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19日,上海市高院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该案追溯到2010年1月。当时,“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即原告玄霆公司,与文学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签署协议,约定王钟在协议期间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告玄霆公司。被告纵横网络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该作品,并擅自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使用传播该小说。原告玄霆公司认为被告纵横网络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将纵横网络起诉至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钟将小说《永生》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起点中文网,之后纵横中文网传播并授权给案外人使用。请问纵横中文网侵犯了起点中文网的哪些权利,应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在自己的纵横中文网上免费提供《永生》全本阅读及下载,并授权案外人使用的行为,侵害的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48条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断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从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四个方面分析。本案中,从行为上看,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被告通过自己的网路平台免费提供《永生》全本阅读及下载,并授权案外人使用;从后果上看,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营业收入减少;从过错上看,被告是故意而为之。因此,被告构成侵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著作权纠纷中,要指控他人侵权,一般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通常要收集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赔偿证据。权属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侵权证据是证明作品如何被侵权的证据,通常的认定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里的接触”并不限于实际阅读或欣赏,凡有合理可能性知悉即构成接触。赔偿证据主要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合理支出,比如调查取证费、律师费)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0年11月,被告纵横中文网将《永生》作品授权给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使用,如果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并不知情,获得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吗?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时间段来分析。

第一个时间段: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移动公司基于被告的授权,通过互联网传播使用《永生》作品。由于被告是无权授权人,即使移动公司不知情,由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传播使用《永生》作品获取的收入就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第二个时间段为2012年11月之后,原告以收取信息费的方式,同意并允许移动公司继续传播使用《永生》作品。移动公司取得的财产收益开始具有了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请问法院是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

法院确定赔偿标准的方法: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这3种方法是逐次递进的关系,即一般情况下首先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根据违法所得确定赔偿。只有在违法所得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法定赔偿,这个时候,法院会根据案情、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50万元以下估算赔偿数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该案判决出来后,就300万赔偿引起了社会热议。您刚才也提到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是50万,那么判赔300万是不是太高了?

我认为本案判决300万赔偿额并无不妥。第一,原告《永生》作品总字数超过500万字,在纵横中文网的搜索排行榜上位列第一,点击数超过两亿,说明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第二,被告自2010年7月,明知该作品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仍然持续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并且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进行授权营利。说明被告侵权方式多样、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第三,由于在本案中,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远远超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50万。因此法院确定赔偿额300万并无不当。

近年来,由于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变化,上限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已经不能适用司法实践的要求。百万元、千万元的索赔数额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屡见不鲜。作品的价值越来越高,侵权手法不断翻新,影响越来越大,50万元的刚性要求变成了权利人的“绊脚石”和侵权人的“避风港”。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对于一些价值较高、侵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司法机关需要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以充分发挥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社会功能。而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表明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罗娟律师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劳资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关于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及风险防范等方面法律意见和建议,多次代表企业出庭诉讼维护企业的权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上月文章推荐

◆ 人物 · 郭培:专心做好自我

◆ 人物 · 唐家三少:首富是怎样炼成的

◆ 论如何组建一队专属的美漫“英雄军团”

◆ 他说:“只要找对方法,每个人都是艺术家。”

◆ 在他的神秘小屋中,“驻扎”着20000余名特种部队兵人玩具,这是他花十年时间营造的兵人世界

◆ 他始终在坚守着,因为他对兔儿爷有着特殊的情感。人们说:出自他手中的兔儿爷,最能代表老北京传统文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