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竹溪法院审结一“高空抛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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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2026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初八),本是新春佳节、阖家团圆的喜庆时刻,竹溪县城关镇某小区却突发惊险一幕:五箱红酒从高空接连掉落,满地的酒瓶残渣铺满楼下人行道,瞬间打破了小区的安宁,让楼下商户与过往居民心惊不已。

案发时,住在某小区10楼的徐某因不满子女未在春节期间探望,为泄愤将子女存在家中的五箱红酒搬至阳台逐一抛下。抛物过程持续10余分钟,楼下超市经营者出门时险些被砸,所幸无人受伤。

徐某供述明知楼下人行道是居民日常通行必经之路,仍因一时气愤实施抛物。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其到案后认罪悔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杀伤力有多大?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抛物者一时冲动,随手一抛,看似“小事”,实则危害巨大,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及生命,自己还可能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出于泄愤、图方便还是侥幸心理,都得不偿失。树立公共安全意识,拒绝高空抛物,才能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让小区真正成为安定、祥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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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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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霍然

来源 | 竹溪法院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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