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5年1月31日,全国持残疾人证书的残疾人数共计3145.7万人。怎么样帮助残疾朋友就业、学习、生活,国家和社会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并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这当中,税收政策对安置残疾人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会有政策或者监管的漏洞,但是毕竟让残疾人员得到了帮扶。既然国家有政策,那我们就把政策掌握好,也算是帮了残疾朋友的小忙!!
现行政策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优惠政策是财税小队员们需要关注的重点,我们就重点学习这两项优惠政策!
1.增值税
1.1.现行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小队长说税1】2016年5月1日之前规定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小队长说税2】从2016年1月1日起,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其他地区的小队员们,可以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查询,应该都可以查询的到。
1.2.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的条件
1.2.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小队长说税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小队长说税4】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小队长说税5】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小队长说税6】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只缴纳两险的员工不能适用该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足额缴纳,是指按照社保规定按照员工个人的应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小队长说税7】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小队长说税8】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小队长说税9】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1.3.增值税退还方法
1.3.1.资格认定
1)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2)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3.2.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1)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小队长说税10】由于目前金税三期不稳定,录入的时候可能提示重号等问题,请耐心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1.3.3.退税方法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小队长说税11】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际实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小队长说税12】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重在日常监管,所以财税队员们需要认真建立台账,实施评估分析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1.3.4.纳税申报
企业符合优惠政策的销售额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即征即退列填写申报,否则视为无法准确划分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处理。
1.3.5.变更申请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3.6.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1.4.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4.1.企业需要建立管理台账。
管理台账需要注明减免税情况,动态管理企业人员变动情况。按月统计人员的总体情况。
1.4.2.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
从员工的入职、花名册、考勤等都需要加强管理,避免出现因管理不到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2.企业所得税
2.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列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33号,2016年5月27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016年5月5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2015年7月31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2013年12月30日
5、《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2007年6月15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2007年6月15日
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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