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事美

提到清朝的条约,那注定是丧权辱国的,必定是不平等的。不是赔款就是割地,完全没有了骨气。其实,不一定都是如此。

(中英双方签订《南京条约》)

以《南京条约》为例。清道光年间,英国以通商为由,用坚船利炮将中国东南沿海各港口轰了一个遍。中国招架不住,只好妥协议和。经过先后四次商议,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七月二十四日(8月29日),中国代表耆英、伊里布登上英军军舰上,与英国正式签订《南京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等五处口岸,割让香港岛,赔偿2100万银元。此条约也成为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这也是我们从历史课本中学到的最主要常识,但有关该条约的详细条款似乎很少公开,尤其是第一条,更是避讳颇多。

目前,《南京条约》的文本有两份。中国一份保留在台北故宫博院,另一份在英国政府手中。条约第一条原文是这样的: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关于这一条的含义,似乎坊间解读有所不同。表面的意思,就是两国结束战争,两国友好相处。重点则在最后一句话“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一种理解是,对外国人要进行保护。一种理解是,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对于英文的意思有说法是,双方臣民在各自的领土内享受人身、财产之完全的安全与保护。也有说法是,中国要保护在华的英国公民,英国同样也要保护在英的中国公民。至于要保护的则很简单,就是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到底是要求保护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这点似乎还有争议。其实,按英国人当时的情况,要求清政府保护在华英国人的利益则是最有可能。毕竟,在那样一个年代,外国人在中国根本没有安全感。一是中国本身就没有保护人权与产权的意识,相信在那时候,清朝的人根本不知道人权与产权的概念。二是当时的清朝,民族排外情绪较为严重,外国人被中国人视为异族,对待这些外国人,不打不杀已经属于宽容,怎么还会保护他们的人权与产权呢。

其实,不管是哪种,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人权与产权都是稀罕事物,甚至是根本无法理解的。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中国,其实也没有人权与产权的概念,更别提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相比中国,英国人在这些方面却是深入人心的。

何为人身权?就是没有法律规定与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控告、逮捕与拘留任何人。而财产权就是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可以说,当中国仍在蒙元统治的黑暗中时,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意识就已在英国人逐渐普及。也正因为如此,有了这种雨露浇灌,英国得以迅速成功转型,成为现代文明民主国家。

反观中国,中国始终停留在器物的改革上,一直忽视思想制度的建设。如后来的洋务运动,虽然轰轰烈烈,但也只是停留在器物层面上,根本无法涉及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失败也就不足为奇。

《南京条约》第一条的重要性显然要大于割地赔款。英国人将此条件列为首要条件,可以看出他们对人权与产权的重视。但对于当时的清政府来讲,却是最不重视的,也是最容易答应的。

但问题是,答应是答应了,签字也签字了,能否学到真东西才是最重要的。从后来的发展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这条做的最不合格。比如导致清朝覆灭的保路运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没有重视产权的重要性。

如果清政府从签订《南京条约》那时起,积极重视人权与产权的建设,肯定会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但历史没有假设,清朝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