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父女乱伦变情人

铃铃铃......家理的咨询电话和平时一样响起,今天来电求助的是一位妻子也是一位母亲,作为一家专业家事律师事务所,家理的律师遇见过太多不负责的父亲,心情也从开始的气愤逐步变得理性,可是今天的电话再次让家理律师愤怒了。

小蒙出生在南方一个普通家庭,是一个内向安静的女孩。小蒙的母亲胡女士是某投资咨询公司高管,事业忙碌让她无暇照顾家庭,再加上工作中养成的强势性格,平时对小蒙管教比较严厉,小蒙自小不喜欢母亲,家里的大小事以及小蒙的生活基本由父亲料理,小蒙对父亲比较依赖,父女关系很亲密。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蒙逐渐长成一位亭亭玉立的少女,15岁的她正值青春期懵懂之时,由于胡女士经常出差在外,家里只有父女两人。夫妻长期分居的空虚让父亲注意力转向了可爱的女儿,邪恶的念头不断涌上心头,对小蒙的情感逐渐扭曲变成了男女之情,喜欢跟女儿身体上的接触.....最终发生了性关系。这种畸形的关系,一直保持了8年,从15岁至22岁,小蒙对父亲的恶行也从最开始的拒绝变成“习惯”,甚至是喜爱。

在小蒙22岁这年,胡女士同丈夫的关系达到冰点,二人经常吵架,胡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开始跟踪丈夫并且在自己家中安装了摄像头。直到有一天,胡女士惊讶的发现原来自己想象的“第三者”竟然是女儿!胡女士犹如五雷轰顶,大脑中完全没有了思绪,快3个月还没缓过劲儿。

冷静下来之后的胡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可是有2个问题让胡女士不知如何才好?一是财产问题,因为多年来,丈夫的收入不高,家庭大部分的收入都来自于胡女士,而丈夫有这样的行为,也让胡女士伤透了心,希望多分配财产;二是女儿和丈夫的不伦之恋,应该如何解决?如何让丈夫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律解析:财产和女儿隐私之间的抉择

本案涉及到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律问题,因为家理律师事务所是婚姻家庭业务专业律师事务所,所以着重对民事部分给于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知,婚姻法上的过错主要是指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这几种情形。而上述几种情形中,与本案最相关的是“与他人同居”这条,当然其他(三)(四)也可以作为过错进行举证。那么胡女士的丈夫婚内“出轨女儿”,是否属于婚姻法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呢?

法律对“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是否有具体规定呢?“他人”是否必须无血缘关系?有配偶者如果与“女儿同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呢?目前来说,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他人”进行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把同“女儿同居”或者“有血缘关系异性同居”排除在外。所以,同“女儿同居”也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另外,本案中胡女士的遭遇虽然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但是无论是长期的无性婚姻,还是丈夫女儿的畸形关系,都对胡女士造成了极大的心里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的一种。

家理建议:保护好女儿隐私,争取多分配财产

1、是否可以多分配财产?双方协议离婚,合理分配财产。如果能达成一致,既能保护好女儿的隐私,也能照顾到胡女士的利益。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通过诉讼离婚,胡女士可要求不公开审理;当然,如果要求过错损害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多分,可以提交父女性行为相关证据,如果觉得隐私保护比财产诉求更重要,可放弃后者,但也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均分。

2、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强奸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女儿明确表达是自愿,并且这种关系保持了多年,要追究父亲的刑事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

3、父女不伦之恋如何断掉?让父亲和女儿分别求助于心理咨询机构做一些心理治疗或心理疏导,纠正他们扭曲的性心理。对于女儿的性教育、道德伦理教育作为母亲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求助心理专家对小蒙进行心理疏导,纠正不正确的性观念,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

后话:

本文是真实事件改编,看似很荒唐的事情,其实并不遥远,可能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甚至是身上。我们发布本文的目前是希望我们所有的父母,尤其是离异的父母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和法治教育,我们不希望下一个受害者是你。

父母是儿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儿女健康成长的摇篮。父女之爱是可贵的,但不应该掺杂有性的内容,这是人类社会进化文明发展长期形成的道德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