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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材料不全可容缺后补,到线上立案一次不用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当事人少跑腿、少耗时、少费心。

但有当事人为了“少跑路”刻意选择就近法院,虚列与案件毫无关联的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或无视法定管辖规则,硬把案件诉至无管辖权的法院。看似走“捷径”,实则让简单程序变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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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刘某诉孙某、某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濮阳分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刘某驾驶车辆在山东济南某地与孙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辆相撞,经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将四被告诉至华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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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龙区法院审查查明,被告孙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濮阳市华龙区,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华龙区,某运输公司濮阳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告刘某将其列为被告,系制造管辖连接点,规避法定管辖规则。

在华龙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其虚列被告、制造管辖的事实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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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地域管辖连接点,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通过一定方式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让诉讼规避特定法院管辖,使原告选定的“主场法院”成为受案法院,从而妨害民事诉讼管辖执行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确立管辖归属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及纠纷的处理,不利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该行为依法可以给予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少跑路,是司法为民的温度;守规则,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遵守管辖规则、诚信行使诉权,才能真正让司法便民落到实处,让公平正义既不缺席,也不迟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期数丨2530

供稿丨立案庭 李亚新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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