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民事案件的上诉理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原始认定事实不清。
当然也有三种交互混合的情形,在这里暂且不表。
总体上来说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来评判原审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在考量“原审认定事实”时大部分法官限于(通常会特别强调)“经审理查明”部分,而不涉及“本院认为”部分,那么“本院认为”部分是属于“适用法律吗”?
就本案而言,如果限于“经审理查明”,原审只有“认定事实不清”,即,对原告主张的施密特张力仪是知名商品没有作出认定。被告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已经查清。但原审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做了大量有关事实性质的论述,这些论述是错误的,比如,本案是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审法官在却做了(图片版权和翻译作品著作权)著作权纠纷,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认定的论述(详见: 法院缘何把不正当竞争纠纷审成著作权纠纷? ),这显然属于对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适用法律的论述。
笔者认为,“本院认为”部分根据其论述的内容,涉及事实认定论述的,属于“认定事实”,涉及适用法律论述的,属于“适用法律”,实践中大部分属于认定事实。“本院认为”属于法院判决说理部分,既然法律把对原审判决的评价归结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那么“本院认为”部分不能成为三不管地带!
民事案件法官对案由的准确理解与把控,是法院审理案件不跑偏的保障。民事案件对案由的准确理解,犹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客体准确理解一样重要!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的上诉状
二审代理词
二审补充代理词
姜杰律师(微信:lawyerjiangjie)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微信号/易信号:jiangjielawfirm
2015年12月21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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