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轲,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大多以轻死生,重然诺,不爱其躯,以死酬知己的侠客形象出现。其以一人之身挑战暴秦的刺杀行动更成为许多慷慨激昂之士的偶像。一直以来就不乏歌颂他的诗篇,譬如,晋朝陶渊明的《咏荆轲》就对他做了高度评价,“心知去不归,且有后世名。”,“其人虽已没,千载有余情。”唐代的沈佺期,骆宾王都有诗作纪念荆轲。到了现代,《冬季到台北来看雨》的词作者靳铁章在歌词中写道,“听那北风低声唱,壮士别了。猛抬头望那千古白云,多少英雄豪杰;不以成败论英雄,且仰天长啸。”
但是今天,半妖君想跳出传统文化的视野,提供一种新的观察角度,既用现代防恐的眼光来观察荆轲刺秦王,看这次行动是不是恐怖袭击,荆轲到底算不算恐怖分子。
下面半妖君就用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来衡量荆轲刺秦王这次行动。
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条包括四个层面:主体、目的、手段、主张和行为。我们分别从这四个层面来考察荆轲刺秦王行动。
主体:法条本身,没有指明发起恐怖活动的主体,但根据学界共识,个人、组织、国家均可以发起恐怖行动。荆轲刺秦王行动中,主谋燕国太子姬丹代表燕国发起行动,荆轲是被雇佣的杀手,符合所指主体。
目的:本法条规定恐怖主义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荆轲刺秦王行动的政治目的是,意图挟持、刺杀秦国国家元首嬴政,胁迫秦国退还各诸侯国被秦国霸占的土地,或杀死秦王后搅乱秦国内政,使其内外相疑。
手段:包括“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荆轲用毒炙的锋利匕首,在咸阳宫刺杀、追逐秦王,应属暴力。
主张和行为:“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按照现代政治理论,国家元首为国家机关,荆轲的行为意图胁迫国家机关,以实现归还土地、搅乱朝局的政治目的。
荆轲在秦国咸阳宫中刺杀秦王的行动已经开始,但学艺不精,没能挟持或杀死秦王,实现逼还土地,搅乱朝局的目的,但已有行动事实,有主观意愿,仍是恐怖主义,不过情节较轻。
美国法典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亚国家组织或秘密团体对非战斗目标发起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通常故意影响视听的暴力行为”。
从上面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定义关注的是由谁发起,非战斗目标,有预谋、有政治目的,影响视听,暴力行为等六个方面。下面就据此六点来考量荆轲刺秦王行动。
谁发起:荆轲的行为是燕国太子姬丹发起并支持的,太子丹还给荆轲准备了毒匕首,樊将军的头和督亢的地图当信物。
非战斗目标:秦王应是秦国最高军事统领,是秦国国家元首,如果两国交战,应属于战斗人员。但是当时燕、秦两国并非出于交战状态,所以应为非战斗目标。反倒是荆轲代表燕国刺杀他国国家领导人,是宣战行为。
有预谋:太子丹预谋已久,并做安排,先是让鞫武请田光,田光干不了,又找荆轲。
政治目的:毫无疑问荆轲刺秦王是有政治目的的,他的政治目的,就是要通过挟持或杀害秦王,胁迫秦国归还土地,保住燕国统治。杀害秦王使得秦国内乱,上下疑心,各诸侯国可以形成合力抵抗秦国。
影响视听:当时没有新闻报道,没有网络直播,但是可以在秦王及秦国高级官员中造成恐慌情绪。
暴力行为:荆轲抓住秦王的袖子,要把匕首扎入他的胸膛。
从美国的定义来看,荆轲刺秦王,也是恐怖主义。
中美两国的法律来看,荆轲刺秦王都属于恐怖主义袭击,荆轲当属于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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