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穿胡服、说胡语、姓胡姓,回回人那个地方得罪你了

在回族人的心目中,朱元璋这位草根皇帝很受人们重视。倍受人们的称颂。甚至在回回人们的心目中,向常遇春、蓝玉这样的朝廷重臣也是回回族人。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朱元璋这个草根皇帝得内心深处,从来没有把回回族人当做自己的兄弟看待,甚至没有把回回族人当做自己的子民,而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范限制回回族人。

朱元璋对于回回族人的歧视限制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禁止穿胡服。

郑晓《吾学编》卷一载:“洪武元年二月壬子, 禁胡服、胡语、胡姓。”这条禁令不见于《明实录》与《明史》, 但并非空穴来风。《明实录》屡经窜改, 许多不利于太祖形象的内容都被删改, 这是治明史者公认的事实;《明史》则因为受到清初遗民学者如万斯同等的影响, 太祖本纪写得非常之简略, 对朱的暴虐多所隐饰, 这使得洪武朝的许多史事晦蒙不明, 甚至造成严重缺失。就以此条禁令而言, 在《明史· 太祖纪》里竟被压缩成了“洪武元年二月壬子, 诏衣冠如唐制” 。只有6个字, 而与之相应的胡服之禁却只字不提。再看谈迁《国榷》卷三的记载:“洪武元年二月壬子, 诏复衣冠如唐制, 禁胡服、胡语、胡姓名。” 《国榷》所载应该是完整的, 它印证了《吾学编》的记载, 而且还在《吾学编》的“胡姓”下多了一个“名”字, 这一字之差牵涉到禁令的执行范围, 不是小问题。《明太祖纪》的压缩, 透露出为大清王朝效命的明史馆臣们的特殊心理, 其中既有为朱元璋曲意回护的隐衷, 也有投鼠忌器的顾虑。

其次,禁止说胡语

胡服、胡语和胡姓名之禁颁布两年多后, 洪武三年(1370年), 朱元璋又有一项新的诏令。《明会典》卷一三《吏部十二》载:“洪武三年, 诏蒙古色目人入仕后或多更姓名, 岁久子孙相传, 昧其本源, 如已更易者, 听其改正。” 此事在《太祖实录》卷五一有更详细一些的记载:“洪武三年四月甲子, 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名。诏曰:… …蒙古色目人等, 皆吾赤子,果有材能, 一体擢用。比闻入仕之后, 或多更姓名, 朕虑岁久, 其子孙相传, 昧其本源, 诚非先王致谨氏族之道。

其实不难看出,这只是一个局部的调整, 背后有着朱元璋幽深的政治考虑。元亡后, 除一部分色目人随元顺帝北遁沙漠外, 大量色目人因久居内地, 只能留下来。而其中一部分已经深度汉化, 有的还通过各种渠道——— 科举、军功、归附等——— 进入明朝官僚系统, 其中尤以通过内附而进入军旅者为多。面对这一现实, 面对数量相当大的色目军政官员, 朱元璋不能不从深远的政治意义上着想, 对洪武元年(1368年)“胡姓名”之禁有所修正。请注意, 这里并不包括胡服胡语之禁, 只开了胡姓名之禁, 本质上这是一个融通权宜之计, 不能说明朱元璋已经改变了对色目人歧视和防范。

最后,在回回族得会因制度上。

据《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七载:“洪武五年, 令蒙古色目人氏, 既居中国, 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 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 违者男女两家抄没, 入官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 不在此限。” 这条禁令也见于《明会典》卷一四一刑部十六《律令· 婚姻》:“蒙古色目人婚姻:凡蒙古色目人, 听与中国人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 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 听从本类自相嫁娶, 不在禁限。这显然是一项与禁止胡服、胡语、胡姓名有着相同用意的政策, 核心是两点:一是不允许蒙古、色目同类自相嫁娶, 以尽快减少其人口, “违者杖八十, 男女入官为奴” , 处罚不谓不朘刻, 严令之下, 蒙古、色目只能与汉人通婚, 这就大大加快了同化速度。附加上“务要两厢情愿”一条, 表面上是尊重双方的自愿, 实际上是专制者的巧伪, 是拙劣的障眼法。其二, 汉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人为婚者, “听从本类自相嫁娶, 不在禁限”。这一条颇费解, 而《明会典》的前后两种说法又不统一。第一种说法是:“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 不在此限。”好像是专对“色目钦察”而言的。第二种是“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 不在禁限” 。又好像是回回、钦察找不到愿意与之通婚的汉人时, 允许本族嫁娶。这里的“色目钦察”的含义不明确, 是指色目人中的钦察人, 还是特指某个族群?暂难遽断, 允当后考。

由此可以看出,朱元璋对于回回族人的防范之心,并没有回报回回族人对他的大度,信任。一句话,朱元璋是个小气之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