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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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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风新闻5月22日报道,西安一家药企公司的配送员任先生于2026年4月24日中午12点51分,驾驶公司一辆依维柯厢货,从咸阳武功县前往周至一家医院送药。
任先生说,车辆全程的时速就控制在60km,正常行驶。谁知几天后公司告知他,那天在周普路3公里200米处,交警拍到了他超速行驶。于是,任先生登录交管12122平台查询,确实有一条超速交通违法记录。当天12点51分29秒抓拍显示他车速121km/h,超速50%以上,要罚1000元、扣6分。
也就是说,监控设备拍摄到的结果,任先生严重超速了,交警就要依法查处。正常情况下,应当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任先生的这次超速情况来看,却存在着很多违背常理的现象。
首先,任先生有精神疾病吗?任先生驾驶的是一辆依维柯厢货,即便在高速公路上,时速也很少会超过120公里/小时的。如果是在区县道路,只要驾驶员不是飚车、不是醉驾、不是逃窜、不是发疯,给他们几个胆,也不敢把车速放到120公里以上。否则,就真的是精神出问题了。
监控拍到这样的场景,建议交管部门可以先对任先生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看看驾车时是否正在患病期间。不然,如此超速的事实是无法成立的。既然交警认定超速成立,就当对任先生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这也是对任先生负责,对其他人的安全负责。否则,就应当撤销这次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行车记录仪都是非法的吗?任先生所在公司使用的是车队管理系统,行车视频会上传到云端服务器里,个人无法篡改。记者登录查询视频显示,在任先生超速的这一分钟时间里,速度在55公里/小时左右浮动,未超过60。被抓拍到的51分29秒时显示,时速为55公里/小时。
也就是说,任先生始终没有超速,连限速的60公里/小时都没超过,何谈120公里/小时。交警认为,记录仪不具备法定测速资质、无权威检定报告,画面可快进慢放,不足以推翻交管设备数据。
这就奇怪了,既然行车记录仪不具备法宝测速资质,那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等,为什么交管部门可以依据行车记录仪上的显示,对事故做出认定呢?难道行车记录仪只在交管部门需要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破机器一台吗?为什么交管部门不禁止车辆使用这种不具法律效力的行车记录仪呢?
第三,为什么只对任先生的车辆实施超速处理?记者通过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注意到,画面中的其他社会车辆车速平稳行驶,任先生驾驶的车辆与前后车辆速度基本一致,车距稳定,没有加速、超车、飙车等迹象。
也就是说,如果任先生的车辆严重超速了,所有与其同步运行的车辆都应当是严重超速的,都应当接到处罚决定。那么,其他车辆有没有超速呢?交管部门能否将与任先生同行的这些车辆全部调出来检查一下,是否都存在严重超速现象,是否都应当予以严厉处罚?
对这个问题,任先生可以向交管部门提出质疑,要求交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看一看其他社会车辆是否都存在严重超速问题。对任先生的要求,交管部门必须满足,这也是法定知情权。
第四,交警可以模拟操作一下这样的超速行驶吗?既然交警不认可任先生的行车记录仪,也不接受任先生提出的质疑,那么,任先生是否可以向相关交警提出一个请求,那就是请交警加强依维柯厢货在这段路上进行一次严重超速模拟试验,看一看交警能否在那样的路段把车辆开到120公里/小时以上。
如果交警不敢,或不愿,就应当接受事实,那就是任先生不可能将车辆驾驶到严重超速的地步,而极有可能监控设备出现短暂失灵,就应当对任先生的这次超速违章予以消除,而不要眼里只有监控设备,而没有行车记录仪和路况情况、驾驶事实。
当然了,任先生个人以及所在单位,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只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是,为了正义,为了让其他人不要受到监控设备失灵的伤害,还是值得的。同时,如果司法机关经过调查和分析,认定任先生没有超速,交管部门也要公开向任先生道歉,并赔偿任先生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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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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