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个离谱案例——

据红星新闻报道,去年4月,男子渠某和女友孟某在酒吧喝酒后回到家中,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孟某打开窗户欲跳楼,渠某发现后上前抓住其左手,但孟某身体已在窗外。5分钟后渠某力竭,孟某坠楼后身亡。孟某家属后将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0余万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孟某家属各项损失8137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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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孟某醉酒后发生争吵的过程,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二人酒后发生争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为孟某的共同饮酒人,对孟某负有注意义务,且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理应互相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结合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观情况,孟某醉酒后情绪激动,渠某应对孟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并给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指出,渠某存在疏于照看孟某的过错,且渠某疏于照看与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发时渠某尽力拽住了欲坠楼的孟某,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其已尽到救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一审法院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孟某家属各项损失81374.35元。 公众号:中国新闻网

这起案件的核心事实令人震惊:女友酒后站在窗台欲跳楼,渠某冲上前紧紧抓住她的手臂长达五分钟,直到体力完全透支。但法院却认为,渠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和亲密伴侣,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应当为这场悲剧承担10%的责任。

这种逻辑链条令人不寒而栗。争吵被认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而争吵双方中的生者需为此负责。按照这种逻辑延伸,任何亲密关系中的争执,只要一方在争吵后发生意外,另一方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司法实践正在构建一个道德完美主义的社会,而代价是普通人的基本安全。

那有人或许就要问了,本案中主要是男方和女方一起喝了酒,那如果选择不和轻生者喝酒,会不会就不用承担这方面责任了呢?我只能说太天真了。来看下面这起前年报道的发生在上海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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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2021.12.20凌晨4点左右,女子陪客户应酬喝酒后回到家中。她向男朋友抱怨,客户当天让她喝了很久酒,让她心情很不好。但男朋友当时太困,就回了句“快点睡吧,别再说了”。

在抱怨完男朋友嫌弃她,以及要抱抱睡未果后,女子便拉开窗帘跳楼身亡。这案子里面,这男友总不是共同饮酒人了吧?但法院最后还是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17.5万。

从法律角度来看,“注意义务”原本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专业概念,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害风险。一般来说,这种义务仅限于特殊关系,比如医生对患者、司机对乘客等等。然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概念的边界却在被不断拓宽。

共同饮酒、朋友聚会、恋爱同居,甚至临时结伴出游,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产生了“注意义务”。一旦对方发生意外,同行者就极大概率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像上面的上海跳楼案里,法院就明确指出:“鉴于情侣这一亲密关系,以及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小卞小熊两人的客观情况,小卞应给予女友小熊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

这种逻辑意味着,亲密关系本身就被视为一种产生法律义务的基础,并无视具体情境。醉酒、情绪低落、深夜时分……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便将注意义务推向了普通人难以承受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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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中最令人难以接受的是,男方已经做出了常人难以企及的救援努力,抓住一个决心跳楼的人足足五分钟,这需要极大的体力和意志力。

然而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告诉你,不够,这还不够!法律要求你预见到争吵可能导致自杀,要求你在对方站在窗边前就阻止一切,要求你做不可能的事。除非你真的把对方救下来了,不然这个责任你基本上担定了!

这不禁让人想起“完美受害者”理论的反面——

“完美救助者”理论:你必须预见一切,防止一切,否则就是有过错。

但平心而论,人在很困的时候容易不清醒,会没耐心,这是人的本能。不能要求人一直违背本能,时刻保持理性。而法律却总是高高在上,对人的期望已经超越了人性的基本局限

当法院要求伴侣在任何时候,都要能准确识别对方的自杀风险并完美干预时,实际上是在要求一种超人的预见能力和无限的精力投入,根本就是不可能做到的。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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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可能会问了,像这种他人坠楼案件里,要怎么样才能做到完全没有责任呢?那你问到点子上了,我年初就写过一篇《》,你看,哪怕没有摔死,其他人也没有责任,但还是要赔钱,自由裁量权,就是这么神奇。

在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自由裁量什么是“合理注意义务”、什么是“充分救助”。这种自由裁量权本该谨慎使用,但在实践中却常被用于扩大责任范围,将道德义务强行转化为法律责任。

尤其是在亲密关系中,一方是否有权期待另一方随时提供情感支持?这种支持是否要成为法律义务?法院通过自由裁量权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却毫不顾忌它忽略了人性的复杂和现实条件的限制

也就是说,谈恋爱时要是没有照顾好对方的情绪,对方万一出了意外,你就完全可能被追责。当法院判决越来越多地扩张注意义务的边界,那普通人在亲密关系中就得步步为营,时刻担心自己是否“做得不够”,是否会因一次争吵、一次拒绝、一次疲惫时的疏忽而背负无端的法律责任。

还是那句老话,遇到了就是遇到了,没办法就是没办法。本案中渠某拉了女友5分钟被判10%责,上海小卞半睡半醒也是判10%责,那下次某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要怎么选,还用问吗?

我之前写的《》就提到:“与其救人后再默默离开,不如直接默默离开”,都是一个类型。反正作为和不作为之间,本就没有明确的界限,无非是案例多了,人心里就添了一杆秤罢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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