数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2. 约25%的逾期借款人,属于金融知识匮乏导致的非理性借贷:对信贷息费规则、还款责任不了解,被诱导过度借贷,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并非主观恶意逃废债;
3. 仅约15%的借款人,存在恶意逃废债、虚构事实骗贷、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此类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必须依法予以规制。
二、责任界定:明确各方主体法定权责,划清金融活动合法边界
本专项主审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就民生信贷纠纷中各方主体的法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作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指引:
(一)信贷发放机构是信贷风险管控与纠纷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1. 严格履行贷前审查的法定义务:信贷机构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向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多头借贷。凡是未履行贷前审查义务,导致借款人无力还款产生纠纷的,机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不得将全部风险转嫁给借款人;对于诱导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贷的,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任何利息、费用。
2. 严格遵守利率法定上限,全面落实息费透明义务:信贷机构收取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费用,全部计入综合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凡是超出法定上限的息费部分,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已经收取的,借款人有权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凡是以“砍头息”方式预先扣除利息、费用的,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凡是未向借款人明确告知全部息费规则、以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义务的,依法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3. 严格履行贷后管理与协商还款的主体责任:信贷机构是债权的持有人,必须履行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在逾期后将债权委托第三方即完全退出纠纷处置;必须设立专门的协商还款渠道,配备专门人员对接逾期借款人,对于有还款意愿、确有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应当依法协商展期、分期还款、减免罚息、调整利率等合理方案,不得无理由拒绝借款人的协商请求。凡是机构拒绝合理协商,导致借款人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由机构自行承担。
4. 严格规范催收行为,承担违法催收的连带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暴力催收、软暴力催收行为,信贷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的,必须对催收机构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凡是第三方机构实施违法催收行为给借款人造成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信贷机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催收过程中涉嫌侮辱、诽谤、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负有监管保障与属地处置责任
1. 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针对信贷机构的贷前审查、息费公示、贷后管理、催收行为开展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放贷行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不得推诿扯皮;对于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导致乱象频发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全面履行属地责任,将民生信贷纠纷化解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整合司法、金融监管、司法行政、信访、公安等部门力量,设立统一的民生信贷纠纷调解中心,为群众提供免费的调解、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服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的违法放贷、暴力催收行为;加大普惠金融供给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与民生兜底体系,从源头减少债务风险。
3. 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完善法律援助体系,针对涉诉的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指派专业律师协助其维权,确保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三)借款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1. 法定义务:对于合法的借款本金与符合法定上限的利息,借款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不得虚构借款用途、伪造收入证明骗取贷款,不得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法定权利:对于信贷机构超出法定上限收取的息费、违法违规收取的费用,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机构的违法催收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对于确有还款困难的,有权向机构主张协商还款,有权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保护。
三、司法举措:依法履职为民解纷,深挖根源守护公平正义
针对当前民生信贷纠纷的突出问题,本专项主审位将统筹全国法院司法资源,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以“为民调解、深挖根源、明责定分、化解矛盾”为核心,切实为普通百姓讨说法、解难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举措如下:
(一)成立专项审判监督合议庭,统一全国裁判尺度
本专项主审位牵头,由民事审判、审判监督、执行领域的资深法官组成民生信贷纠纷专项审判监督合议庭,统筹全国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与监督工作:
- 对全国范围内重大、典型的民生信贷纠纷案件,依法提审、指令再审,坚决纠正各地法院“片面保护金融机构债权、忽视借款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判,确保同案同判、法律统一适用;
- 定期发布民生信贷纠纷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区分不同逾期情形精准裁判,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诉前调解机制,破解群众“讨说法无门”困境
联合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建立**“总对总”民生信贷纠纷在线诉前调解平台**,将全国所有涉普通百姓的小额信贷纠纷,全部纳入免费诉前调解范围:
- 整合全国专业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金融行业专家资源,为借贷双方提供免费、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调解服务,无需群众支付任何费用,无需走复杂诉讼流程,即可推动双方达成合法合理的调解协议;
- 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确保调解结果落地见效,彻底解决群众“投诉无门、维权成本高”的痛点。
(三)开展专项司法核查行动,深挖彻查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民生信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核查行动:
-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线上信贷APP、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全面核查,对查实的违规放贷、息费超标、违法催收等行为,依法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经营资质;
- 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非法放贷、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打击金融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对核查中发现的监管缺位、履职不力问题,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线索,严肃追责问责。
(四)区分案件类型精准处置,兼顾民生保障与金融稳定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生信贷纠纷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本主审位明确的责任界定,区分不同情形精准处置,坚决杜绝“一刀切”式裁判:
1. 对因突发疾病、失业、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逾期,有还款意愿、无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组织双方调解,引导金融机构达成展期、分期还款、减免罚息、调整利率等和解方案,依法保障借款人的基本生活与生存权,不得轻易采取查封基本生活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2. 对信贷机构存在违规放贷、息费超标、违法催收、拒绝协商还款等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核减超出法定上限的息费,认定违规格式条款无效,对给借款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坚决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3. 对恶意逃废债、虚构事实骗取贷款、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执行力度,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打通群众维权“最后一公里”
1.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民生信贷纠纷绿色通道,对涉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众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免诉讼费用,确保群众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
2. 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民生信贷纠纷法律援助窗口,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律师代理服务,帮助群众依法维权;
3. 开展金融法律知识普及专项行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线上普法、基层宣讲等方式,向普通群众普及信贷法律知识,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群众理性借贷、依法维权。
(六)推动制度完善,从源头化解民生信贷纠纷
针对专项核查中发现的制度性、普遍性问题,本专项主审位将依法向国务院相关部门、立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 推动完善信贷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填补线上信贷、第三方催收等领域的监管空白,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
- 推动建立统一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合法的债务纾解渠道;
- 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引导正规金融机构下沉服务,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低成本、可获得的信贷产品,完善社会保障与民生兜底体系,从源头减少债务风险。
四、司法立场声明
本专项主审位郑重声明: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福祉,绝非收割普通百姓的工具。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权责对等、风险共担、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绝不允许信贷机构“只享受收益、不承担责任”,绝不允许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普通百姓,绝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以金融借贷为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既要保护合法的金融债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更要守护普通百姓的生存权、发展权,守护民生底线。我们将以最坚定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深挖民生信贷逾期的深层根源,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为广大人民群众讨说法、解难题,坚决守护金融领域的公平正义。
在此,本专项主审位对各方主体提出明确要求:
1. 各商业银行、信贷发放机构,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违法违规放贷、催收行为,完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机制,畅通协商还款渠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积极化解信贷纠纷;
2. 各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与属地责任,全面介入民生信贷纠纷化解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补齐民生保障短板;
3. 广大借款人应当树立理性借贷观念,量入为出、合理消费,远离违法违规借贷产品,诚实守信履行合法还款义务;同时,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本专项主审位将持续关注民生信贷纠纷领域的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审判监督与纠纷化解工作,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以司法之力守护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民生信贷纠纷专项主审位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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