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聚焦“十五五”婚姻生育与家庭建设相关内容,邀请专家学者解读政策导向、剖析现实挑战、探寻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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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明舜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倡导的“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社会性别主流化”等核心主张,深刻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进程,呈现出五大鲜明的发展导向。

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妇女人权。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始终将妇女人权保障贯穿始终,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

二是更加注重促进男女实质平等。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全国性法律《婚姻法》,其实质就是一部妇女解放法。1995年世妇会后,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正式确立和落实,婚姻家庭立法中的性别平等保护进一步深化。

三是更加注重强化国家责任。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畅通了国家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通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在第1041条第1款明确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对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范产生了价值辐射与内在秩序相统一的规范效力。

四是更加注重完善救济途径。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增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专章,实现了婚姻家庭领域权利救济的重大制度突破。在此基础上,相关立法与司法陆续规定了包括劝阻、劝诫、调解、批评教育、制止、保全措施、责令改正、强制报告、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人格权禁令、撤销监护、临时庇护等在内的具体救助措施,为受侵害者提供了全链条的法律保障。

五是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立法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构建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回望这一历程,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不断取得新进展,是多重驱动力协同作用的结果。思想引领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坚强领导力。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婚姻家庭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制度保障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与实施提供了坚实支撑。问题导向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始终聚焦婚姻家庭领域的现实痛点与群众迫切需求,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目标。文化支撑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家文化的丰厚浸润,为现代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滋养。社会推动力。妇联等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立法完善注入强大社会力量。借鉴启示力。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际先进家事法律经验,推动婚姻家庭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

专家简介: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家庭建设智库首批专家,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儿童工作智库专家。

来源:《婚姻与家庭》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