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Pinker

10月10日,住建部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要求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10月12日,住建部通报了浙江杭州、广东深圳楼市散布谣言的案例,要求各地借鉴杭州、深圳的做法,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规范力度,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建部这一系列雷厉风行的措施,Pinker暂时成为“房地产整风运动”。
一二线城市全部限购之时,宜昌楼市依然风平浪静,各区域房价还有渐涨之势。据业内人士介绍,截至10月20日,宜昌首套房首付最低依然维持2成不变,贷款未结清的家庭首付最低为3成,并鼓励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用于租赁,这一切源自于6月《宜昌市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然而“房地产整风运动”之后,刚度过资金危机的房地产企业也不免谨小慎微,部分房地产广告陆续下架。

  • 房地产广告应遵循什么原则?

风口浪尖,很多人言必谈“新广告法”,而所谓“新广告法”去年(2015年)9月1日已正式施行,同时,《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也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限制如下: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除此之外,房地产还得遵循广告法中关于极限词汇的限制等。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按《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最高可罚款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参考《广告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至六十六条)。

  • “剃刀一下,寸草不生”

小时候看电视,总记住一些奇怪的台词,比如这句“剃刀一下,寸草不生”,原指一旦落发出家,就不应再对尘世有牵挂。然而重罚之下的房地产广告界,又何尝不是“寸草不生”呢!杭州、深圳、合肥、苏州……一个接一个倒下。
涂上颜色,不过“此地无银三百两”,烧毁、删除、清空……满地狼藉好像什么也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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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广告围挡直接涂掉违规广告语

苏州一处户外广告已全部清除

这些都还在一二线城市蔓延,然而小城宜昌,部分谨慎的开发商已经闻风而动,撤广告、查软文、删关键字,已经迈出关键的第一步。等到举报风起,就是草木皆兵。

  • “整风运动”后的思考

《广告法》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法规”)早在13个月前正式实施,其效力却在这个10月才爆发,可见多少制度尚待完善;法规效力爆发,市场应对如此慌乱,可见多少从业者素质仍待提升。
法规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实施?主要原因有几个:其一,部分权力机关领导有利益牵扯,对市场乱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二,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没有“杀鸡儆猴”的利落行动不足以产生影响力;其三,行业缺乏自律,“不见棺材不掉泪”,一天没受罚就一天不知悔改;其四,从业者素质不够,创意求“怪”猎“奇”,不从实际出发,当“上有政策”之时生“下有对策”之策,最终只是嘲弄了自己。

广告法之后很多房地产广告画风一致,连知名地产也不例外

曾经网上流行过这样一个段子:卖注水肉的人赚了钱,去商店给孩子买了一罐毒奶粉;卖毒奶粉的下班了,请全家去酒店吃了一顿地沟油炒的菜;卖地沟油的酒店老板忙了大半夜,趁着天不亮去市场买了注水牛肉……具体记不太清了,大意如此。
在自己的熟悉领域之外,谁都只能受他人摆布。如果每个人都不自觉,那么最终受害的都是自己,不在这里,就在那里。《广告法》的本意是让从商者更加诚信,老百姓能更容易的获得必需品。所以Pinker以一己之力,代表爱宜昌网发声,呼吁宜昌房地产商、策划代理公司、第三方媒体机构的同仁,打造更好的产品,写更实在的文案,策划更惠民的活动,共同构建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让买方、卖方获得双赢。

市场应该多一点像台湾《草山生活》这种好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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