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徒手应对媒体记者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维护警察权威,规范记者采访,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本着依法、依规和依德的精神,在深刻总结既往警察被舆论法办和有关警媒冲突惨痛经验教训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舆论应对的有关知识,深刻认识舆论现象本质,善于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敢担当、敢作为地研究解决舆论斗争领域的现象和问题,切实营造弘扬上下一心、警媒一心和团结振奋的良好积极新风气。

第三条、每一名人民警察都应认真学习本规程, 切实提升媒体记者电话采访、现场突访等的应对水平,严防因应对不当授人以柄和无辜躺枪。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电话采访应对

第四条、记者电话要求采访,当事民警应首先问名对方采访是由,同时要求对方传真记者证,然后自行前往中国记协网站核验后再决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五条、在未确定对方记者身份属实以前,接电话民警切忌报出自己的名字,此外一切有关民警身份、案件情况、其他领导和同事的身份、电话都属机密,也不能轻易透露,以防被别有用心人员和境外敌对势力窃取利用。

比如,接电话的民警小张报出自己姓名后,来电“记者”就可能在打给小李时说,“是小张让我打来的,他已经和领导说过了,由你接受采访”,若如果小李警惕性也不高,就很可能上当受骗,被“骗访”,或被境外势力窃取情报。

第六条、如在记者讲明采访事由后,决定接受采访的,也不要立刻表示同意,而应设法在受访时间上进行拖延。拖延期间,接电话人要立刻向上级报告,召集专门团队研究如何更准确的接受采访。

拖延方法可以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告知记者的身份需要核验,时间较长,请其耐心等待;2、告知记者知情人在外办案,他回来后再进行联系等。

第七条、因故决定不接受采访,且对方系外地记者的,可以“记者身份无法核实”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无法核实电话采访记者身份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来电显示电话号码真伪无法确定。2、记者证虽然真实,但在未见到记者本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记者证是否被冒用。3、记者采访的案事件,将通过官方平台发布,届时请关注即可。

第八条、对具体案件事件,研究决定对外公布的,但不愿接受记者采访的,可告知记者有关情况将在本地对外新闻发布平台发布,请其届时关注即可。以掌握主动发布的话语权,避免记者因理解不准造成的新闻误读。

第二节、记者突访应对

第九条、遇到记者不请自来,前往办公区等采访的情况,应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应对:

第一步:打开执法记录仪或其他可拍摄设备。

第二步:问明采访事由。

第三步: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记者出示制式记者证。

对于当场无法出示记者证的,可以涉嫌仿冒记者招摇撞骗等为由,予以扣留调查或强行驱离。扣留或驱离期间要做好视频执法记录等。

第十条、记者当场出示记者证,接待民警应首先对记者证真伪进行核验,核验方式主要以前往中国记协网站核实记者证真伪。

核验记者证真伪时,应安排同事及时向上级报告,决定是否接受采访以及如何接受采访等。

第十一条、如研究决定不接受记者采访,可告知其采访的事件已经拟定对外发布口径,将择日再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发布,请记者予以关注即可。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可以掌握独家话语权,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因记者理解错误造成的新闻误读。

第三节、记者现场采访突发事件的应对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现场的指挥员,对现场具有绝对控制权,假如指挥员如果认为记者的采访行妨碍事故救援处置,可以要求记者转换采访地点、方式等。

要求记者离开时,应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打开执法记录仪或者其他可拍摄设备,做好视频记录。

第二步、郑重要求记者离开或到指定地点采访。

第三步、强力驱离拒不离开的记者。

第四步、通过本局(所)官方平台发布为何强力驱离记者的视频及文字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对被驱离记者所表达的歉意。

2、驱离过程视频。

3、对记者采访权应让位于现场处置权、现场群众生命财产权的认识理解。

4、局(所)官方公众平台的二维码,以吸引更多网友关注、支持等。

第四节、记者证的出示与核验

第十三条、记者证的出示。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当有记者要求使用文字或拍摄方式等对警察进行采访时,警察应使用“请你出示记者证”等规范用意,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

第十四条、证件核验。

记者出示记者证后,应核实年检有效期等关键细节。如对记者证件真伪存有疑问,可前往中国记者网查询真伪。网址为:http://press.gapp.gov.cn。

记者证核验属实的,可以在报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接受采访。接受采访时,可以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要求就个人肖像等进行虚化处理等的正当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无论记者是否主动出示记者证,过程中,警察一定要文明克制,并打开执法记录仪,避免后续发生冲突时,被单方面视频剪辑或播报进而造成舆论被动。后果,你懂的。

记者持手机等非标采访工具采访的,可认定等同于正式采访,也应要求其出示记者证。

第十六条、如果记者拒不出示记者证,或者在中国记者网站上查询不到他们的记者证,就可能涉嫌假冒采访或实施招摇撞骗等。此时,可以考虑将其控制按照招摇撞骗等进行处理。

随着各地各级公安逐步开通了自媒体平台,如果认为采访记者不友好或不愿接受其采访,可告知其对方采访的事件会通过警方自媒体平台公布,请其关注即可。以掌握独家话语权和严防被不友好记者误读。

第十八条、权益保护。

如果决定接受记者采访,并向记者提供了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频片段,一定记得要求记者或媒体在采编时,将受访人员打上马赛克,并留下书面承诺。

警察,要树立保护当事人肖像权的意识,如果你不提出要求,媒体可能就会忘记打马赛克。届时,社会公众谴责的不是媒体,而是警察不懂得保护当事人隐私权,间接损害的是警察的荣誉!

第十九条、警察维权。如果怀疑记者采访和报道过程中,侵犯了警察合法权益,或存在其他违反记者职业道德(附后)等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新闻出版局提出举报和监督。

第二十条、冲突应对。

如果不慎发生了冲突,被媒体报道炒作,切勿惊慌,尤其是领导不能惊慌!要抓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要认真调查警察一方有无处置不当等问题,一方面也要认真调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无未及时主动出示记者证、在当事人拒绝采访时强行采访等的行为,如果有,要据理力争,力争合理合法、公正,有理、有力、有节回应。

第二十一条、应急回应。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外界炒作较为汹涌,可先以如下口径回应,如“某某媒体报道指出的某某一情,我们高度重视,并已着手开展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有涉嫌违规采访造谣等,我们也会及时查实通报新闻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其中,括号内的话说或不说,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含钙量酌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次回应时,除非事件性质已经调查十分明确,否则切勿就事件性质等进行定性,以防定性错误,引发次生舆情灾害。

第一时间回应,是指调查清楚之后第一时间回应,不是不分对错回应。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在拿捏不准,且有充分理由怀疑当事记者存有违规采访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也可以向新闻出版总署的举报电话或各地记者道德委员会举报或咨询,力争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及记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