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伴皖水(“拆新闻”系列,授权后发布)
刚刚播出的《人民的名义》,上演了一场抓嫖大戏。
接到群众举报,山水集团的属地公安部门,来到山水庄园破门而入,目睹了京州市法院副院长陈清泉正光着身子和一个外国女性,在床上“学外语”呢。
汉东省公安厅的祁厅长打招呼:你说是卖淫嫖娼,你抓到现场有现金交易了吗?
那么,什么是嫖娼?该如何认定,参与人员又该当何罪呢?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新京报旗下的官方媒体号“重案组37号”曾刊文披露,在日常出警中,公安各部门之间有明确分工。通常来说,扫黄抓嫖工作由当地治安队负责。扫黄行动通常由治安队直接开展,在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段,可能会与当地社区民警共同行动。
扫黄线索来源分为群众举报和民警巡查两种,但绝大部分的线索还是来源于群众举报,你看,电视剧里的这场抓嫖大戏,就是由人民群众举报的。
如何将嫖娼“办实”?在执法过程中,通常由便衣先进入嫌疑场所摸清情况,掌握确凿证据后,再安排室外蹲守的民警突破。在电视剧中,就是由卧底先行摸排,确定后,再由民警破门而入抓现行。
按照电视剧里的剧情,陈副院长的嫖娼,只是一个突破口,他还涉及到了违法违纪,肯定会另案处理。但单就公务员嫖娼这一条来说,是否会被开除公职?
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当事单位领导的处理态度,从目前报道的公务员嫖娼案件中,大部分公务员仅会受到党纪处分,而不会追究开除公职。但也有一些公务员嫖娼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开除了公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量纪幅度仅有一个档次即开除党籍,换言之,一旦构成嫖娼行为,无论情节如何,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违纪党员都将被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实,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因嫖娼被抓的公职人员们 ,还真有不少。
2015年5月26日,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消息,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军在北京培训期间因嫖娼被抓,目前已被双开。
2015年1月,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海生,有一次属嫖娼行为,共花费1.08万元。结果是:给予王海生开除党籍处分,撤销资深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务,降为一般员工。
2014年7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书跃在北京办事期间,因涉嫖娼被警方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013年7月,有网友上传了一段视频,爆料称湖北法院院长张军在武汉某酒店开房嫖娼。之后,湖北省纪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视频中的男子为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经查,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提请依法免去其庭长职务,停止工作,并将依纪作进一步处理。
2013年6月9日,上海高院一副庭长赵明华接受邀请,并邀庭长陈雪明,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倪政文,副庭长王国军一同晚餐。随后前往夜总会接受异性陪侍服务。涉事的上海高院4人中,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
……
在《人民的名义》第23集的最后,反贪局长侯亮平拜会他的老师、省委副书记高育良。
育良书记朗声说道:亮平,你要给我记住,我们的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的公安叫人民公安,所以,我们要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永远,永远!
侯亮平充满对老师的敬意,激动地再次起立: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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