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寅( 本文采访时间为2015年7月)

2010年,我国青少年平均身高超越日本。当时的数据显示,我国19岁男生的平均身高为172.1厘米,女生的平均身高为160.1厘米;而日本19岁男生和女生的平均身高分别为171.58厘米和158.23厘米。这是1979年我国开始有全国性国民身体素质统计以来,中国青少年平均身高第一次超过日本。

这是我国人民营养条件改善的结果,自然称得上是好消息。但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却提醒我们,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依然存在不容乐观之处。

2015年6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城乡居民脂肪摄入量过多,而豆类和奶类消费量却依然偏低。“蔬菜、水果摄入量下降,钙、铁、维生素A、D等部分营养素缺乏依然存在。”王国强说,令人担忧的是儿童青少年生长迟缓率和消瘦率分别为3.2%和9.0%。“虽然与过去相比有所下降,但一方面是青少年肥胖、超重问题凸显,另一方面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不良。”

眼神不好的村庄

“村里的老人、小孩视力普遍不好。”这是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张春义十年前初到四川省蓬溪县时看见的景象。眼睛的暗适应能力下降最终导致的夜盲症是维生素A缺乏的典型症状之一。据王国强介绍,维生素A缺乏在我国贫困地区依然存在。维生素A缺乏会导致儿童、老人容易出现呼吸道炎症,血红蛋白合成代谢障碍,免疫功能低下,儿童生长发育迟缓。国家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常继乐表示,在对全国居民的营养状况监测过程中发现,“农村的小孩或者贫困地区的小孩在营养发育方面生长迟缓。”

在贫困地区的百姓的日常饮食中,素食所占比例远远高于肉食。但是就维生素A而言,植物中并不含有已形成的维生素A。“当时,四川蓬溪百姓的主食是白芯的甘薯,缺少β胡萝卜素。”张春义对记者表示,摄入肉类、肝脏、禽蛋类食物少,同时当地百姓的主食和植物性食物中又缺少能在人体内转化为维生素A的β胡萝卜素等物质,这使得蓬溪当地的维生素A缺乏问题比较普遍。“我在当地见到的孩子都是瘦瘦小小的,跟城镇的同龄孩子相比明显发育迟缓。”

营养不良的后果不仅仅是儿童瘦弱这么简单。6月30日举行的香山科学会议“满足健康需求的营养型农业”国际学术讨论甚至表示:“微量营养素(矿物质和维生素)缺乏和失衡导致的‘隐性饥饿’以及肥胖等,直接导致出生缺陷及发育性残疾、增加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危害儿童青少年体格和智力的正常发育及免疫系统弱化等诸多疾病,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

就这一代人而言,营养缺乏造成的是生理发育和智力发育的滞后与不良,以及疾病的困扰;而对下一代而言,除以上困扰外,还有因这些问题所导致的经济困难加剧,营养改善愈加困难。这种“代际传播”的负面影响若无法及时消除,后果无法估量。据中国营养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翟凤英介绍,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可使儿童智商降低15分,可导致成年劳动生产力降低2%-6%,铁缺乏可导致5%-17%的劳动生产力损失。“也就是说,儿童营养不良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未来的人力资源。”翟凤英如此警告。

“如果能从食物源头解决营养不良的问题——包括城镇地区的营养过剩和贫困地区的营养缺乏,我国在医疗方面将节省大量资金和资源。”张春义所在的团队从2005年开始在蓬溪县免费推广高β胡萝卜素甘薯的种植,希望能够通过增加当地百姓日常饮食的β胡萝卜素摄入量解决维生素A缺乏的问题。

可是,随后出现的一个现象却让张春义有些始料未及。“有的农民种了甘薯自己不吃,拿到市场上去高价出售。听说有一段时间能卖十几块钱一斤。”对于这种意料之外的现象,张春义只好安慰自己,农民赚了钱,生活条件改善了,或许也能通过膳食多样化来解决营养不良的问题。

维护“营养权利”的法律在哪里?

三聚氰胺事件加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虽然其代价是沉重的,但是《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问题提升为全民关注重点,并使相关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大大促进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营养法。1988年,在卫生部的领导下,由营养专业人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管理条例》,但最终这一条例并未被采纳执行。“2001年,在中国营养学会的主持下,营养专家联络全国各地的政协、人大代表提交了进行营养立法的提案和议案。2004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建议营养立法的呼吁信上作了重要批示,并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营养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调查,但直到现在,立法工作仍然没有实质进展。”翟凤英说。

“营养工作尚未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也未将营养工作纳入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但在营养工作方面,由于缺乏法定职责和制度设计,营养专业机构、队伍得不到保证,营养工作成为了一种“不做也不犯错”的工作。

“国外的经验表明,许多国家解决营养问题的路线图是立法先行,依法开展营养改善工作。”严卫星表示,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在上世纪就先后制定颁布了多部营养相关法律。例如,美国从上世纪四十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国家学生午餐法》、《国家学生早餐法》、《全国营养监测及相关研究法》;日本在二战结束后不久就先后颁布了《营养师法》、《营养改善法》、《学校供餐法》。此外,芬兰、澳大利亚、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度、肯尼亚、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营养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研究院韩军花对记者表示,虽然目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居民营养有部分涉及,只是其主要关注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成分和营养标签,着眼点依旧是食品安全。“《中国食物与营养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并非专门的营养法,不具有强制性效力。”韩军花认为,如果未来能够制定专门的营养法,首先要解决政府营养职责和营养专业人才问题。“这是营养工作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政府承担保障居民营养的职责,自然就会对营养专业人才产生需求。否则政府无职责自然也就无需求,没有市场的专业人才也就没有供给动力。最终这有可能产生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