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键词】
专利诉讼;军工保密资质;毛利率; 单一客户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惯性技术开发及应用,主要开展惯性组合导航、惯性测量、惯性稳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为航空、航天、航海、电子、石油、测绘、交通及通讯等领域用户提供全自主、高动态的位置、速度、姿态等信息的感知及稳定控制服务。
公司报告期净利润及经营现金流情况如下:
【发审会问询问题】
一、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涉及宣告无效专利和诉讼专利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发行人拥有的相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有效期限、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除两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和一起专利诉讼案件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注销、终止、被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相关专利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发行人拟采取的相应措施,对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专利纠纷或者诉讼的问题,小兵在以前的文章中早就有过详细的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基本观点就是:要充分关注跟商标专利相关的风险以及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本案例中,有一个关于专利的问题,一个是专利被第三方第三方宣告无效,一个是生产的产品被起诉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对于前者,发行人解释尽管可能宣告无效,不过这些专利发行人都已经用新的专利替代了,用不上了。对于后者,发行人披露相关诉讼已经一审审结,发行人胜诉,当然存在原告提起二审的可能。】
1、专利诉讼风险
2015 年3 月18 日,王恩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称星网宇达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及销售型号为XW-ETS2231 的车载移动设备及相关系统侵犯了其名称为“基于GPS 的驾驶考试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382103.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星网宇达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涉诉侵权产品,赔偿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 万元,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 万元。
2015 年3 月26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 号)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限期举证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 号),根据上述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王恩惠诉发行人专利侵权一案,并要求发行人于2015 年4 月26 日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如下:王恩惠于2011 年11 月2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申请;2014 年7 月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涉案专利向王恩惠颁发专利号为ZL201110382103.5 的发明专利证书并进行授权公告。
2015 年4 月14 日,发行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2015 年9 月16 日,专利复审委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6 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2015 年9 月24 日,基于上述审查决定,发行人针对王恩惠专利号为ZL201120478614.2 的“基于GPS 的驾驶考试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请求,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2016012601369900),将对发行人的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15 年11 月20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 号],驳回原告王恩惠的起诉。
2015 年12 月15 日,王恩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6998号)。星网宇达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5 年12 月24 日,该诉讼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上述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 号)宣告完全无效,王恩惠诉发行人专利侵权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驳回王恩惠起诉的裁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如不服决定的,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 年12 月15 日,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已于2015 年12 月24 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 号)客观上存在被法院撤销的可能性,如该决定被撤销,则法院将继续审查发行人目前的生产、销售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如发行人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将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专利被第三方请求宣告无效
(1)经核查,第三人对发行人两项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复审程序已经完成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5年6 月19 日,谢秀琴针对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1020693012.4 的“一种长基线双导航卫星接收天线定位定向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 年7 月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5070600875300),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2015 年12 月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7894 号), 决定维持ZL201020693012.4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②2015年6 月26 日,王恩惠针对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1220740418.2 的“一种折叠式阵列导航卫星信号接收天线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 年7 月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5070300844900),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2016 年1 月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7984 号),宣告ZL201220740418.2 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5 年12 月21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经核查,王恩惠作为原告起诉发行人侵犯其拥有的名称为“基于GPS 的驾驶考试系统”的发明专利权,相关诉讼已审理终结,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谢秀琴与王恩惠均为北京圣加鸿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ZL201220740418.2 号实用新型专利所设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含且远远大于公司经营的实际产品,其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是公司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丰富权利要求书的层次所设置的,因其本身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而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仍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产品相适应。发行人所拥有的“一种折叠式阵列导航卫星信号接收天线装置”(专利号:ZL201220740418.2)和“一种长基线双导航卫星接收天线定位定向装置”(专利号ZL201020693012.4)两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且均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在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生产中应用有限。其中“一种折叠式阵列导航卫星信号接收天线装置”的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并未实际应用。
其次,公司技术随着研发、生产的进程而更新迭代,上述专利已经被公司其他技术所取代。“一种长基线双导航卫星接收天线定位定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在2010 年公司卫星定位定向产品研发过程中所申请,该技术主要特征是在将卫星接收板卡与天线设计成一体。此后由于在应用中的高温散热、震动等问题,现该技术方案已更迭为将卫星接收板卡与天线分置的解决方案,且该解决方案被公司专利号为“201020693438.X”的“长基线双导航卫星接收天线定位定向装置”所保护。因此该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已逐渐被公司其他专利所替代,目前不再用于核心产品的生产。
综上,自然人谢秀琴、王恩惠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涉及的公司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其中天线装置专利未曾用于生产,定向装置专利现已被公司其他专利产品所替代;因此,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即使宣告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申请豁免和脱密的具体涉密信息及其处理办法,进一步说明豁免和脱密的信息披露内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构成哪些不利影响,相关的豁免和脱密处理办法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涉密信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有效性情况;发行人发生泄露涉密信息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是否充分披露,相关豁免和脱密处理对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利影响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这个问题应该是针对军工保密企业的一个常规问题,基本思路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①发行人军工保密工作做得是否到位,②发行人脱密信息处理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发行人业务和投资价值的判断。
关于军工保密资质,这里简单给大家一个科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2002年7月18日发布国家保发(2002)4号)。》,“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需经过保密资格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发行人是三级军工保密资质:
公司部分业务涉及军品业务,其中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涉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与国内军方、军工企业等单位签订的部分销售、研发合同中的合同对方真实名称、产品具体名称和型号、销售单价和数量、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公司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 号)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信息采取了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上述部分信息脱密披露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正确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
三、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在相关板块业务规模、销售收入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条件下,毛利率仍能维持基本一致或略高水平的原因;报告期内订单的取得途径、争取大客户的方式,产品成本加成定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毛利率问题,只要是发行人与同行业科比公司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都应该进行详细充分的解释,这个问题已经属于大家都非常熟悉的问题,这里就不再解释了。此外,由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也存在业绩下滑的情形,因此也关注到发行人后续订单的取得方式和结果,是否业绩还会大幅下降。】
四、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单一客户销售额变动较大的原因,产品结构、行业地位和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主要产品分为导航、测量、稳控三类,该三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2014 年,公司稳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同比快速增长,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亦大幅上升,这是公司顺应惯性技术下游应用领域的新发展和新需求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所致。受公安部令第123 号的影响,公司智能驾考系统销售收入于2013年大幅增长,从而带动测量类产品收入大幅增长。2014 年和2015 年,随着政策形成的市场效应逐步减弱,智能驾考系统市场需求渐趋平稳;同时市场竞争加剧,致使公司测量类产品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出现较大波动。由于惯性技术近年来的蓬勃发展,其在现有应用领域不断深化以及新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展,使得新的应用需求不断涌现,未来公司产品结构还将随应用和需求的发展而变化。如未来公司新产品未能及时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或产品结构偏离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将会给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五、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我国现行军品价格制度新一轮改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目前国家推行的军品国产化政策,的确是为很多民营的军工企业带来了很好的业务机会,同时由于在销售模式、定价方式等很多方面跟民用领域存在本质性差别,军工企业在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以及回款周期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自身特点,如果简单粗暴一点来说,就是:毛利高、回款慢。关于军工产品毛利高的现实有着其很多因素的印象,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随着军品采购制度的改革,这样的高毛利率也不可能长期持续,这也就是关注这个问题的核心所在。】
军品定价方式可以分为价格审核和竞争性采购定价两类。价格审核方式主要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装备定价,其基本依据是1995 年和1996 年分别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竞争性采购定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定价、竞争谈判定价、询价定价等,其基本依据是2003 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和2014 年颁布的《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的军工类产品中有小部分合同采用价格审核方式定价,价格审核的流程如下:
1、公司编制并向国内军方提交定价成本构成表等报价资料。定价成本具体包括了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和军品专项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军方组织财务专家对公司上报的定价成本构成表进行审价校核,如果认为合理,则可以通过价格审核;
3、在已审定成本的基础上,再给予公司5%的利润。
对于竞争性采购定价的军工类产品,发行人定价的总体原则为成本加成定价,成本参考采购成本、产品研制成本、生产成本、特殊技术指标要求等因素确定,在保证一定毛利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区间;在具体销售合同中,公司会再考虑合同销售数量、客户性质、竞争激烈程度、质保期、售后服务、信用期等因素,由销售部门与客户协商确定该销售合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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