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00字,阅读难度:一般,预计阅读时间:3分
精神病人是五类残疾人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其权利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人权是每一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最关键的是要保障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利。
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该宣言指出,精神发育迟滞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其他人相同。因犯罪被起诉时,应考虑其智力障碍因素,依法定程序处理。精神发育迟滞者因有智力障碍而不能明确行使各项权利或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时,必须有适当的法律保障。
一、精神病人是受国际人权保护的
1989年世界精神卫生联盟(The World Federation for Mental Health)在埃及发表的《卢克索尔人权宣言》也表明,精神病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残疾人权利宣言》《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公约指出,每个精神病人有权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得到最少受约束和最少侵害性的适合其健康和安全需要的治疗,并且有权获得物质帮助。
可见,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精神病人缺乏主观罪责性,明显区别于正常人犯罪,并且也不具有享受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因此,精神病人犯罪后更需要保护,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另一方面,对精神病犯罪人的保护,最终也有利于保护好正常人的合法权益,使正常人免于精神病人的侵害,免于被精神病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怎样对待精神病人,就是怎样对待自己。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的命运同在。
二、有损害即有赔偿
精神病人犯罪,往往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病人家庭经济困难,被害人获得的刑事赔偿难以得到执行。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暴力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攻击性很强,毁坏公私财物巨大。对于精神病人家庭来说,负担精神病人的生活、治疗等就是很大的负担,更没有经济能力去为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买单。
显然,不管是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害,都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单一依靠监护人赔偿是不现实的,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无法兑现。
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还规定,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负民事责任。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都应当获得相应赔偿。犯罪人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不利后果。正如英国达雷尔所说:“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作为被害人所期望的是犯罪分子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自己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然而,患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上已经大打折扣,无法完全达到被害人的期望值,加上被害人难以从中获得实质的民事赔偿,被害人成了再次被害人。无救济,即无权利。对被害人如此不公,无疑损害了法律的威严,给社会的稳定性带来巨大挑战。
三、建立社会救助体系
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被害人社会服务机构,如英、美就建立了针对被害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心理咨询机构等。但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被害人的社会服务机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首先,建立精神病人犯罪财产保险制度。其含义是保险人对精神病人在保险期间犯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害,给以一定比例赔偿的制度。被害人的财产只要遭到精神病人的巨大损害,被害人就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害人为恶意的除外。
其次,建立被害人人身损害医疗基金。被害人遭到精神病人人身损害需要及时就医的,所付费用可以由医疗基金垫付。这有利于被害人及时治疗,保障其合法权益。目前,广东省已经有“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并颁布了《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再次,建立被害人心理服务机构。被害人遭到精神病人犯罪行为侵害后,特别是受到人身伤害后,正常的心理受到强烈的刺激,易产生恐惧心理,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在社区建立心理服务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意义重大。
四、建立健全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损害赔偿和犯罪被害补偿虽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却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两条不可缺少的防线。刑事损害赔偿是第一道防线,被害人补偿制度是第二道防线。当第一道防线无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当启用第二道防线。
所谓犯罪被害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不能从犯罪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由国家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予以补偿的制度。2009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初步展开。
在精神病人的犯罪中,被害人很难从犯罪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已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因此,为了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补偿制度已成必然。这样,被害人即使从精神病犯罪人处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从国家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喻传蔚《简论精神病人犯罪之精神病人及其被害人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8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