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靠!站票价格居然还和坐票价格一样,真他妈的不公平!”

为什么火车上的站票价格和坐票价格一样?

这是一个困扰了很多人很多年的问题,今天我就来解释一下这一现象。

火车坐票全名是“有预留座位票”,也就是预留了座位的座位票。无座票是“无预留座位票”,也是座位票,只是没有预留座位而已。

其实本来不该存在无座票,铁路最早是那种硬纸板车票,一旦车上座位有人半途下车,这个空位就会空到终点站。为了不让座位空闲,肯定会加售一部分无座票(5%左右每节车厢4、5张)。

但春运时客流量猛增20倍,为了解决运能不足而折中的办法就是:在保证列车安全的前提下加售无座票,尽可能多的把更多旅客送回家。

如果站票与座票不同价,并且站票价低,那么应该规定,买站票的人不能坐到座位上。做个类比:买了座票的人,不能去卧铺车厢。坐飞机买了经济舱的乘客,不能去头等舱。

我们购买的是一种服务,花了多少钱,享受到的就是对应的服务,低价享受高价服务并不合理。如果座票的人去了卧铺车厢,也会使卧铺车厢的服务打折扣。

现在的情况是:无座的人可以坐到座位上去,享受有座的服务。从这方面说,同价有其合理性。无座如果要比有座价低,那么,除非制造专门的无座车厢,否则,必然要求检票员不断地查票,把买无座票的乘客从座位上赶起来,而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实除了春运和一些特别热门的线路,车辆常常不是满员的。所有,如果无座价低,人们了解某车常常不满员,就会指明要无座,因为即使是无座票也可以坐到座位上。

按照这种逻辑分析,似乎我们被说服了,但是——任何问题都像一枚硬币一样,都有其两面。

有人同样会质疑:消费者在坐票售罄之后,只能选择付出相同金额,接受打折的服务,以及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侵犯。我国的火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铁路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承运责任带有很强的公共与公益性质。

如果基于现实需求增加站票及定价类型,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即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增加站票类型,征求民意,形成合理的价格计算标准。

2016年1月31日,四川省的邓江湖在12306网站购买了当天下午3点50分从眉山站到汉源站的K145次列车无座车票一张,车票价格为28.5元。经查询,该次列车这一运行区间的硬座票价也为28.5元。邓江湖认为,自己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一样的票价,却无法享受有座服务,明显不合理。2月18日,邓江湖将昆明铁路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对无座车票打5折,返还多收取的票价款14.25元。

其实,邓江湖不是第一个就无座票价起诉铁路部门的公民,在此之前已有多起类似案件。2006年7月,江西省的丁昌祥曾以“列车上的站票理应比坐票价低”为由起诉北京铁路局。后丁昌祥被判败诉。而据2014年3月21日媒体报道,广州的雷闯及其朋友因买到的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座位服务,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将其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最终雷闯败诉。

专家认为:站票、坐票同价违背了我国民法上的平等、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购买车票合同是在铁路部门与旅客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铁路运输资源在“春运”等特殊时期无法满足旅客需求,而铁路部门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及完全的市场垄断地位,旅客在购票时完全没有与之交涉的能力,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合同。站票、坐票同价违背了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

那么,站票、坐票同价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益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购买车票时,无论站票还是坐票,均支付相同的价金,则消费者理应获得同等的服务。

然而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坐票售罄之后,只能无奈地选择付出相同金额而不得不接受打折的服务,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为什么这一行为明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状告铁路部门却屡屡败诉?

这是因为各方就火车票是否属于自主定价范畴存在争议。在江西省的丁昌祥一案中,被告北京铁路局给出的理由是,无论乘客坐着还是站着,体重并没有变,因此火车对每个乘客付出的运营成本是一样的,有座无座同价有其合理性。

在广州的雷闯一案中,法院认为雷闯为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且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已将雷闯及其朋友安全送到目的地。法院认为雷闯要求站票打5折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定其败诉。

就目前掌握的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铁路部门及铁路运输法院的主要理由有:

一是无座票与硬座票在运输成本上是大致相同的。

二是无座与硬座同价符合运输市场交易习惯,例如公交汽车、地铁、轮渡均是如此。

三是依照价格法、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软卧票、硬卧票、软座票、硬座票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相关法律文件并未规定无座票的定价方式,因此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自主定价范围,铁路运输企业比照硬座票价出售一定范围的无座票属于经营自主行为。

前两条理由大体上属于经济范畴,在法律的视野下应重点分析第3条理由是否成立。在公权力领域应当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原则,在私权利领域则应当遵循“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那么,由此看来,铁路部门显然将无座票的定价权划入了私权利领域,认定为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在乘客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的情况下,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

火车站票该不该半价,相信买方和卖方都各有自己的理由。但是,打破既定的条条框框、逆转利益配置中传统的倾向性法则,本身就是这个时代改革的一部分。纠结在站票上的疑问,其实不算是“沉没的声音”,只不过说来说去没人理,一直没有进入政策论证的环节而已。

几个共识性的逻辑,恐怕早就不能忽视:一方面,无论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或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交易权来说,站着和坐着一个价格,显然“说不过去”。有过乘坐火车经历的都知道,尤其是长途火车,站与坐的感受乃天壤之别,那种随时避让货郎车与人流的艰辛,实在是半价折扣都难以抚慰的;另一方面,站票“随大溜”地跟硬座票看齐,事实上也纯属自说自话。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火车票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分为快票、卧铺票、空调票,而“火车站票”是独立于该火车票体系之外的无座特殊票种。价格怎么定、服务怎么给,很难找到明确说法。

有人说站票是有严格控制的,再说也是为了更多人的乘车需求。这话显然不是理性探讨价格形成机制的态度。站票算不算超载是一回事,价格形成的底线规则是另一回事。站票有限,不能说明站票与硬座票一个价格就合理。至于乘车需求,铁道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承运责任带有很强的公共与公益属性。

既然实行几十年的强制险都可以从车票价格中理性剥除,既然站票硬座票一个价格无法从情与法中拎清楚,不谈半价还是几折,起码站票得是“站价”才是公平的态度。眼下,公路、铁路、航空各有各的消费阶层,相信也没人愿意在“幸福年代”为那点折扣而“一站到底”。倒是定价部门,很有必要在春运来临的当口,以有区别的票价,彰显运输责任中的人性与公平。