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罪犯苏大华执行死刑。
案件回顾
被告人苏大华因家庭矛盾纠纷,迁怒于社会,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恶念。2014年2月27日上午,苏大华购买白色塑料桶,加注汽油,并装进其事先准备的红色口袋后,乘坐车牌号为贵AU3176的贵阳市237路公交车。当天中午12时许,公交车行驶至金阳南路野鸭小学附近路段时,苏大华在公交车后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造成车上6名乘客死亡,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苏大华在放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后翻窗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大华目无法纪,无视公共安全,因个人家庭矛盾而迁怒社会,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使公交车上的6名乘客死亡、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对“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华死刑。被告人苏大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一审判决。7月15日,贵阳中院依法将罪犯苏大华执法死刑。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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