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女协警在滨江公园被小车撞倒事件当天晚上已经有了调查结论,惠州交警昨天凌晨发布通报称,通过现场整个过程的视频取证足以认定,粤B车是开车故意调转头来谩骂女协警,然后女协警小钟走向车头,指挥车辆停车接受检查,司机李某未停车,反而驾驶小车强行碰撞协警小钟,导致小钟倒地受伤。当事司机李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事结了,讨论却没有停止。“老记石敢当”发现,在论坛、新闻评论和微信群里,关于此事的讨论好热闹,论题好几个,比如为什么交警查处只是行拘10天,却没有扣分罚款,等等。其中最特别的一个是:女协警有没有权直接自己拦停车辆!此一讨论因一些律师的加入而变得非常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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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反方意见的人认为,经认真查看现场视频,当时只有2名女协警在现场,男车主调头回来在警车旁谩骂后,其中一个女协警走上车前伸手拦停,交警通报中也有这样的文字:女协警小钟走向车头,指挥车辆停车接受检查,----有律师认为,女协警自己拦车查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协警没有执法权,而拦停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执法行为或行为的一个过程。

持正方意见的则认为,协警是配合交警的工作,只要有正式警察在现场带队即可,因为在拦停这一具体行为中,不可能由正式警察抬起协警的手来指挥才算合法。

有律师在讨论中纠缠于:“这个拦车的决定是否正式警察发出?”、“起马也要正式警察示意她拦车吧?”等问题上,认为“协警是辅助工作,对于有强制力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有执法权的人员做出”,“辅警只是协助,现在是本末倒置,警察倒是在旁观协助”。“交警的这个手势就是行使执法权,而不是简单的抬手。拦车检查、不是执法,是什么?法官的法槌能由书记员敲吗?”从法理上分析,协警只是辅助警力,不是警察,不是公务员,司机的行为不是涉嫌妨碍公务,应是故意伤害。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但也有律师认为,本案非常明显,根本不存在争议的可能性。协警在交警的指示下协助拦停违法车辆,以便纠正其违法行为。拦车的动作本来就是一个辅助性动作,交警的执法决定或处罚行为才是主体工作。整个执法行为都合法。

有记者认为:如果按你们的说法,这样的话协警这一职业不可能存在,因为他的每个动作和说话,都必须经正式警察授权或命令(还要将这命令存下证据),否则都是不行的。比如拦车时,命令由谁喊出?手由谁举起?难道协警想要拦车的时候,必须叫正式警察出来举手才行?包括贴罚单,协警也不能亲自写,他能做的就是警察写好违停处罚单后,可以去帮贴到车上、可以在警察问话时站在旁边记录、可以在警察取证时可以帮拍照、可以帮现场指挥旁观者(还不能指挥车辆)、还可在车祸现场帮划划线量量距离等等。而不能扬手拦车,不能取证(包括不能叫司机出示证件并查看证件)、不能直接写罚单、不能--------这样的话,警察带着协警做事的时候,要时时有录音才可以了。比如录到“你帮我将这车拦下来。”这样协警出去拦就是配合警察了。

“老记石敢当”在网上搜到公安部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还有,《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

所队执法主体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配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从事执法活动。

事实上,成都真的有协警叫司机出示证件被开除了。具体的你们自己搜。

不过在怀化市发生同类事件时,司机要求协警在违停告知单上签名,并要求其出示执法证,质疑协警的执法权的时候,怀化警方专门发声“我们有话说”:

1,关于交通协警可否对违停车辆进行抓拍

一、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协警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责;

二、交通协警对路面违停车辆开具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大家传统理解的罚单。协警采集的违法证据,将由正式民警进行审核和调查,确认属实后再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通字[2016]18号)第二章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法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当事人对交通协管员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反映。

据了解,在其他城市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对此,公安部已及时出台处置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交通协警在面对违法车辆停放的行为,可以使用摄录摄像设备拍照或摄像,固定车辆位置,并记录违法事件等违法行为。明确的赋予了交通协警在路面对违法停车这类违法行为拥有采集、收集证据的权利。

2,关于执法证的问题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也就是说: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按照公安部规定,交通协警维持秩序或者采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过程只是交通民警调查取证的一个线索,必须要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协管员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3,关于签名落款的问题

根据规定,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公安部统一的法律文书的模式 。如果是简易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强制措施凭证,都必须要民警签字盖章。但只有违法告知单不需要签字,只需要盖上执法单位的公章即可,因为这是执法单位的告知行为,不等同于检查、扣留以及扣押的处罚的执法行为。

协警是配合协助民警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专业队伍,其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都属于国家公务,同样受法律保护 。如果驾驶员对交通协警的工作不予配合,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如有施暴行为,将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交通参与者多一份自律和自觉,面对检查或执法时也多一点理解和配合。若遇到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可保留证据,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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