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新立屯村发生一起6岁女童疑似被家暴致死的案件。案件发生后,阳阳的亲生母亲和姥姥找到了科区妇联维权。

2014年,阳阳的父亲褚某再婚。自此之后,便经常传出阳阳被挨打的消息。而阳阳的父亲也阻拦其母女见面。据妇联的工作人员了解,阳阳不仅时常遭受家暴,年仅7岁的她日常生活都得自己照料。据阳阳的叔叔说,阳阳在家经常因为琐事遭到家暴,为此他还报了警。

在当天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中,记录了当时的场景。视频里,阳阳嘴边的伤口已经结痂,脸上还带着淤青,身上有被打过的痕迹。然而报警并没有让阳阳的父亲得到教训,而且得知是自己弟弟报的警后,兄弟二人也自此生疏,渐渐没了往来。

2016年,3月14日当天,阳阳再次遭到父亲的殴打。而这一次,阳阳弱小的生命再也没有醒来。阳阳死亡后,他的父亲褚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而阳阳的继母因为怀孕被取保候审

开庭审理:

2017年2月15日上午九点(今天9:00),此案开庭审理,开庭时间长达五小时,现场“多种声音”出现,爆料姐很是心塞!庭审阶段被告人屡次对证言证物提出疑问,受害人家属一度情绪失控......但爆料姐知道,无论如何辩解,法律依然会制裁这对“没有心的父母”!

直击现场: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你在侦查机关之前的供述你踢打被害人褚阳阳是哪天?

被告人(以下简称被):2016年3月14日。

公:14日之前13日有过殴打褚阳阳吗?

被:有,我就掐了她一下,掐腿上了,还拿小棍子抽她了。

公:你能描述一下小棍是什么样子的吗?

被:有大拇指粗细,三四十厘米长,是柳木的。

公:你打在褚阳阳什么位置?

被:打在大腿上,打了两下。

公:当天为什么要打她?

被:因为她玩水,在水缸附近,我不让她玩她不听。

公:3月14日当天的事情你详细说一下?

被:早上六点半左右我起来之后,我姑娘也起来下地了,我每天都告诉她起来之后先上厕所之后再玩,然后我没有管她就去做饭去了,当时袁桂玲还没有起床,我不知道褚阳阳干什么去了,我就做饭了。7点钟左右的时候,做饭是在小屋,我家里有三个屋,当时褚阳阳在外地玩,我出来之后看到她把裤子尿了,当时我非常生气踢了褚阳阳一脚,踢在褚阳阳胸腹部了,我是用左脚踢的。

公:你踢完褚阳阳之后当天发生什么事情了?

被:吃饭之后没有什么事情我就出去了,下午我三点多快四点回来了,我姑娘和我说肚子疼,我当时没有多想,以为和平时一样,以为疼吃点药就没有事情了,我就给她吃去痛片了,半个多小时之后她说肚子不疼了,然后就自己玩去了,我就忙自己事情了。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褚阳阳告诉我说想呕吐,我说你是不是吃什么东西了,每次她吃不舒服之后就这样,我想她吃东西吃多了之后吐出来就好了,她把东西都吐出来之后半个多小时后吐黄水了,她吐黄水的时候我想是不是有什么病了,我就出去找车想带孩子去街里看病,我走了之后二十多分之后没有找到车就回来了,回来之后我看到我姑娘不怎么吐了,在炕上趴着,当时眼睛半睁着,已经不能和人正常交流了。我当时想我大哥家里也有车我想去他家里来着,我想去的时候我媳妇让我直接抱着她去,我没等走的时候就发现褚阳阳手脚开始抽搐,我就把她手掰开搓了搓,用毛巾放到她口里,五分钟之后她就不动了,呼吸也没有了。

对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人不予认同,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褚广臣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都会造成人死亡,二者的区别在于被告人行为发生的动机,行为发生的手段等综合予以判断,本案中褚广臣的教育手段也是区别于一般家庭的教育,仅因孩子把裤子尿了就将五岁的孩子一脚踢出一米多远,明显存在泄愤的目的。并且踢打孩子的部位是重要脏器,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强的,这么强大的力度打击在未满五岁孩子身上,不是孩子能够承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褚广臣不构成虐待罪,公诉人认为有大量的证据相互能够得到印证,对于孩子教育能够采取暴力手段,这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虐待罪定罪。辩护人提到认为本案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时候是一般殴打,处于目的是为了教育。对于孩子的交易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可以打孩子的权利。辩护人说孩子被打之后没有哭闹导致没有及时进行治疗,公诉人恰恰认为是因为长期的虐待,导致孩子被打后不敢哭闹。

庭审临近结束,被告人褚广臣说:“我的行为为家庭、为社会带来了警醒,我很后悔。”

被告人袁桂玲:“我对我的行为感到后悔,我知道错了,我应该对孩子好一点就不会造成今天的后果。”

一个6岁女童,

她还没看到过人世间的繁华;

也还没感受过这个世界的人情冷暖;

却离开了这个本来很美好却未感知的世界;

祝福阳阳,愿天堂没有伤害...

直击现场来源:科尔沁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