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嫖客超过70周岁,只拘留不处罚”。

1、法律角度。

在刑事处罚领域,没有“超过70周岁老人免于拘留”的规定。换句话说,如果触犯刑法,不管70岁还是80岁,该拘留就拘留,无可商量。

在行政处罚领域,对于70周岁以上的,依照《治安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综上,从法律角度看,“嫖客超过70周岁,只拘留不处罚”很合理。

2、社会角度。

我一直认为,对于卖淫嫖娼来讲,不论当事者年龄几何,都不应受到处罚。换句话说,我本人比较支持“卖淫合法化”。

如果说“卖淫合法化”在中国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步步渐渐放宽,那么“只拘留不处罚”属于一个很合理的过渡期。

不仅对70岁老人如此,对任何年纪的人都应如此。

我认为,在“卖淫合法化”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首先可以做到“卖淫嫖娼只罚款,不罚身”。这样,公安机关既能保证这项收入不会突然消失,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

然后,渐渐可以降低处罚金额,直到彻底不处罚。

本人深知,“卖淫合法化”在当今仍是争议很大的一个话题,本人也只是谨慎说出自己的观点,如有异议,请礼貌讨论。

谢绝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