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穿越题材都挺火的,尤其是关于王莽这个人,正所谓火中之火。

他是开国之君,又是亡国之人,他所建立的新朝(创新?),前后不过15年而亡国,因此新字绝非一个吉利的字,反而预示着不安与毛躁。王莽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动不动就创新,完全脱离现实与历史经验,政策缺少连续性,于是国家很快就灭亡了。

看看王莽的所作所为吧,是不是似曾相识?

1,土地国有,平均分配。

2,废除奴婢制度。

3,修改官制和地名。

4,政府参与的计划经济和国企专卖。

5,改革货币。

6,政府建立贷款体系。

7,强迫劳动,消灭不劳动者。

8,将一天100刻的古计时法修改为一天120刻的新计时法。

9,修改与周边异族的关系,尤其是灭高句丽,将其改名下句丽……(实在忍不住想吐槽一句,您以前和韩剧多大仇?)

然而并没有多久,国家就崩溃了。但是不得不说,因为政策实在太像了,我们也许能从王莽“改制”中看到某些规律。

其中,新莽实行的经济垄断政策,为“六管”之一。《周礼》有赊贷之法,《乐语》有“五均”之官。

王莽托古改制,以为管理物价、负责税收及赊贷。其法于长安东、西两市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大城市设均输官,改原来的市令、长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司平衡物价,设钱府丞一人,司税收及赊贷。

然而在实践之中,所谓平衡物价实为贱买贵卖,从中渔利,收税范围遍及各业,凡工商渔采畜牧,以及医巫卜祝等无一或免。换言之,全社会征税,甚至连乞丐(公益?)都不放过,于是让很多本来生计就很难得行业,疲于交税。

官府赊贷虽取息略轻(即数字普惠金融),但过期不还(坏账),罚作罪徒。实行的结果是“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换言之,奸邪之徒携手政府腐败官员大搞“普惠金融”,其实却是发高利贷,把业务的风险边际扩大到了无能力偿债者(普惠金融用户),与此同时在征信等环节上做手脚,导致借贷人还款困难,真实还款成本高企,然后再以国家法律为理由,却大肆开展他们征信、催收等创新业务和司法处罚(考虑当时的教育状况,借贷者一般不可能有较好的经济状况,处于社会底层)。

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竟然成为国家政府背书的组织化行为。造成本来可以通过计提坏账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得不变成残酷的国家刑罚。不但无助于债务的清偿,更迫使借贷人走上犯罪极端。

此外,从政府角度,如果官营借贷资金来自于政府国库,那么收益权也被政府所享有,那么风险同样为政府所拥有,然而个人借贷与民间借贷,风险需要释放,政府却兜底风险,而借款人无法完成刚性兑付,那么政府投资必然经营不善和难以避免巨大的风险与亏空。

而官营背景,扩大了借贷业务的信用背书,使得广大的借款人过分的估计个人偿债能力与信用能力,大肆借贷,发展风险投资实业,最终却面临投资失败后的政府强制力逼债。

从民间借贷来看,不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存在无法及时偿还都是非常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借贷风险。借款人并不一定有能力完全履约,因此,出借人在享受出借投资回报的同时,也享受投资失败的风险,本来就是出借人难以避免的投资风险。而出借人通过建立风险备付金的模式,实现风险的系统性分散,这已经超越了出借人概念,而接近于银行的权限。导致系统性风险在系统间聚集。

换言之,“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贷的关键在于风险可以被覆盖,可以被释放,理财者有责任评估出借风险,也必须承担风险,借款人有责任评估个人偿债能力,此外纵然欠债不还,也不能过分承担刑罚责任。这才是具有可持续性的民间借贷。国家不应该明确支持债权(恶魔)的膨胀,应保持自己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公正性,而不能过度干预其中。

包括民间借贷等很多灰色地带通过国家机器完成规模化膨胀,成为国家官僚机器压榨的新领域,本来可以通过坏账模式完成矛盾化解的问题,动不动就把人抓起来,砍头坐牢,把民法规范的范畴之中,加入过度的刑法刑罚,于是社会矛盾激化,加速新朝灭亡。

结合今天情况看,要不要发展金融创新,怎样发展金融行业,稳健,还是慎重,这还真的需要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