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从严惩戒也是一种挽救

信阳初中的一名少年怎么也没想到,他低头躲避飞来的板凳,竟会招来“挨揍之祸”……

前几天在网上疯传的一段校园暴力视频中,一名少年在宿舍被其他9名男孩围殴。9名男生不仅拳打脚踢,还多次掌掴并用皮带不断抽打该少年。最后,两名男生用暖水壶砸向被打者,暖水瓶碎了一地。
期间,录像者说,“让他过来,挡着镜头了。”
被打少年被扯向镜头方向,接着9名男生又是一顿拳脚相加。

无论事情起因如何,这种暴虐的行为发生在校园中,都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近年来,校园暴力愈演愈烈,轻则辱骂殴打,重则伤及性命。比如山东的14岁警校生扈强,因为和同学积怨,便用刀将其杀害。而在杀人前一个月,他正处在另外一起持刀伤人案的观察期内。

因为是未成年人,法院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7年;但由于屡教不改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检察院进行了抗诉,扈强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的新闻报道中,小编印象最深的是检察官王飞说道:“从宽是为了教育挽救他,从严惩处也是为了教育和挽救他。”

对于这类恶性事件,广大网友的态度都是出离愤怒。但是在愤怒之余,我们需要冷静思考的是:难道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跟现实有些脱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的态度大致分为两类:

?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从轻处罚是对施暴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应该严惩。

? 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成熟,要给他们改正的机会,而不应该一杆子打死所有犯错少年。

小编认为,一味地从重处罚是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更是有待商榷。青少年正处在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在成长中所走的弯路可以通过教育和适当的刑罚进行纠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因噎废食。

必须承认的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成年与否。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一贯秉承的原则是“宽容,而不纵容”。但如果屡教不改,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未成年”也不会成为他们躲避刑罚的护身符。

在实践中我们确实这么做了,但未成年犯罪率并没有下降。甚至,有调查显示,从少管所出来的少年们再次犯罪的几率是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所以人们是不是应该更加关注“究竟是什么促使了他们的二次犯罪”,而不是简单地呼吁加重对少年犯的处罚。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无形之中,我们都是这些孩子犯罪的推动者。他们所在的社会环境、所受的教育、所处的家庭环境,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而我国现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原则是教育为主。但在实践中,对他们的“教育”流于表面,例如社区矫正,往往起不到令失足少年迷途知返的效果。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也许挽救一名迷途少年并不容易,但总不能看着青葱少年堕入深渊。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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