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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报讯(首席记者 于江艳 )从内地购进工业盐,在小作坊里直接拆开分装成500克的小包装食用盐,冒充“中盐”、“盐湖”牌精制食盐销售,从中谋取高额利润。
一个8人的犯罪团伙,被判处8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3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了解到:此案为乌市首例对涉盐违法分子进行刑事判决的案件。
记者从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了解到:为谋取利益,2016年1月至7月期间,王少波以乌鲁木齐鲁域华特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从青海格尔木一家公司,以每吨480元的价格订购精制工业盐440吨,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发往乌市。
同时,王少波还从湖北省云梦县以每吨255元的价格订购精制工业盐165吨发往乌市。
这些工业盐以“防腐剂”、“石膏粉”名义,通过铁路集装箱运输到乌市西站和北站,在这里魏益凯联系到乌市一家物流运输公司,开着小车引领货车,将工业盐拉运到兵团第十二师104团7连,徐基禾、张高磊、张绪发第在此等待卸货。
在104团7连,8名犯罪嫌疑人租赁4套不同地点的平房,匿藏于此加工制造假食盐。
据悉,在2015年12月至3月期间,王瑞东、高文庆合伙在104团7连租用2-26号、2-16号平房,雇佣张高磊、孙永鲲,使用王少波购进的工业盐,分装成“中盐”牌和“盐湖”牌食用盐进行销售。其中王瑞东、高文庆分装打包66.75吨,张高磊分装打包66.75吨,孙永鲲分装打包39.25吨。2016年7月27日,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在现场扣押工业盐43.25吨和用于分装加工的打包机、封口机、台秤、包装袋等工具。
在2016年3月至5月期间,魏益凯签订租赁合同,王少波、魏益凯租用兵团第十二师104团7连1-42号、1-40号平房,雇佣徐基禾、张绪发,在租用房内将工业盐分装成“中盐”牌、“盐湖”牌食用盐进行销售。其中王少波组织分装打包60吨、张绪发、徐基禾分装打包60吨。2016年7月27日,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在现场查获工业盐、新A48F71的南京依维柯车辆、打包带、封口机、台秤、包装袋等物品。
假盐销往北园春、江河等市场
这些工业盐装进“中盐”精制加碘盐和“盐湖”精制加碘盐500克包装袋后,打包成20公斤包装箱或25公斤包装袋。
王少波、王瑞东、高文庆再将加工好的假碘盐运到乌市北园春市场、江河市场等市场进行销售。
据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8人犯罪团伙制造假食盐的加工作坊,分布在104团7连不同的4个地点,非常隐蔽,这些加工作坊白天都关着大门,而且大门还上了锁,连公安人员都撬了好半天才撬开。
加工作坊内一片混乱,地面为脏乱的水泥地面,他们仅是将工业盐拆开大袋倒小袋分装,然后再封口打包即可,经检验这些加工出来的食用盐产品中不含碘。
“聪明”的犯罪团伙,还在一间加工作坊里设置暗房,外面码着整整齐齐的纸箱子,而纸箱子后面隔出一间房子,里面安装有打包机、封口机等,就算执法人员查到现场,也难以抓到证据。后来公安人员到现场清点物品时才发现,一摞纸箱子可以抱开,而抱开这摞纸箱子直接就是一道能进入暗房的门。
事实上,8人犯罪团伙不仅有加工作坊,他们还在仓房沟附近、蓝天森林花园租赁库房,储存加工制造好的假食盐。
目前,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判决。
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少波、王瑞东、高文庆、魏益凯、张高磊、张绪发、徐基禾、孙永鲲违法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在不具备生产销售食盐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工业盐进行生产、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8人被判8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少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王瑞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高文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魏益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张高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绪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徐基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孙永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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