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种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调整,自今日起执行,1 75种自付比例降为5%,49种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或30%。

昨日上午,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报业传媒集团新闻发布大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对我市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遵照执行。

《通知》共调整了224种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其中对175种临床必需、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乙类药品,特别是国家和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为5%;对49种辅助性、营养性、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容易造成滥用的乙类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至200%或30%。其中,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20%的乙类药品22种,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30%的乙类药品27种。

对于《省药品目录》中限定为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儿童使用的乙类药品,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仅在限定的相应人群使用时按规定给予报销,限定范围外参保人员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为何要对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进行调整?

答:本次调整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依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同时,也契合了人社部近期颁发的(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的最新精神,人社部《药品目录(2017年版)》明确规定: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同时,我们经过多次费用测算分析和医学(药学)专家论证,并参考南京、南通、常州等市的经验做法确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