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但是,只有正确理解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内容,才能在实践中科学地而不是教条式地坚持公有制为主导。当前,在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存在两个误区。
第一,将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形式划等号。认为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就必须坚守
现有的国有企业阵地,必须千方百计保住现有国有企业的数量。似乎国有企业数量越多,公有制经济才会占主导地位。面对现在正在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他们优心忡忡,认为这是一股私有化浪潮。
实际上,公有制经济比国有制经济有着广泛而丰富得多的内容,公有制经济的本质是劳动者产权的实现,是劳动者尤其是创新型知识劳动占有资本。公有制当然包括国有制经济。国家为了公共消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必要的公共投资,如基础设施建设、军用或民用高新技术研究、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投资。但是,政府办企业或进行投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谋取最大的利润,而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国有企业数量多少并不是衡量公有制经济程度的唯一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制企业数量很多,但产能过剩行业的国有企业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这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究竟是公有制经济的支柱呢,还是公有制经济的包袱呢?而极少数人靠国有企业大树,挪用企业资金发横财,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已成了一些人暴富的公开秘密。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数量的多少,应按照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适度标准,超过这个适度标准,不仅不会壮大公有制经济的实力,还会削弱公有制经济。
实际上,除了国有经济以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存在的是民营性、合作性的
公有制经济。所谓民营性和合作性公有制经济,是指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个人或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激烈竞争中,为了求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增殖的客观要求,自发形成的资产共有、联合经营、利益共享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必须肯定其公有的性质,并提供宽松而稳定的政策环境。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已创造出许多民营性公有制企业的好形式。如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内职工共同集资入股,同为企业的股东,为企业的发展同心同德,所得收益股东共享,是群众自发创造的公有经济形式;又比如社团公有制企业,企业内的资产属企业共有,但并不以股份的形式分到个人,每个人不论是经理,还是普通劳动者,都按劳动能力和贡献的大小领取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种社团公有制企业,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如江浙一带,比较盛行,是由改革前原农村和城镇中的集体企业演变而来的。其他如合伙制企业、个人与法人共同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各种生产、供销、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民营性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华为已经是民营公有制性质的高科技企业的典型。
公有制经济,应该还包括另一种形式,即由公众预期专项消费基金组合起来,由代理人或
代理公司作为当前投资主体而形成的资产。随着传统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保障职能要回归社会,人们在就业、医疗、退休、住房等方面的保障费用将由个人以保险费或专项基金的形式交由各种社会中介机构代管,如养老金基金会、保险公司、失业救济中心等。这些社会中的代理机构在有效实行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的前提下作为信托投资公司代理保险金或基金拥有者进行适度的风险投资,所得收益既增加了其成员的预期专项基金,又充实了团体成员的共同资产。这种资产形式,也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大致可概括如下:国有资产为龙头,法人及其他社团资产为
龙身,个人合作型资产为龙尾。龙头虽不大,但起着导向的重要作用;龙身数量最多,也最为活
跃;龙尾积极参与,并具有从私有向公有的过渡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公有资产在不同的行业和经济发展领域内有不同的适应度。它们有机组合,共同存在和发展。
第二,将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关系作绝对对立的理解,不承认它们之间有可以转换
的一面。这种认识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私有企业放松管理姑息迁就,对公有企业任意干涉、过多干预。本来,公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是为全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施惠于全社会的。因此,不仅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有责任壮大国有资产实力,私有企业同样有责任壮大国有资产实力。改革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放宽私营,曾经给三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很优惠的税收和经营政策。但那绝不应被理解成私有企业天然可以游离于国有资产源头之外。如果作这种理解,实际上是把本来很宽畅的国有资产源头变成小细流。再加上对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任意行政干预使国有企业不活,更使国有资产源头受阻,小细流变成滴流,甚至倒流,外流。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性公有企业,还是三资、独资和私营企业,不仅应该税负平等,共同为国有资产及公共消费作贡献,而且应有平等而充分的经营权利,在竞争中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
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否认公有资产尤其是否认国有资产形式的多样化,只允许它以企业实
体的形式体现出来。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种性质的资产都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可以是企业实体形式,也可以是实物生产资料形式、货币形式以及证券形式等等。现代企业组织制度为资产形成的多样化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现代财产所有权体系在现代企业内部发生了历史性的多层次分离: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货币资产所有权与企业实体性所有权的分离、证券型资产所有权与货币型资产所有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为企业运行提供最有效的机制,也为资产形式的动态转换提供了便利。作为企业投资者,其所有权可体现在股权上,用手投票,参与企业决策;作为资产所有者,他也可以用投股票,即抛售股票,转让股权,获得另一种资产形式一一货币;同样,他也可以用货币购买另一种资产形式—企业实物型生产资料甚至企业整体产权。由此可见,作为资产类型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而且应该在经济运动的过程中根据资产保值增殖的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转换。只要这种转换从总体上、根本上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就不必去计较其产权交易中对方的经济成份。非国有制的公有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私有企业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发生交易关系,当然,国有企业之间也可发生交易关系。这些交易关系在国有资产形式变更中是不可避免的,是经济生活的正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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