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2026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其中,污染防治编设置了第九分编“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中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对现行规范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并切实回应现实管理需求,形成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奠定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张建伟,深入解读这一专章的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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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请问《法典》中“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一章如何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张建伟:《法典》将实践成熟的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制度以第647条进行明确,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为精准识别高风险物质奠定数据基础。

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治体系中,鼓励替代物质的研发与使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为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所规定。《法典》第648条吸纳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物质运用,形成了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源头管控,可以有效防范相关环境风险。

在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中,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一项核心内容,这一制度也被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所规定。《法典》第650条、651条将这一制度法定化,承接了既有规范并提高了这一制度的规范层级。

中国环境报:新污染物具有“新”的特征,其环境与健康风险往往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现行14种重点管控物质也难以覆盖层出不穷的新化学品。面对这种情况,《法典》如何加强化学品风险管控?

张建伟:《法典》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纳入污染防治编,促进了化学物质管理向系统化迈进。其中,第644条明确规定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应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的各环节都应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法典》第645条从法律层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被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规定了14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识别新污染物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强化污染防控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同时,《法典》第649条要求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保证了对新污染物的及时管控。

为保障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典》在法律责任编的第1205条至第1207条为违反上述制度设置了法律责任,使化学物质管理的规范更为周延,也增强了其法律强制力。

中国环境报:请问《法典》实施后,我国应如何与国际接轨,在全球化学品环境治理中贡献中国方案?

张建伟:《法典》的出台开启了我国化学物质管理的新纪元。未来,应该从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技术支撑、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继续推进化学物质管理的法治进程。

《法典》对化学物质风险管理进行了体系化规定,并明确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相关规范,为此,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细化化学物质管理,并形成多层次的系统规定。同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治理中对于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应该加大相关资金、技术与人员的投入,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鼓励低毒低害的原料和工艺,有效促进物质替代。此外,化学品管理是国际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法典》为我国深入参加化学品全球治理提供了契机,也成为我国履行相关环境责任的重要途径。

《法典》系统整合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彰显了我国用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态度与决心。随着《法典》的深入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将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建设将继续有序推进,国家安全将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