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所不在的性暴力
从日志和日记中可以看到,当时日军的基本操守已经瓦解,寡廉鲜耻,悖逆人伦,在本土不可能发生的事屡屡出现。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三中队高□□在湖州的杀人案,起因为同宿舍某兵胁迫中国妇女当众宣淫[1]。日军的这种寡廉鲜耻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强奸的大量发生。这一对中国女性身心的最严重伤害,由于受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时至今日仍为不少日本人坚予否认。(不仅将当时的记载一概诬之为“传闻”,更有甚者,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2]。)对此,我曾在〈当事人不告否认不了日军性暴行〉[3]中说,“不告”,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4])。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是由于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5]
消极地沿着“不告”解释,确实是因为面临证据上的困难。所以当看到小川日记时,不由想到,日军自己留下的南京强奸的第一手证据虽然已随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的焚毁——也许只是“失踪”——而湮灭不彰,但日志和日记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却是最有参照价值的旁证[6]。对这些案例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有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尽管这些控告基本没有起到惩治案犯的作用(第四节另述),但前所推断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谓强奸只是“传闻”,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从日志和日记看,日军强奸确实给中国女性带来了巨大灾难。日军所过之处,无论通衢大道,还是田头院角,也无论青天白日,还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难免成为牺牲品。
(一)日军强奸不分场合。如前述被高□□所杀“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案: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恶心,抓住强奸[7]。
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却公然强奸,可见日军之肆无忌惮到了何种程度。从以下各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日军的强奸是无所不在的。
(二)日军强奸不问时间。如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案发是在“12月12日凌晨”;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12月27日一日中两次作案,一在“午后零时”,一在“5时”;第一百一师团担架卫生队一等兵小□□□□作案于“12月21日约午后1时”;第十军野战炮兵厂一等兵小□□□一次强奸二人,时当“13年1月18日午后约3时30分”。[8]
晚间更是强奸的大好时光。如第六师团步兵第二十三联队第二机关枪队一等兵池□□□的强奸:
被告人在松江宿营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见同地北门附近民宅支那人进出可疑,进行搜查,进入某家室内之际,偶尔在寝室看到支那妇人(三十岁),起了恶心,因此强奸。[9]
池某当时并不当值,所谓“深夜”“搜查”,所谓“偶尔”“看到”,都让人“可疑”。即便池某强奸确是“偶然”,当时夜晚出来寻猎的情况仍可说比比皆是。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川□□□强奸案即是一例:
(12月27)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10]
此案中古某是屡犯,不仅事发当日白天在金山县曹家浜抢夺小船,开枪击伤中国人,前两日在“征发”蔬菜时已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子。
(三)日军强奸不论老幼。如前述外□□强奸的对象只是十五岁的少女。贝茨(Miner Searle Bates)文献中有“小至十一岁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岁的妇女遭到强奸”[11]。当时西人记录中颇多此类记载,如麦克勒姆(James McCallum)在信中说“十一和十二岁的少女两人、五十岁的妇女也未能逃脱(性暴力)”[12]。十一、二岁遭奸淫已经让人骇然,但日志让我们看到这还不是年龄的下限。第一百十四师团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高□□□□案中的被害人年龄更小: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约午后2时30分,在湖州城内苔梁桥附近,看到走过同地的支那女孩(八岁),以甜言蜜语将其带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为“强奸”——引者)。被宪兵逮捕。[13]
对一个可以用“甜言蜜语”诱骗、完全没有判断力的幼稚都不放过,可见在日军眼里是没有“适龄”的问题的。中支那方面军法务部日志记载有某部少佐11月29日在松江宿营时强行进入收容所强奸“五、六十岁支那妇人”[14](此案没有详细诉状,据第十军日志此人应为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辎重队涉□□,但第十军日志未记此次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一野战医院伍长芳□□□也是一个例证: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营中,于昭和13年1月28日,饮酒酩酊,外出至上杭市之际,进入市内劳动路某支那人民宅。以所携带手枪对准胁迫同家支那妇人某(五十六岁),对其奸淫。[15]
八岁和五十六岁,足当祖孙,都逃不过日军性暴力,还有什么女性可以侥幸呢?
(四)日军强奸成群结伙。除了四处游荡的孤魂野鬼,结伴而行也是日军强奸的一个特点。如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辎重特务兵重□□□、上等兵石□□□案:
被告人两名和所属部队在湖州宿营中,第一,石□昭和12年12月21日午后,伴随某特务兵在宿舍附近搜索支那妇女,从正由支那民宅出来的同案被告人重□得知,同家的支那妇女在家。遂进入同家。拔剑胁迫在场的支那男人,将其赶出。对见此而畏惧的支那妇女(四十岁)强奸。第二,重□从强奸支那妇女出来的同案被告人石□察知奸淫之容易,遂进入同家。乘同女畏惧,对其强奸。[16]
日军在搜寻女性上沆瀣一气,毫无隐讳,在强奸上也常常不分彼此,没有丝毫羞耻可言。独立工兵第二联队小行李[17]一等兵酒□□□□、二等兵本□□□38年2月7日在“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某支那人宅”以暴力轮奸[18]即是一例。
这种轮奸的情况在当时相当普遍。如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12月24日偕同队一等兵岛□□□、二等兵藤□□□从南市车站前路蔡某家中强行带出蔡妻,在附近空房轮奸[19]。第十八师团通讯队特务兵吉□□□、井□□□、汤□□□的轮奸也是如此。38年2月3日在“所属部队马厩当班之际,目击宿舍附近杭州市横紫巷三号支那妇人赵△△(三十岁)进入自家”,遂尾随进入赵宅轮奸[20]。
上案可见,强奸之于日军,也不是公余的“余兴”,即使在执勤中也会谋划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绵□□□、塚□□“卫兵无故离开勤务场所”案也是一例。38年1月25日“在所属医院正门执行警务”时,“相谋调戏妇女”“擅自离开岗位”“赴同所附近”。[21]此案控诉的是擅离职守,是否“强奸”不得而知,但绵某等不惜甘冒处罚去渔猎,即使在“同所附近”未能得手,也不会善罢甘休。
(五)日军强奸特别残暴。日军强奸伴之以暴力威胁,从上例中已足可见,在此我们复加强调,是因为日军强奸的暴力特点特别显著。就强奸中对不从者杀伤、杀死全无顾忌而言,在近代以后确实极其罕见。在此谨举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第三大队本部小行李特务兵岛□□□、同大队第十二中队上等兵田□□□、同伍长内□□□、同大队第九中队鹤□□□案为例。因此案相当典型,是以详加引述:
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约10时,被告人内□□□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岛□□□、同田□□□、同鹤□□□及前记亡故之藤□□□(十二中队一等兵,在金山至枫泾途中与诸被告相遇,据小川日记,此人后自杀——引者)为了搬运各自的行装,赴附近的村落找寻支那人苦力。途中鹤□□□回到内□□□处,其他被告人岛□□□、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谋搜寻、劫持支那妇人以奸淫之。
一、被告人岛□□□同日午前约11时,在同县丁家路潘△△(十八岁)住宅附近,发现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脱的同女,追赶,并以所携带步枪瞄准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同日午后约4时进入同村落李△△(十八岁)住宅,对抵抗的同女同样强行地带来。
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妇人中,看到张△△(二十岁),追赶,以所携带刺刀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
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后约4时,发现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岁)、做◎◎(二十二岁),靠近后以所携手枪对准胁迫,乘同女等恐惧,强行带来;其次,约在同时进入同所附近陆△△(十六岁)家,对同女说“来,来”,未从,走过去踢了同女数脚,使同女恐惧,强行带来。
上述支那妇人六名,乘坐系于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日里,近四公里——引者)多外的前记宿营的空房,达到了掠取的目的。
第二,被告人内□□□、同鹤□□□同日午后约8时回到前记宿舍,见支那妇人数名在室内,知道上述被告人岛□□□等为了满足情欲而掠来,亡故之藤□□□说“一人干一个”,被告人内□□□以奸淫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鹤□□□以奸淫为目的得到做◎◎。
第三,被告人岛□□□、同田□□□、同内□□□、同鹤□□□及亡故之藤□□□共谋,同日午后约9时30分在前记空房的各自房间,乘上述支那妇人陷入恐惧被告人的威势,不能抵抗,被告人岛□□□对李△△、被告人田□□□对张△△、被告人内□□□对潘△△、被告人鹤□□□对做◎◎、已亡之藤□□□对做△△各自奸淫。
第四,被告人岛□□□
一、同日午前约11时,在前记潘△△住宅附近,看到潭友林(53岁)。向同女招手,要她过来,同女未答应,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从正面对同女射击,击中同女左胸心脏部。因贯通枪伤,立即死亡。
二、同日午后约2时,在前记村落何陈氏(二十六岁)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后叫“来,来”。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内,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向同女背后射击,使同女右大腿负非贯通枪伤,未达到杀害目的。
三、同日午后约5时,监视前记小船内掠取的支那妇人时,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现的为逮捕被告人等的宪兵带路的姓名不详的支那人某,断定是为了夺回上述被劫持妇人而来,即生杀意。对同人以所携步枪发射两枪,都未命中,未达到杀害目的。
……
24日接到江苏省金山县沙泾浜方面日本军人掠取杀害支那妇人事件的报告。搜查的结果,同日午后约11时40分,于同县丁家路所在陆龙庆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记与各支那妇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22]
(据小川日记11月26日条,此案中被杀中国人实为三人、伤三人。)谭、何二位并未反抗,岛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枪杀,不独不把中国人当人,在他的意识里日军军法也完全是形同虚设的。
日志和日记所记日军犯罪,最频繁的是强奸。这些强奸不仅“全天候”,不受任何拘束,而且伴之以暴虐和血腥,与深刻在我民族心中的记忆完全一致。
[1] 因在“故分队长灵前,且无视军纪”,高□□“极力劝告”,遂相互拔剑刺杀,致某被杀。〈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47页。
[2] 详见日本会議国際広報委員会編《再審“南京大虐殺”——世界に訴える日本の冤罪》第二章之“强姦事件の真相”小节,第85-87页;藤岡信勝、東中野修道著《ザ·レイプ·ォブ·南京の研究——中国における“情報戦”の手口と戦略》第三章之“真実は安全地帯の住民が知っいた”小节,東京,祥傳社1999年9月10日第1版,第168-170页;東中野修道著《“南京虐殺”の徹底検証》第十二章“南京安全地帶の記録”,東京,展転社2000年7月8日第4次印刷版,第257-282页。上论是针对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记录中的三百六十一件强奸和强奸未遂案而发。但南京失陷后,放下武器的我军官兵面对劫难,忍辱负重,以低调自保减少无谓牺牲,反抗固然绝无,日军的搜捕残兵,取消安全区,强加的“自治委员会”、“维新政府”,所谓“潜伏”的军人(包括市民)都默然接受。所谓“假扮日本兵”,所谓“搅乱工作”,既与理难通,也根本找不到事实的根据。
[3] 详见拙文〈南京大屠杀札记〉之十四节,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第117-119页。
[4]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编委会、南京图书馆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第8页。郭岐,日军进攻南京时任守军营长,身陷笼城三月,此篇作于逃离之后,发表于当年的《西京平报》。
[5] 战后国府调查,绝大多数被家人、邻里等目击证人所指认者都已死亡或失踪,极少数自陈之被害者,则往往家人均已被害或男口均已被害,处境极其艰难。如住南京大百花巷之徐洪氏被奸后跳井未死,除七旬老母和同样跳井之女儿,全家被杀,“忍辱含耻偷生迄今,生活窘迫异常”,才敢于出来要求洗雪“国耻家仇”(中国第二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12月第3次印刷版,第354页)。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现的被害人控诉之意义,从道德的角度说无庸置疑,从法和学术的角度说则不能不打折扣。
[6] 第十军之第六、第十八师团及国崎支队虽都是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但军法务部仅参加了南京入城式而未驻南京,南京的警备和管理先后由上海派遣军第十六师团和天谷支队等负责;第十军宪兵的活动也在南京以外,日志和日记因而没有和几乎没有南京的内容。所以,虽然日志和日记能够推定日军在南京的暴行,但从狭隘的意义上终还不能说是直接证据。
[7]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47页。
[8]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61、72、63、89页。
[9]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50页。
[10]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77页。
[11]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第694页。
[12] 转引自〈一九三七—一九三八年冬季の日本軍の南京虐殺に関する報告〉,南京事件調查研究会編訳《南京事件資料集》1アメリカ関係資料編,東京,青木書店1992年10月15日第1版,第258页。
[13]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75页。
[14] 〈中支那方面軍軍法会議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205页。
[15]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97页。
[16]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63页。
[17] 日军中小行李(大行李同)指运送大队以上部队的货物的部队。小行李负责运送弹药等直接与战斗有关的货物(大行李负责运送粮草和其他与战斗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
[18]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106页。
[19] 〈中支那方面軍軍法会議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164页。
[20]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98-99页。
[21] 〈第十軍法務部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95页。
[22] 〈中支那方面軍軍法会議陣中日誌〉,《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第175-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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