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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防范非法广播电视信号传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维护广播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小耳朵”)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上述行为的,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限期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停止使用。逾期未拆除、拒绝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常态执法查处
以城区、乡镇、社区、居民小区、综合市场、宾馆酒店为重点,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工信局、市广电局等职能部门会同各乡镇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各类非法行为,对没收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将集中进行销毁处理。
四、严惩违法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二)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处置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电视惠民政策咨询及办理
中国广电网络、中国移动(OTT)、中国电信(IPTV)推出系列收视优惠活动,市民可任意选择一家运营商办理合法收视业务,原安装的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所选运营商协助拆除并移交广电部门统一销毁,具体优惠可咨询各运营商。
六、全民参与监督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安装、不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主动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弥勒市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督、举报电话:0873-6122539。
弥勒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3月25日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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