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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利做客《大法官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和天平阳光App联合推出的2026年全国两会《大法官访谈》节目。本期做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利。李院长,您好。欢迎您的到来。

【李永利】: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西部陆海新通道”再次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高频词。习近平总书记赋予重庆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两大定位”,明确要求把西部陆海新通道这一标志性项目建设好、运营好,带动西部和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接下来,先请大家看一条短片。

【主持人】:李院长,通过刚刚的短片,我们看到重庆肩负着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的重任。想请您介绍一下,重庆法院在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面,具体的工作有哪些?

【李永利】:重庆立足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的职能,牵头协调各方资源,全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十四五”期间,重庆经西部陆海新通道货运量从7.28万标箱跃升至32.77万标箱,货值从133亿元增长至583.12亿元。

重庆法院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围绕做实“两大定位”、发挥“三个作用”和建设“六区一高地”,精准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需求,跟进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有这么几项:

一是完善审判机制,强化司法服务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重庆国际商事法庭,构建与通道建设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化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建设,推动涉外法治交流合作,致力将重庆打造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区域优选地。

二是深化司法协作,凝聚区域联动合力。积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司法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印发系统性规范意见,支持重庆高院牵头完善“13+2”省际司法协作机制,护航通道全向拓展、全域开放、全面合作。

三是引领规则创新,支持陆上贸易实践。首创铁路提单可转让裁判规则,以司法实践助力《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在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为国际贸易制度创新贡献中国方案、重庆智慧。

李永利:设立重庆国际商事法庭,致力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区域优选地

【主持人】:李院长,您刚刚提到了完善审判机制、深化司法协作、还有引领规则创新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上,重庆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

【李永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十五五规划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着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以公正高效司法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重庆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司法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际,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优化专业审判布局。整合涉外与交通运输审判职能,实现全市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及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2025年4月成立重庆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全市中院层级涉外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自成立以来受理涉外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36件,涉案标的总额38.33亿元。

二是拓宽多元解纷渠道。深化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调解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354件。与中国贸仲、重庆仲裁委等机构构建“诉仲”衔接工作机制,为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在果园港、团结村等地打造司法服务站点平台,构建与内陆开放综合枢纽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矛盾纠纷协同化解机制,助推构建现代化集疏运体系。妥善化解涉重庆新机场、寸滩国际港、重庆东站、渝湘高铁、渝遂高速、科学大道等建设纠纷,服务畅通国家大动脉。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中西部首家签约法院,率先将涉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纳入调解范围。

【主持人】:李院长您刚刚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系统性规范意见,支持重庆法院牵头完善了“13+2”省际司法协作机制,想请您介绍一下这个机制运行情况还有取得的实效有哪些。

【李永利】:2024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重庆高院牵头建立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13+2”机制,由广西、云南、海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2个中院参与共建。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支持重庆高院牵头完善省际司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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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13+2”机制,由广西、云南、海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2个中院参与共建。图为首届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13+2”论坛在重庆举行。

目前,15家协作法院就推动重大战略实施、加强审判事务协作、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四个方面持续深化省际司法协作达成共识,并在重庆高院设立秘书处,在各协作法院设立工作联络处。机制建立以来,已连续举办两届推进活动,今年将由云南高院召集举办第三届。

具体协作体现在:一是15家法院依托司法协作信息化平台,推动相互之间网上诉讼服务有效对接,努力实现诉讼事项异地办理。二是通过不定期审判业务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三是与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多家大学签署《域外法查明合作框架协议》,强化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四是计划今年建立国际商事咨询专家库,签订《司法技术工作协作协议》,将协作范围拓展至司法技术方面。

同时,建立健全审判人才培养和区域交流机制,每年开展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联合培训,组织一线审判人员开展联合培训,目前已举办2届共150余人次的参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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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第二届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审判业务培训班。

我们还开通并上线“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微信公众号,汇聚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新闻动态等权威资讯,及时发布“13+2”司法协作新成果、新动态,讲好司法故事。

李永利:破解陆运百年“有单无权”困境,推动中国司法实践形成国际共识

【主持人】:《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2025年12月15日经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重庆法院的“铁路提单案”为该公约相关规则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依据,李院长您能再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铁路提单案”吗?

【李永利】:《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是首部源于我国司法实践,并由我国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引领制定的国际公约,它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破解了陆运百年“有单无权”的困境,实现了运输单证向货物单证的功能转化,将极大地推动运输单证贸易融资的多元化和便利化,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公约》的构想始于以重庆为代表的西部省市依托中欧班列开展陆上贸易的实践探索,核心规则源于重庆法院审理的首例“铁路提单案”。

在该案中,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汽车在国内销售。其与中外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境外接货时签发的铁路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2019年6月,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德国汽车转卖给了孚骐公司,双方在合同里写下了非常关键的条款: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进口汽车经中欧班列运抵重庆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被拒。孚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货物所有权并交付货物。2020年6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孚骐公司享有提单项下车辆所有权以及提取车辆的诉求。

这一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铁路提单的可流通性及其交易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明确铁路提单可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裁判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对铁路提单的可转让性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也为《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主持人】:李院长,除了“铁路提单案”之外,重庆法院在构建陆上贸易规则体系方面,还做了哪些的尝试和探索?

【李永利】:我们主要从理论研究、制度供给和国际交流三个层面推进:一是加强理论研究。牵头重庆自贸区法治保障工作推进组,联合十七个市级成员单位将“铁路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列为首项重点任务,该任务当年被纳入重庆市年度重大改革攻坚项目。前瞻性开展铁路提单法律问题研究,在人民日报、中国法学等报刊上发表了多篇专题文章。

二是提供制度供给。与人行重庆营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运单融资促进重庆陆上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率先明确符合条件的陆运提单可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融资的有效单证。与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针对性解决多式联运提单凭单提货、交易融资的政策衔接问题,为“一单制”改革提供全链条政策支持。

三是传播司法理念。作为中国代表团地方法院代表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此后又受邀参加联合国贸法会在重庆举办的两次国际研讨会,深入探讨国际铁路运输贸易规则构建等问题,传播中国司法实践观点,推动形成国际共识。

李永利:以人民为中心,为大型房地产企业“涅槃重生”提供实践样本

【主持人】: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座城市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标尺。李院长重庆法院在运用破产审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亮点和成效?能够我们介绍一下吗?

【李永利】:重庆法院始终将破产审判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支撑。作为西部首家专业化破产审判机构,重庆破产法庭六年来受理各类案件10953件,审结10489件,清理债务5876.79亿元,盘活资产1909.09亿元,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出清和困境企业拯救的双重功能。

始终坚持服务“国之大者”。自觉将破产审判融入国家大局,发挥破产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功能,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引导“可重整不清算”,帮助困境企业纾困升级,增强市场主体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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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2025年度川渝法院破产审判司法协作会议在成都破产法庭召开。旨在落实成渝两地破产法庭《合作备忘录》既定事项,推动两地破产审判工作协同发展。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成功审结全国首例上市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金科股份破产重整案,依法化解债务1470亿元,累计完成保交楼保交房面积4851万平方米,交付套数31.46万套,为大型房地产企业“涅槃重生”提供了实践样本,该案例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5个民商事典型案例之一。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通过破产程序中累计清偿职工债权16亿余元,涉及职工人数5万余人。在重庆能源集团等十六家公司重整案件中,有效安置职工2万余人,实现了企业脱困与民生保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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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重庆破产法庭召开。债权人审议《重整计划(草案)》并进行表决。

【主持人】:李院长,我们注意到,重庆近年来在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方面取得了标志性的成果,那想请问李院长重庆法院在助力国资国企改革方面有哪些经验可以跟我们分享一下吗?

【李永利】:精准服务国资国企改革是破产审判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重庆法院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国有资产资本布局、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中的积极作用。我们针对国有企业破产中的特殊问题和实际需要,出台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指引,与市国资委联合制定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方案,确保国资国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

有一段数据,2024年以来,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法院案件累计清收债权155.5亿元;市国资委向市高院移送执行重点案件43件,执行到位13.5亿元。一批“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有效盘活沉淀国有资源。

对具有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我们积极运用重整程序。例如,重庆通用航空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成功引入投资1亿余元,为重庆低空经济发展保留了关键“火种”,获评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又如原国内汽车零部件制造龙头——綦江齿轮重整案,不仅保留了品牌、专利等核心要素,更实现了在职职工全部留用,推动企业从传统制造向现代化产业转型升级。

【主持人】:谢谢李院长今天来接受我们的访谈。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李永利】:好,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一直以来对我们重庆法院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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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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